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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软件”行业标准有待官方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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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邢田雨 2006-09-2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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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标准的制定问题上, 吕本富 教授认为,标准可以由三方来制定:其一,消费者,即广大的网民;其二,由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来制定;其三,由行业协会或政府,及业内人士来制定。但不论由谁来制定,都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不能损害广大网民的利益,其次必须是网民同意安装的,再次软件应该是可以卸载的。

继对中搜、雅虎中国、上海很棒等 3 家公司提起诉讼之后, 9 月 19 日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又在重庆发起第四起诉讼,易趣公司被告上法院。

战火烧到现在,不得不让我们回过头来想想,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最适合定义“流氓软件”。请看各方争议:

标准之争

9 月 7 日 ,奇虎公司及其组织发起的 360 安全卫士 “ 督导委员会 ” ,对外公布了 “ 恶意软件标准 ” 。

奇虎方面称,该标准由 360 安全卫士开发人员和 “ 督导委员会 ” 成员共同起草。该标准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来对恶意软件的特征进行归纳,并给出了恶意软件的两大 “ 底线 ” :即 “ 强制安装 ” 及 “ 无卸载入口或卸载后仍有活动的程序 ” 。

该标准列出了恶意软件的几大特征:捆绑安装时无提示或者提示不明显;利用升级功能强制安装;利用网页程序直接植入用户电脑;无卸载入口;卸载过程复杂(如需要输入所谓验证码,或者上网填写相关信息)甚至无卸载功能;卸载后仍有活动的程序进程。该标准还特别注明,一款软件可能会通过多种渠道分发,只要有一个渠道具备以上特性,该款软件将会被判定为恶意软件。

据奇虎发言人介绍,当时出台这样一个标准是希望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滞后的情况下,让网民在这个空白期得到保护。 360 安全卫士从技术的角度上提供了一个帮助,把选择权交给网民。

中国反流氓软件

联盟发言

对于这样一个商业公司发布的标准,代表广大网民利益的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持反对意见的。他们认为商业公司所发布的软件标准出发点是好的,但商业公司的标准往往受到利益的驱动,容易受到干扰。

联盟发起人董海平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软件的标准首先应该是代表广大网民的,以广大网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他不反对标准的制定有商业公司的参与,标准可以是多元化的,从技术层面来制定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但最终的目的必须都是为了广大的网民。

“现在无官方标准,我们很希望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出台,以此来规范行业的发展。我们也会在合适的时间向广大网友征集意见,把如何定义流氓软件的决定权交到网友手中。我认为,这应该成为定义流氓软件统一标准的方法。” 董海平说。

专家观点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吕本富,就此事件向我们分析道:“流氓软件”这样的称谓是中国特有的,因为它处于病毒和正规软件的灰色地带,毕竟有一部分网民在使用了所谓的“流氓软件”后,评价还是不错的,因此这部分网民就不认为那是“流氓软件”。

在软件标准的制定问题上, 吕本富 教授认为,标准可以有三方来制定:其一,消费者,即广大的网民;其二,由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来制定;其三,由行业协会或政府,及业内人士来制定。但不论由谁来制定,都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不能损害广大网民的利益,其次必须是网民同意安装的,再次软件应该是可以卸载的。

吕本富认为,网民是“流氓软件”标准的最具发言权者,他们是受害或受益的直接承担者,而政府是“流氓软件”标准的最终判决人。

中国目前仍然缺乏对此行业问题的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随着诉讼的发展,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标准制定的介入就显得至关重要。

【相关链接】

1. 流氓软件是指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但具备电脑病毒和黑客的部分行为特征的软件。它处在合法软件和电脑病毒之间的灰色地带,同时具备正常功能(下载、媒体播放等)和恶意行为 ( 弹广告、开后门 ) 两种特征,给用户带来实质危害的软件。

2. 流氓软件的特点:强制安装;对浏览器进行劫持,添加不需要的按钮,地址中添非法内容,自动添加菜单;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以及无法彻底删除;强行弹出过多广告以及诱导安装广告程序等。流氓软件的形式通常包括广告软件( Adware )、间谍软件( Spyware )、浏览器劫持、行为记录软件( TrackWare )等。

3.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是一群由全国各地 “ 流氓软件受害者 ” 所组成的网友联盟。此次诉讼是我国第一次以民间团体形式起诉 “ 流氓软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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