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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与哀愁:感受台湾地区法律的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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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丹红 2006-09-2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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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台湾 “ 中研院 ” 访问学者

●凡检察权力有可能侵犯人权之处,都受到限制,有助于加强程序公正之处,皆得到提升。

●叶建廷法官曾经告诉我,刑事裁判官的最主要使命,其实是“无罪的发现”啊。从他们身上我可以看出台湾优秀法官的眼界。

●台湾地方不大,但是有 4000 多律师,几乎是法官的 4 倍,这是当事人主义的需要。

作者按:台湾地区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与中国大陆略有差异,为保持术语的习惯,文中“宪法”、“最高院”以加引号比较,请读者自行鉴别,免生歧义。

在大陆的时候,我已经感受到这些年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正。 1997 年台湾地区修法时,我还比较过两岸刑事诉讼法条款,发现大陆地区不及台湾 1/2 。其实从 1990 年开始,刑事诉讼法就一直处于修法的活跃期。零零碎碎的修正很多,这 16 年来大小共修 17 次,几乎是每年一次。例如, 1998 年讯问被告开始实行录音录影; 1999 年修订讯问、羁押和搜索条款; 2000 年试行检察官全程莅庭和交互诘问( 3 年后明文化); 2001 年全面承认证据排除法则, 2002 年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 2003 年更是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增订 “ 认罪协商 ” 制度,并加强了很多程序性保障条款。最近的一次修正还是两个月多月前。除此之外,这 10 年来,大法官也积极审查刑事程序立法,几乎每年都会以违反基本人权等理由宣布一些旧法 “ 违宪 ” 。可以说,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此 10 载之变化,远胜于过去一甲子。

从制定法层面言,台湾地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度,令人惊羡。但现实效果如何呢?在过去的 3 个月以来,作为大陆访问学人,我除了研习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并与台湾学者交流外,还走马观花、且行且思,对台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有了一些近距离接触,对台湾司法也有了一些切身体会。

台湾检察官:

被缚住的“大力水手”

从修法中其实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台湾检察官的冲击还是蛮大的。似乎被一根无形的绳子在捆绑他们的手脚。

 

他们曾经拥有令大陆同行羡慕的庞大权力,举凡传唤、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监听、羁押、起诉、不起诉等,都在其权限内。但是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 “ 非常法制 ” 时代的结束,民主自由呼声的日益高涨,已经存在近一个世纪的检察官强制处分权受到极大挑战,先是 1995 年羁押处分决定权被大法官解释宣告 “ 寿终正寝 ” ,然后是在 1997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正式把羁押处分决定权划归法院。 2000 年发生的检察官搜索国会及报社,造成 “ 立法院 ” 及媒体对检察体系的不信任,加速了对检察官权力的限制幅度。 2001 年修法削弱了侦查中检察官的搜索和扣押权,改由采取司法令状主义。由于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推行, 2002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官实质的举证责任,确立了检察官在审判阶段的当事人地位。近两年来,检察官的拘提权和签发监听票的权力也面临挑战,岌岌可危哉。这一切,实际上都是在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力。

检察机关历来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的权力机关,其权力行使是为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所到之处也可能威胁公民的权利。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抬头,司法机关和公民渐次觉醒,逼迫检察机关在权力行使上作出必要的“让步”。检察官不得不从传统的“司法官”角色,转换到“当事人”的角色。当然,检察官并不是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力。例如,随着科技犯罪的增加,检察官在侦查中也拥有了一些新型的强制处分权。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检察官被赋予更大的起诉裁量权,可以不起诉的范围得到扩大。甚至,检察官可以采取“认罪协商”的制度。检察官角色的转变,使得检察工作的重心,渐次转移到公诉上来。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观念,对检察机关秉持的发现真实观念尤其构成强大冲击,随着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法治化,台湾检察制度也被“推动着”走向法治化。这虽然有立法上各种利益博弈,但与社会观念之总体转变最为攸关。这也是我 6 月份在台北参观 “ 检察制度百年展 ” 的一个观后感。

