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裸露的尺度 | |||||||||
| 提供新闻线索 | 首届全国律师辩词大赛冠名赞助 | ||||||||
| 、广告联系《法制早报》律政专 | |||||||||
| 寻求法律服务 | |||||||||
| □刘楠(法学博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2006-09-18 | 刊:010-64735588-6165 | ||||||||
| lzzk@vip.sina.com | |||||||||
移动用户 |
|||||||||
在游泳池和选美比赛中穿比基尼,比吊带裙暴露多了,但为什么有人拿吊带裙说事而对比基尼视而不见呢,就是个情景和场合问题。
英国广播公司 9 月 11 日 报道,中国女性着装太露引发争议。裸露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但在当下的中国显得特别热闹。(《参考消息》 9 月 13 日 ) 露点、走光、暴露、情色消费、暧昧广告、女体盛、(衣着引发的)性骚扰等词充斥着当今中国的大众媒体,一场色情与性感、低俗与唯美、淫秽与艺术的争论此起彼伏,以致于这些争论都超越国界,引起素以自由和开放著称的西方人的瞩目了。 争论的核心,不外乎是在公众和他人面前衣着暴露的界限和尺度问题。争论分为截然对立的两个阵营:有人主张要明确划一条人体在公众场合暴露的底线,有人认为诸如禁止公务员上班穿吊带裙之类纯粹是对个人自由的粗暴干涉。 愚以为,上述主张莫不陷入了价值一元、非此即彼的误区,是意图用一个标准、一个尺度规范复杂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而一种判断,只有与地方、情景、个体结合起来,才更合理和富有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谓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 Local Knowledge )。 首先,不同的地方对暴露的尺度有不同的意识。以吊带裙为例,在偏远的农村和繁华的都市,对一个姑娘如此穿着的占主流的社会评价就会有天壤之别。槟榔西施在台湾司空见惯,到了大陆的某个山区小镇就算跑出来吓人。在非洲一些国家,妇女至今仍然可以赤裸上身,但在阿富汗地区,妇女披头纱不仅是伊斯兰教义的要求,也曾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不同的情景对暴露的尺度要求也不一样。在游泳池和选美比赛中穿比基尼,比吊带裙暴露多了,但为什么有人拿吊带裙说事而对比基尼视而不见呢,就是个情景和场合问题。在自然主义者崇尚的天体浴场可以裸泳,但他们在艾菲尔铁塔下裸奔就可能被抓起来。在街头穿着暴露一点没问题,但在国家机关,就显然让人觉得不够稳重,禁止就有道理。 再次,同一地方、同一场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判断者对暴露尺度的反映也不一。诚如 鲁迅 先生所言:“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到易,道学家看到淫,才子看到缠绵……”,这个道理也适合对暴露尺度的判断。今年高考,有男考生指责坐在前面的女生穿着暴露,影响了他的发挥,但这个女生对其他男生也许就没有如此效果。对甲而言,女人穿无袖上衣是“底线”,对乙而言,连女人穿裙子都是不能接受的。美国白宫的女实习生穿着性感让华盛顿政客脸红耳热,但换成娱乐界的人士,觉得这样还不够时尚品位。 人类从赤身露体到用树叶兽皮遮羞,到对穿着的礼仪性的要求,是一个以道德、宗教、习惯、法律为内涵的文明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即使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地方,同一个人,对裸露尺度的态度也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例如,股沟的暴露在西方是年轻妇女的时尚,但 20 年前,人们对此并不接受。过去中国妇女要穿列宁装,将脖子以下的部位都裹得严严实实,但现在,在城市中妇女乳沟的暴露就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 1974 年到 1975 年冬天,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处曾颁布规定如下:“公开裸露,也包括公开裸泳……是被禁止的。公开裸露是指在公开场合故意不以不透光的物质遮蔽生殖器、阴部、下部或女性胸部乳晕的顶部。本项规定不适用 10 岁以下之人。”这条规定似乎界限明确,但美国有人反抗这条规定,通过提起违宪诉讼要求取消。所以即使在法律层面,立法者的智慧是采取一般条款和授权条款的方式来避免规定具体界限,例如中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共场合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都无不是通过开放性的方法将判断权留给适用者。 最近听一个澳洲的朋友说,他最初看到染头发的男女就反感,后来朋友中有人开始染发,他有所接受,再后来老婆也染发,他却对此熟视无睹了。我们还是将关于裸露标准的判断权留给地方、情景和个人,留给时代和发展吧。
|
大赛宣传·示范新闻稿件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参赛作品提供的重要新闻线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索,我们将派记者采访,稿件刊 | |||||||||
| fzzbflfw@ | |||||||||
| 发在《法制早报》、《中国律 | |||||||||
| vip.sina.com | 师》杂志等合作媒体。 | ||||||||
![]() |
|||||||||
| 早报读者调查 | |||||||||
| 往日早报 | |||||||||
| |
|||||||||
| 前的律师预言 | |||||||||
| 清 11 年冤情 | |||||||||
![]() |
|||||||||
| 女孩 | |||||||||
![]() |
|||||||||
| 家媒体 | |||||||||
| |
|||||||||
| 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 |||||||||
| 道 | |||||||||
| 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 |||||||||
| 师激辩二审 | |||||||||
| 过错在先 | |||||||||
| 后 | |||||||||
| ”案 | |||||||||
| 刑 | |||||||||
| 关键5证人“身体不好”未到庭 | |||||||||
| “诱供” | |||||||||
| 年 | |||||||||
| 《法制早报》《中国律师》杂志 | |||||||||
| 联合推出首届中国律师辩词大赛 | |||||||||
| 中国律师辩词大赛·2006 | |||||||||
| 征稿启事 评奖细则 报名表 合同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邮箱:fzzbflfw@vip.sina.com 电话:010-84772959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