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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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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有义 2006-09-1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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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说法】· {12}

 

几年前,球星范志毅一纸诉状将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告上法庭,原因是,该集团旗下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一篇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范志毅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和这起案件相差不到几天的时间里,《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立法专家们试图将尚属法律空白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予以科学的界定。

因为涉及这两个概念的官司近几年频繁的发生在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

按照目前有关司法解释,二者的区别大致如下:

1. 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2. 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为人虚构、夸张。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式,而且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并非捏造或虚构; 3. 侵害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个人秘密被公开; 4. 公民可以自愿公开其隐私 , 即可放弃其隐私,而名誉不能放弃; 5. 权利主体有别。名誉权为公民、法人享有 , 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

以上的界定一般存在于法律实践当中,但目前来看,法律在条款上还没有区分。关于范志毅的上述案件,上海静安区法院开了先河,法院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或者隐私权,即使可能遭到轻微损害,但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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