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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知识创新,还是又一个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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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楠(法学博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2006-09-2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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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楠专栏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就没有学过法律,按照法商的概念,是个“法商”不高者

北京的法律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指出,要通过提高公民、机关、社会组织特别是司法人员的“法商”,来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培养高“法商”,要从娃娃抓起,在教育过程中,情商、智商、法商,一个都不能少。(《检察日报》, 9 月 13 日 )

所谓“商”( Quotient ),是在心理学上用来衡量个体智能、情绪等能力的参数,至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来开始流行于中国。特别是随着 1996 年美国心理学家 DavidYoleman 《情商》( EmotionalIntelligence )的发表,情商在衡量个人能力和发展中的作用开始得到强调。智商、情商的概念至使用以来,其可靠性和准确性都一直饱受质疑,例如有人就认为智商的测量对儿童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非心理学、管理学人士熟悉的可能仅仅限于智商、情商作为一个分析工具和概念对帮助人们认识一些问题带来的方便和帮助,但事实上,有关衡量和开发个人能力的“商”的运用是如此让人目不暇接,几近于到了滥用的地步。例如心理学界有人以人的认识活动分为知、情、意三种相对独立的心理活动为依据,认为除智、情商外,还有“意商”。美国中美精神心理研究所所长李绍昆提出,要在事业上成功,必须具备三 Q ,即 IQ 、 EQ 和 SQ ,所谓 SQ ,是 Spiritual Quotient ,即精神商。在精神心理学界外, “ 商 ” 的概念更加得到追捧,如要求外企管理者不仅要有智商、情商,还要有“胆商”,因为胆商对成功的重要性强过情商、智商。此外,各类行业还提出了诸如挫折商、健康商、财商、教商……等等概念,这不,现在“法商”一词也粉墨登场了。这些“商”的鼓吹者有一个共同特点,都强调后者比智商、情商更重要,没有后面这一个“商”,前面的都没有用。

实际上,按照 DavidYoleman 的解释,情商作为一个新名词,它的概念涵盖了自制力、热忱、自我驱策力等,它和智商一样,都被认为是人与生俱来的潜能,等待我们去培训、开发。所以,后面的 “ 商 ” ,在内涵和外延上或多或少都可以归于这两类 “ 商 ” 中,例如 “ 意 ” 商所强调的意志因素,就可以被情商函括。

我不否定在法治发展初期,“法商”的新词对呼吁人们重视法律在个人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个新瓶旧酒所带来的“眼球”效应,可能大于它在法学研究、法律实践中的实际作用。首先,“法商”包含了哪些要素?在智商测量软件已经发展到了第五代的时候,“法商”是否可以测量,作为泛科学化的工具,来对普通人以及司法人员之类进行考核?显然,鼓吹者们还没有研究出一个可行的指标。从报道上,产生“法商”概念好像是从小孩横穿马路、随地吐痰、公民不愿民告官等行为上受到的启发,是一个点子( thought ),还没有发现解决的步骤( idea )。如此匆忙,是否有违科学精神?其次,如果按照有关专家的解释, “ 法商 ” 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能力三个含义,那么这显然和已经存在的法律意识概念产生混同。第三,如果 “ 法商 ” 是可以通过培养来提高的,那么它和每个人通常都具备的、带普遍意义的、人人都适用的情商、智商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要让人人都具有法律知识,既无需要,也无必要,不符合降低社会发展成本的要求和社会分工精密化的原则。如果仅仅是要求普罗大众和司法从业人员提高道德水平,那么大可不必祭出一个新词的大旗,诸如法律意识、职业伦理等早就囊括进此含义并够用了。最后,即使通过后天教育,“法商”能够提高,它也有个保鲜期,即 Yoleman 教授所说的 “ 蜜月效应 ” :培训教育的效果一般只能持续不到一年,然后人们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如何让人们的思想 ――“ 法商 ” 水平永久提高始终是个问题。

法治的发展是个自然演进过程,是一个系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就没有学过法律,按照法商的概念,是个“法商”不高者,克林顿是法学院的高材生和美国总统,本来是个高“法商”者,但也曾被指控作伪证。这些例子促使我们在鸡生蛋、蛋生鸡的悖论中多去问几个为什么,在概念爆炸的时代,法学家和司法实务者还是不要带头去干这些造概念的事,尤其是拿不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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