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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命的“常情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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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陪审团的英美国家,陪审员在定罪上要达到完全一致,在无陪审团的审理中,法官也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 《十五贯》是一出广为人知的昆剧传统戏,说的是肉商尤葫芦一天卖肉回家,得钱十五贯,深夜醉归,与养女苏戊娟开玩笑说这钱是把女儿卖给他人的卖身钱。苏戊娟信以为真,惊慌中离家出走,路遇书生熊友兰,结伴而行。未料当夜尤葫芦被盗贼杀害,公差追踪而来,把苏、熊二人捉住,疑是通奸杀父,卷钱私逃,县令就判处他们死刑。且听县太爷兼法官过于执大人当时面对犯罪嫌疑人苏戊娟说的一段话:“看她艳若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齐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明白十之八九了。”真的是话如其名,一语成谶。 依照这种“常情”断案,过于执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苏戊娟前面有窦娥,后面有小白菜,都是法官主观擅断的牺牲品。说主观擅断,或许太笼统了,我们可以具体总结一下这些案件的定案逻辑。犯罪事实的证明,无非是动机、行为和结果,法律要件即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客观要件当然容易证明,但主观要件则不易揣测,于是成为法官发挥的广阔空间。过于执以犯罪嫌疑人的面貌即可认定她有通奸之故意,只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代表,更多的例子则来自品格证据的认定、相似事实的认定、传闻证据的认定以及自白证据的认定。有的时候,常理的推断和不严谨的证据推断恰好是正确的,于是有了正确的结果,但历史上被记住的往往是这些错误的推断,被钉在耻辱柱上的也是这些擅断的法官。于是,一桩桩冤案累积成一个血的教训:“罪莫大于大辟、刑莫重乎死刑,使刑罚不得其中,则死者之冤未雪而生者之冤又成,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基于此,现代司法才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罪疑有利于被告的精神,在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上,要实行严格证明法则。 严格证明法则意味着,负举证责任的控方,应该就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负提供证据并严格证明的义务,让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证成事实达到很高的“真实”程度。如果不能达到此证明标准,就只能承担证明失败的后果。绝不能因为“很有可能”或者“可能”就将被告人定罪。在有陪审团的英美国家,陪审员在定罪上要达到完全一致,在无陪审团的审理中,法官也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这体现了对涉及生命、自由等重大利益的刑事案件的慎重。然而,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刑事诉讼法制发展到今天,严格证明的原则在我国仍然没有落实。唐山大冤案的主角李久明,因为与被害人的妹妹曾有暧昧关系,被认定有作案嫌疑,而就在作案时间不明(有不在场时间证人)、动机不明(与被害人的妹妹有隙不能作为证据)、作案过程不明(口供交待的细节严重不符),而且有明显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居然还判被告人死缓,真的有点草菅人命。 这种“十五贯”式的断案思维,是出于对刑事证明制度的严重误解。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明标准,讲求的是证据的盖然性权衡,而刑事诉讼则需要更高的证明程度,是比“优势”更严格的证据规则。这绝不是空穴来风的教条。曾几何时,欧洲也出现过很多“过于执”式的人物,特别在历史上“审判女巫”时期,成千上万的女巫都因为被怀疑“呼风唤雨、驱使蜗牛、作乱人间”而锒铛入狱。在那个只要有控告者的证言和被告人的口供就能定罪的年代,她们成了司法祭坛的牺牲品。甚至在 17 世纪,英国的李尔本还被要求自证其罪。 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刑事诉讼文明的发展,使得体现严格证明的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口供补强规则,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渐渐崭露头角,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共识。法官是人,必有人之弱点,唯有制度可以克服心证之滥用。尊重严格证明,方为尊重生命。如果现在还开历史倒车,以过于执的“案情就是不问,也明白十之八九”的思维来断案,无视这些以惨痛教训换来的证据规则,那么,刑事诉讼法本身,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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