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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途中失踪 公安悬赏10万元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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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文馨 颜爱勇 2006-09-1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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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兰州市七里河公安分局将朱进堆传唤后,他就如同石沉大海,再也没有了消息。如今两年多过去了,朱进堆仍然没有蜘丝马迹,莫名蒸发了。

■今年 2 月 20 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在《兰州晨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寻人启事:悬赏 10 万元,查找朱进堆的下落。公安分局在启事上称,朱进堆在被公安分局传唤调查过程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将重奖 10 万元。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谁要为失踪人口负责,政府方面只是帮助寻找并没有相关赔偿的规定。在我国赔偿法里也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

 

 

神秘失踪

发生在警方传唤后

2006 年 6 月 8 日 上午,朱进堆的妻子孙洪霞哭泣着说:“我无数次重复着丈夫失踪的事实,就像背书一样,已经完全印在脑子里了。”

朱进堆原系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从 1994 年开始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 200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朱进堆正准备请工人们到外面吃饭。突然,一位自称是派出所民警的人来电话,要朱进堆马上到红山宾馆核对身份证。朱说,让工人们先吃,不要等他。

不久,工人们再次拨打朱的手机却发现已无法和他联系上了。

28 日上午,孙洪霞的弟弟孙洪群查询了昨天沈戈辉记录的电话号码机主,发现 27 日下午电话传唤朱进堆的人,是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警官康发林。于是孙洪群便拨打了康发林的电话,向他询问朱进堆的情况。康发林当时并没有直接接听电话,而是换了一部手机打过来,说:“朱进堆和我不在同一车上。”随即,康的手机关机了。

无奈之下,孙洪群立即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大队报案。

“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一开始,朱进堆的家人并不清楚派出所传唤朱进堆的真正原因,后来经过多方了解才得知,传唤他是因为其身份证涉及一起“邮包爆炸案”。

朱进堆在当地是一个很不错的项目经理,业务做得精通到位,为人忠厚、老实的性格在同事、朋友和亲戚中间也是有口皆碑。时至今日,他的一些同事说起他仍然为他的失踪感到惋惜。

而在妻子孙洪霞眼里,朱进推二十多年来一直都是好丈夫,并没有什么冤家对头。

朱进堆失踪以后,他家人找遍了他曾经去过的每一地方,但是始终没有任何线索。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家人都认为,朱进堆是因为民警的传唤音信全无的,公安机关应该知道他的去向并给出一个准确的说法。妻子孙洪霞坚定地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由于惦记亲人的下落,朱进堆的家人成了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的常客。

公安局悬赏 10 万元寻人

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除了 2004 年 4 月 2 日 发生了一起“绑架”闹剧(有人声称,朱进堆借了他们 18 万块钱,不仅不还钱,还骂他们,所以他们就绑架了朱进堆!事后发现“绑架”是场闹剧)以外,虽然朱进堆家人一直在四处寻找他,但由于始终没有任何消息,整个事情很少为人所知。然而, 2006 年 2 月,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份悬赏 10 万元的寻人启事却让这起事件在当地掀起了不小的轰动。

2 月 20 日 ,七里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兰州晨报》头版几乎整个下半版刊登了一则寻人启事:悬赏 10 万元,查找朱进堆下落。启示上写明:朱进堆,甘肃庄浪县人,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二公司六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在被我局公安人员传唤询问调查过程中,从七里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恳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或单位,我局将重奖人民币 10 万元。

“寻人启事是在我们家属多次到公安局交涉无果,后又上访反映情况,得到兰州市公安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之后,七里河公安分局才发布的。” 孙洪霞说了这份寻人启事的由来。

一时间,“公安部门悬赏 10 万元寻人”成为许多兰州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接着,人们也开始对朱进堆失踪原因进行了种种分析和猜测。

2006 年 6 月 15 日 ,七里河公安分局局长汤应唏说:“ 2003 年 11 月在兰州市公安局组成的专案组调查邮包爆炸案时,从红山宾馆发现了一张身份证,名字叫朱进堆,并且长得跟犯罪嫌疑人很像。为了核实朱进堆是否跟“邮包爆炸案”有关,就要核实这件事情,就拿着身份证从查找朱进堆这个人入手。在甘肃省建筑工程公司我们通过保卫部门查找到朱进堆,就在甘肃省建筑工程公司的保卫处进行了询问。在讯问当中,朱进堆承认住过红山宾馆,我们就想让他去指认一下,他说‘可以,回去取个东西,'然后就失踪了。”

汤局长说:“当时有 3 个‘邮包爆炸案'专案组成员一起对朱进堆进行了询问,见到了朱进堆本人。”

