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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政府:一致多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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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寿臣 实习生 王春晓 2006-10-09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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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不是政府的手下,也不是政府的敌人,拒绝记者的采访就是违法”

 

“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传媒之间,应该是一致多于冲突。司法机关的作用是调节公权对私权的侵害,而媒体是为了追求公正。这是一致的。” 9 月 25 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 系主 任展江 教授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

尽管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但是,从近年来,国家一些部委的做法,可以看出与媒体合作并希望媒体加强监督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媒体监督备受重视

最高检:媒体报道是案件线索来源

在关于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怎样合作问题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高寒松曾做过这样的回答:“一是检察机关会高度关注媒体的有关报道,这是我们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渠道之一。二是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旦立案侦查,有了查处结果,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把我们查处的结果向外界公布,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国家安监总局:舆论监督是安全生产的强大动力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对媒体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社会的、舆论的监督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强大推动力。中央和地方的各主流媒体,都有一些热切关注安全生产、富有敬业吃苦精神的记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与他们建立和保持联系,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一支特殊的、重要的力量。要在坚持和完善事故逐级上报制度的同时,保持媒体记者反映问题、群众举报等信息渠道的畅通。”

国家环保总局:媒体监督弥补环境执法手段不足

环境保护是影响国家战略调整的重要因素。当前,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环保部门必须依靠新闻媒体来宣传政策、传递信息、动员群众。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弥补环境执法手段的不足。

国家审计署:要学会与媒体合作

日前,在南京钟山宾馆召开的中国审计学会理事论坛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谈到审计结果的公开化时说,以后透明度会越来越高,审计工作既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又要关注稳定,除了公告、信息披露、揭露问题以外,还要学会和媒体合作,并欢迎媒体关注。办的案子再多,不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可能产生这么大的影响。

沟通:媒体是左手,

行政部门是右手

资深传媒人 徐方闻 先生对媒体和行政执法部门各自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媒体的功能是监督和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普及法律。两者之间具有协同和促进的作用。

审计署公布的 2006-2010 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专门明确规定审计工作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第 11 条规定: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 2010 年,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以往,一些被审计存在问题的部门,对审计署的点名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媒体的频频曝光监督,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展江表示,今年被审计署点名的 42 个部门能够积极作出回应并落实整改,与媒体几年来的跟踪监督是分不开的。

重大的事件肯定离不开媒体。媒体的参与,能够加快事件的明朗化,尽快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前不久,甘肃徽县“血铅”事件和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被媒体披露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及相关部门迅速作出了反应,并对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

《中国矿业报》专题部主任李平介绍说,山西“ 5 · 18 ”矿难事故以及近来发生的其他一些瞒报事故问题,能够迅速揭露出来,引起国家安监总局的高度重视,相关媒体和群众举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起起煤矿隐瞒事故被查处,是国家安监总局和媒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展江觉得像国家安监总局这样的做法比有些部门拒绝媒体采访要高明得多:“媒体揭露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

“媒体对于新闻报道主张越开放越彻底越好,而执法机关在披露信息时显得比较保守以少说为佳。其实,媒体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是两只手的合作。”北京一家颇有名气的都市报“跑口”记者高鹏打了个比方:“媒体是左手,行政执法部门是右手。两只手相握就是一座沟通的桥梁。”

从国家有关部门对媒体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来看,充分证明了媒体与政府行政部门桥梁作用的重要性。目前,这种桥梁作用,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

媒体的理性和

执法部门的宽容

媒体和行政执法机关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谁也离不开谁。而作为媒体,为了得到更多、更准确、更权威的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基本需求,往往会埋怨行政执法机关的“吝啬”;而执法机关又会责备媒体对事实的准确性把握不够,怕造成负面影响。

“及时有效地向新闻媒体通报信息,这是行政部门的义务。对媒体报道中存在的过失,可以批评、可以制裁,同时也要给予一定的宽容。”展江建议媒体在新闻报道时,特别是负面的,一定要尽量把握好度,不带情绪、不要大肆渲染、不随意夸大。“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

徐方闻认为,职能部门对没有保密价值而公众需要知晓的信息,不主动发布甚至不接受媒体采访,这也是一种渎职行为;媒体没有经过认真调查,或者仅仅是根据个别人所言以及自己的主观猜测进行公开报道,对造成的不良后果要承担责任。

媒体在某些部门眼里好像是专门挑毛病的。不欢迎媒体报道成了常态。即使媒体报道的是事实,他们也会以种种方式抵制。

“就事件的报道而言,记者不是法律专家,只能基于事实的存在,就事论事。”李平坦言,他不认同有些被采访单位,动不动把记者的采访报道说成是虚假的论调。因为媒体不是司法机关,客观上记者在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有时难免出现表达不准确的现象,司法部门应该予以宽容。十几年的记者生涯中,让李平不能容忍的是,有的被批评单位(人)经常会抓住一点不计其余,小题大做,上纲上线,而不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和改进。

对有关部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态度,徐方闻的感觉是:他们非常谨慎,提防心理很重。出现这种现象,“与有些记者对被采访对象言论的曲解也有关系”。

高鹏虽然也是固定的“跑口”记者,但他并不因为跑得时间比较长,而感觉有多顺畅。“可能是觉得我们不是中央级大报吧。”他说,“我感觉很郁闷,作为国家的一些强势部门对待媒体应该一视同仁,不能你是中央级大报我就认真接受采访,不是中央级别大报就敷衍。一份报刊的影响力取决于自身的公信力。”

拒绝媒体采访

就是违法

媒体与记者的天职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获取信息与新闻。“你越不想让我知道我就越偏要知道”,这正是新闻发言人、官员和媒体、记者之间的一个角逐点。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一个永恒的矛盾。考验的是双方对度的把握和什么样的姿态。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局副局长杨扬在深圳市政府首期新闻发言人培训班上指出:“新闻发言人作为政府官员,不要把记者当成政府的手下,也不能当成敌人;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后,新闻发言人不能拒绝记者的采访要求,拒绝记者采访就是违法。”

“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的新闻发言人,但是在自己受到质疑的时候,却成了哑巴。”展江对某些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评价说,“现在新闻发言人的培训更多的是在告诉发言人如何对付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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