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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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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 武 2006-09-1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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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志 {17} 】

生活中经常发生有人嘲笑法律的现象。比如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在生活费用的赔偿上农村人和城市人就是大不相同。于是有人嘲笑法律,说“同命不同价”;一司机开车撞倒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司机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撞死人赔得少,撞伤人赔得多。于是,有人嘲笑法律,说“撞伤人不如撞死人”;贪官的巨额财产如果查不出来源,最多只能判处七年徒刑,而来源明确的,则可以构成贪污受贿,最高可判处死刑。于是有人嘲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们的“护身符”,有的竟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说得好:“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为什么不能被人们嘲笑?因为立法者并非万能,法律永远落后于生活,法律不可能达到规定明确而不需要为之辩护的理想程度。但很多人抓住法律漏洞,常常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甚至于扭曲法律。他们凭借简单的逻辑推理去考评法律的正当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人人都嘲笑法律,那法律就会被当作破草鞋扔掉,社会秩序必将大乱。要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条文。比如:“同命不同价”本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时城市人和农村人很少流动,当然感觉不到它的不公,现在人员流动频繁,农村人可入城就业,生活消费当然要提高,因此受害者户籍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不能再作为理赔依据。“撞伤人不如撞死人”也不尽全对。撞死人虽然赔得少,但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是故意致死人命,那更是要杀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是为防止贪官死不开口而逃脱追究所设置的罗网。虽然刑罚轻一点,但比找不到证据不得不放掉他们好。

嘲笑法律不可取,善于解释法律才是对法律的尊重。因为不勤于解释法律而善于批评法律,不仅背弃了我们作为一个公民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另外,立法者也要不断地完善法律,让法律与正义更加亲热,不能让法律沦为人们的笑柄才是。

(作者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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