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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受偿优先一般抵押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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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5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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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 案件回放 2004 年 9 月份,我公司与某厂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负责承建该厂办公楼,由我公司预先垫付 70% 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该厂一次性付清垫付资金。去年工程竣工后,该厂因资金紧张,制定了一份还款计划。现在该厂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将办公楼抵押给了银行。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优先清偿工程款? 案情分析 《合同法》规定: “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此即为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贵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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