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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出台消费者获更多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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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郝竞睿 2006-09-25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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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洗染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商务局 9 月 13 日上午 联合推出《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据了解,《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由正面的《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和背面的《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两部分内容组成,将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 正式推行使用。 与以前的文本合同相比,在时间上新的文本合同有了更细的调整:“某年某月某日”取衣具体细化到“某小时”。 该合同文本还首次规定了经营者的逾期责任。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还要向消费者支付延时费,顾客每日可按洗染费用的 5% 要求经营者支付延时费,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 跟过去洗染企业单方制定的洗染凭证相比,该合同文本按是否办理了保价手续对损坏赔偿标准进行了区分:保价衣物按照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保价的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衣物价值的 5% ,具体由双方协商;如果顾客事先在洗衣店办理了保价手续,于保价的衣物,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将按照双方事先议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可接近 3000 元;而未保价的衣物一改过去以洗染费用的倍数为计价基础的赔偿限额,将折价赔偿限额提高到了 2000 元。 由于消费者对水洗冒充干洗的问题反映强烈,因此对于一些洗染企业采取以水洗冒充干洗等方式进行欺诈的,该合同文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原则。 对于因衣物上的洗涤标识错误等原因导致的洗染质量问题,文本中依据公平原则,规定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由于《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和以前的合同文本相比,新的文本合同更有效地兼顾了交易双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纠纷发生后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同时对以往在交易中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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