汤局长进一步说:“眼下,上级领导已经批示‘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我们也已经成立了专案组,专门负责寻找朱进堆。在人没找到以前一切都不好定论,我们下决心找这个人。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人就像‘蒸发了'一样,就是找不到。”

多种失踪版本

两年多来,朱进堆的家人不停地去找公安部门,按照朱进堆家人的说法,公安机关对于朱进堆失踪案的答复大概有以下几个版本:

首先,是公安机关对朱进堆被传唤后的去向说法不一:

打电话传唤朱进堆的康发林说审查 20 分钟后释放。问题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释放的并没有说清楚。

兰州市七里河公安分局李景生副局长说传唤次日人还在他们手上:“我们确实将朱进堆本人叫到七里河分局了,什么情况还没来得及问。”

小西湖派出所韩指导员、秦警官说朱进堆借上厕所之机跑了。

甘肃省公安厅督察处马处长说朱进堆趁上厕所之机翻墙逃跑,过几分钟改口说朱某借口回家放东西逃跑。

还有一种说法是,七里河公安局、小西湖派出所均宣称朱进堆和“爆炸案”无关,“推测”朱进堆“可能躲起来了”,或“欠别人钱躲起来了”。朱进堆的家属则认为,无论朱进堆做没做违法乱纪的事,都没有必要撂下家人“逃跑”。

其次,是释放朱进堆的地点以及逃跑的地点说法不同。释放的地点,康发林第一次说在甘肃省建筑工程公司门口,第二次说是从七里河分局离开后就没再回来。七里河公安分局张政委说在兰铁工地与朱进堆见面后,得知“邮包爆炸案”与他无关后,在工地将其释放。

对于朱进堆逃跑的地方也有两处,一是七里河分局院内的一处厕所,另一处是七里河公安局办公楼内的厕所。

令朱进堆家人感到意外的是, 2005 年 9 月 27 日 ,兰州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朱进堆的去向有了另外一种说法。该《意见书》中说,“ 2003 年 11 月 27 日 ,我局专案组成员康发林等人将朱进堆从单位传唤,在去往分局途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2005 年 10 月 11 日 ,孙洪霞上访至甘肃省公安厅。 11 月 14 日 甘肃省公安厅答复称,该案已转兰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处理,兰州市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查找工作正在进行。而后, 2006 年 2 月 20 日 ,兰州市七里河公安分局刊登寻人启事悬赏 10 万元寻找朱进堆,寻人启事已刊出数月,朱进堆仍然杳无音讯。

谁该为朱进堆的失踪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在分析本案时忍不住把另外两名法学专家叫到一起,让大家分析研究研究这个案例,并说:“真是遇到新鲜事了,在这个案子之前还从来没有遇到过类似案件。”

陈 教授说,根据兰州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可以确定朱进堆是在传唤途中失踪的这一事实。传唤可以是让人按照指定地点主动前往,也可以是把人带走。本案的特点是,公安部门把人带走了,人已经到了公安的手里。那么人失踪了,公安局要承担责任。

陈 教授进一步分析认为,传唤不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特征的措施。虽然带有强制行为,但还是强调当事人的自助行为。人既然已经在公安人员手里,那么,公安局就推卸不了责任。

具体到这种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在公安局没有解释清楚以前不好做出定论,但公安局要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既然人是在传唤途中失踪,那么公安局就负有解释清楚的责任。

途中是怎样走失的?在何时何地走失的?当事人朱进堆又是如何脱离公安人员控制的?多种说法,东扯西扯就不能不让人怀疑了。

另外在场的两位法律人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让人不理解的是,朱进堆在传唤途中有公安人员控制着怎么会失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认为,朱进堆失踪已经两年半,如果失踪四年仍没有音讯,应当宣告死亡。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谁要为失踪人口负责,政府方面只是帮助寻找并没有相关赔偿的规定。在我国赔偿法里也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

曲 教授认为,此案涉及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问题。我国传唤当事人就是当事人自己去公安部门的指定地点或者公安部门把人带走。如果这个人没了,失踪了,丢了,跑了,谁都口说无凭,说不清楚。而在国外,传唤当事人是要有律师陪同,如果朱进堆在接受传唤时有自己的律师在场就不会出现现在的状况了。

那么,家属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继续寻找朱进堆呢? 曲 教授说,一方面可要求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情况工作,也可要求公安机关想尽一切办法继续找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聘请私家侦探寻找相关证据或失踪者的线索。同时,在司法层面上,可以请求纪检部门就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请求检察部门督促公安部门尽快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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