当然,实践中呈现的问题并非表面上那么波澜不惊。在跟台湾检察官的有限接触和了解中,我也感受到这种变革带给在座各位的压力。当检察官从“司法官”的角色上走下来,站在与被告人平起平坐的位置上,心理失衡是正常的,但新制带给检察官的挑战绝不仅于此。全程莅庭、交互诘问,让检察官“八字真言”的时代一去不返,全程录音录影、司法令状,让手握大权的检察官不得不恪守程序。在接受或长或短的交互诘问培训后,检察官赤膊上阵与律师“ PK” 了。我认识的张熙怀主任检察官,可能是第一个参与 PK 的公诉人。他不但身先士卒,而且培训了台湾大批的检察官新力军。我专门去旁听过他的课,果然是不负“公诉之神”的美誉。我也看过台北地检署法庭上检察官的表现,虽然不尽完美,但是无论在举证的积极性、现场表达的对抗性,还是交互诘问的技巧性上,可能都值得大陆同行学习。制度是会锻炼人的能力的。当然,我没有去台湾其他地区的检察署看,据说有些地方实践仍然不尽如人意,检察官仍然在新制下走老路。这或许有一些客观的障碍,但也是因人而异。对于台北地区那些勤勉的检察官们,我要表达个人的敬意。

刑事裁判官:

“发现无罪”

台湾法官我认识不多,叶建廷法官是少数的几位之一,但可以说是法官的优秀代表。

 

虽然是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我知道他曾经作出过很多蛮有影响的判例,也就证据法实务方面写过著作,现在还在念 王兆鹏 教授的博士。从他那里,我对台湾法官制度有一些初步的了解。后来,我亲自参与旁听了赵建铭案的庭审,一次是移审接押程序,两次是准备程序。最后一次还有幸听到林孟皇法官的“法庭告诫”,谆谆教导庭上诉讼参与人有关程序正义之理念。

从台湾地区“最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台湾“刑事诉讼之宪法化”乃肇事于该法院的法官。这可能与 1990 年以来大法官以判决违背基本人权为由三番五次推翻 “ 最高院 ” 的判决有关。但我注意到,其实从 1998 年起, “ 最高院 ” 的法官就已经援引 “ 宪法 ” 作为判决基础,甚至在立法未行的情形下主动承认证据排除法则,这是需要相当的勇气的。大陆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承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根据我对审判实务的考察,非法证据排除在各地的审判中乃是凤毛麟角。程序性制裁观念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仍然阙如。在台湾的地方法院,我认识的叶建廷法官和云林地方法院的侯廷昌法官,对新制的推动都很热心。有一次与 陈运财 老师、 王兆鹏 老师聚会的时候,侯法官激动地说,当年看到 陈运财 老师写的文章,感动得热泪盈眶,认定这才是真正的诉讼,呼吁同仁们要“过一种有理念的生活”。

台湾审判实行三审终审制,固然跟台湾地域有关,但也算是一种保障司法公正之救济途径。而且,在正式程序之外,尚有不受次数限制的更审,以彰人权保障之效。然过于强调公正面向的价值,可能有忽视诉讼效率之虞,甚至会影响程序之安定性。例如,不受次数限制的更审,有可能造成程序的频繁往复,当事人之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之中。苏建和案拖延 15 年仍未尘埃落定,就是一个例子。最近《联合报》载一位被控强奸之被告,更历经 7 次更审之磨难,缠讼 13 年后无罪开释,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在这种不安定的程序下,法官判决之确定性和权威性也会打折扣。而且,在实体上,上级法院往往基于政策之考量,轻易否定下级法院之判决,以至下级法院威信受损。例如,赵建铭涉嫌的内幕交易案,很多人预测虽一审有可能被定罪,但二审可能又是无罪开释,因为迄今为止,因内幕交易而获罪的,尚无先例啊!台湾人民对于司法的信任感,其实并不乐观,部分原因也在于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不能坚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能坚持以法律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这或许是值得台湾地区法官反思的。

