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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言人制度下的舆论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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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欣旺 2006-10-09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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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9 月 22 日 中国新闻网报道,山东省审计厅就加大审计宣传工作力度作出规定,要求严明纪律,加强考核。报道说,审计工作性质特殊,要严格遵守审计宣传工作纪律。安排媒体采访,对外发布新闻及有关审计信息,要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归口管理和组织。尚未公开的审计工作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并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宣传情况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一般的,给予批评督促;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媒体人士认为,这个规定的另一层意思则是,审计部门的全部信息发布的权力皆被垄断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审计部门的舆论监督无从说起,只能被动接受经过审计部门过滤的信息,公众知情权受到损害。 “‘扬长避短'的做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影响很大,很难想象,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行政部门会主动公开自己的不足和违法违规之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记者表示:“正是因为这样,才需要媒体的舆论监督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据对 8 家媒体记者的调查获知,记者正面采访的难度正逐步增大,这种难度表现在:很难获得“影响该部门形象”的信息;对于不利于该部门对信息难以得到求证;正面采访多是被拒绝。 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下,舆论监督权与多元渠道的公众知情权以何种方式实现,成为现实难题。 此前 10 天,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这一规定旋即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国内主要媒体、相关学者均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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