台湾律师:

司法改革的推动者

台湾的律师群体,可能让人亦喜亦忧、毁誉参半。我曾经在台北律师公会见过苏建和案的几位辩护律师。

 

苏友辰律师专门送给我一本《无彩青春:苏建和案十四年》,那天晚上我几乎连夜看完。这个案子让我看到一群筚路蓝缕、坚持理想、为正义抗争的律师。后来认识罗秉成律师,也走进了民间司改会,见到了很多传说中的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对他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民间司改会出过一本书,叫《理与力》,荟萃了很多优秀律师的快笔投书,洋溢着对司法公正的执著追求,让我很受感染。其实,回头看看台湾的民主进程,律师真的是功不可没,无论是早年的“美丽岛”事件,还是近年的司法改革上,若没有律师的推动,甚至走上街头,就不会有司法改革会议的召开,不会有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也不会有这 10 年的改革成果。台湾的司法改革,居然不是我想象的自上而下,而是律师们自下而上推动的。民间司改会还编辑过一本关于近年司法错案的书,但行胜于言,他们不是在为驱散台湾司法 “ 正义的阴影 ” 而前赴后继地努力吗?台湾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已经迎来了属于他们的春天。

当然,我也看到,由于新制的推行,给律师带来的挑战。例如,准备程序要整理证据能力问题,不做实质的辩论,但是我在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庭上看到,有些律师仍然会忘记准备程序的目的,而径行实体辩论。交互诘问中本来应该提出异议的地方,却完全没有反应,辩论抓不到重点,等等。在台北律师公会,我旁听了新一期律师班的培训,看到了未来的律师在课堂上演习交互诘问,这种变化于我而言,是新鲜的。律师业的发展,应该说是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指标,律师的生存状态,也会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民主进程。台湾地方不大,但是有 4000 多律师,几乎是法官的 4 倍,这是当事人进行主义的需要。因为当事人进行主义把法官调查证据的工作都交给律师去做,它解放了法官,而吸纳了更多的律师。大陆现在律师仅有十余万,法官却有二十余万,律师远远少于法官,其实是很不正常的一种现象。我考察很多国家律师与法官的比例,这几乎是绝无仅有的。而且,由于权利受到各种牵掣,大陆地区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状态堪忧,需要更多的改革努力。

当然,也有人会认为台湾律师界也存在很多乱相,尤其是会牵涉政治色彩。最近的倒扁运动,律师界也不能抽身,似乎一定要有一个表态。我个人觉得,把蓝绿的标签加在律师身上,实在不妥。不管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应该摆脱意识形态的误导,坚守法律是自己的主人,才可能达致公义。

刑事司法改革的契机

刑事司法改革并不是从头脑中凭空产生的,它是由社会发展长期酝酿的,一些偶然的事件可以作为一个革新的契机出现,但基础还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

 

25 年前,台湾发生著名的 “ 王迎先刑求案 ” ,王迎先以死明志,点燃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序幕。翌年,律师在场权就确立,此后,沉默权、强制辩护、司法令状、录音录影、交互诘问、传闻法则、认罪协商等内容,都相继规定到刑事诉讼法中。以我的有限观察,这些条款在实践中的落实程度也相当高,甚至在很多法曹心中已经成为理念生根。

司法之变革,既需要立法者的远见和卓识,也需要法曹的自身呼吁。 胡适 先生说,“要怎么收获,就要怎么栽。”改革的成果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你们做到了,虽然有时步履蹒跚,有时走些弯路。但你们的经验,不正是我们大陆同行的参考吗?

大陆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轰动全国的刑事错案,也激起了包括学界在内的广泛讨论。转变的契机就在眼前,不是我们没有看到,只要我们不是故意闭上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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