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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刘国航 2006-09-1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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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江苏省南通市的一件怪事

 

宏基公司开张不利

12 年前,即 1994 年 9 月 14 日 ,南通市宏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开张了。让人不解的是,宏基公司在开发第一个房地产项目时,就遇到了重大挫折。

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静波说,厄运始自他们接纳了一个叫姜广泉的人。此公曾经是南通市辖下通州市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1994 年 11 月 8 日 被聘为宏基公司的副总经理。

当时,宏基公司正忙于通州市的一宗房地产事务。 1995 年 2 月 6 日 ,宏基公司与通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标的为通州市开发区八角亭小区西侧一块面积为 12702 平方米 的土地,出让金为 221 万余元。

很快,通州开发区管委会发出了《关于下达宏基商城投资计划的批复》( 1995 年 4 月 21 日 ),接着下达了用地单位为宏基公司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关于同意宏基商城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通知》,并最终于第二年 9 月 10 日为宏基公司正式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考虑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宏基公司董事会决定,在通州市开发区成立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驻通州开发区工程指挥部,并对外启用工程指挥部公章、财务章。 1995 年 6 月 18 日下午 ,宏基公司董事会决定通州工程由姜广泉负责承包,项目法人仍由赵静波担任。随后,赵、姜二人签订了一份《宏基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有效期以所订合同规定的两年半为准。主要内容是:基数承包,上缴基数为 40 万元。承包人工资按原定档案工资计发,福利按同等正式工待遇,超基数利润部分(按) 2 : 8 分成, 20% 归承包人, 80% 归(宏基)公司,公司有重要事务必须参加。乙方(姜广泉)在通州市房地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主经营,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这份内部承包协议书第 9 条还特别申明: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必须先由甲方(宏基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不得先斩后奏,否则后果自负。乙方对外经营必须具有甲方开具的法人委托书……在第 10 条中,明确规定:乙方必须全心全意为宏基公司服务,不得利用职权自行谋私、损公肥私,如发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追究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姜广泉造假之谜

在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姜广泉又做了些什么事呢?

1996 年 4 月 23 日 ,通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收到盖有宏基公司大红公章和赵静波印鉴的一份公函,称宏基公司“……同意将相当于 826 万元的有关商品房和宏基商城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拟新办的通州市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自然人姜广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投资,……销售款我们及时如数地划交星源开发公司,有关资产划拨移交手续见附件”。

在所附的资产移交清单上,移交单位赫然为宏通公司通州工程开发处,移交的项目则有三:一是宏基商城基础设施计 6000 平方米 ,作价 500 万元;二是宏基一号住宅楼计 3200 平方米 ,作价 100 万元;三是宏基二号住宅楼计 5000 平方米 ,作价 226 万元。三项合计总值为 826 万元。就在这份清单上,又赫然盖有宏基公司的公章和赵静波的印鉴。

而上述所发公函及移交清单竟全部是伪造的!

南通市公安局在 2004 年 6 月 8 日 出具的一份《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上述)“南通市宏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印文与宏基公司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留;(上述)“赵静波印”的私章印文与赵静波私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留。

很快,姜广泉的意图昭然若揭—— 1996 年 8 月 8 日 ,通州市星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星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正是姜广泉本人。这距宏基公司设立通州工程部只有一年多一点时间,或者说,距姜广泉与赵静波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时间也只有一年多!

不仅如此,姜广泉为使自己当老大的这家房地产公司顺利成立,竟然又以宏基公司的名义写了一份“证明”,称“根据通工商名称预核以 96 字第 56 号字文批准成立通州市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研究同意由我公司通州工程开发处的净资产中划拨以下开发商品(折算人民币)作为姜广泉同志按承包协议所得个人权益的兑现”,从而拿到了通州市会计事务所专门出具的用于验资的《资产类资信证明表》。

在这张所谓的“证明表”上,仍然盖有伪造的宏基公司公章和赵静波的印鉴。而要“划拨”的所谓“姜广泉同志按承包协议所得个人权益的兑现”的标的,正是上述 826 万元的“移交资产”。

姜广泉仍然不满足。当初是以宏基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如今他要以星源公司的名义领取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998 年 5 月 8 日 ,一份以通州星源公司的名义打给通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通州市国土规划管理局的公函《关于要求领取“祥和大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报告》出笼了。这份报告先是承认“祥和大厦”建设工程用地原是以宏基公司名义受让的土地,但转而称“其实质是姜广泉挂靠以该公司驻通州工程指挥部名义个人开发经营的”,后因与宏基公司协议挂靠期满,便成立了星源公司。

姜广泉此时提出了“挂靠”宏基公司与“协议挂靠期满”之说。一般说来,挂靠是指某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而不是单指个人。如果当初姜广泉被任命为宏基公司副总经理仅仅是“挂靠”,他为什么要按月领取宏基公司发给的工资,并在宏基公司报销出差费、培训费和房租费?至于姜广泉所称“协议挂靠期满”也不符合事实。赵姜双方议定的内部承包协议应到 1997 年底才届期满,而姜广泉私自成立星源公司的时间则在 1996 年 8 月 8 日 。

在这份报告里,姜广泉称,在与宏基公司签订了协议后,他们领取了通州房地产开发中需要的立项、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而“宏基公司从未有任何投资,更未参与任何管理”。其实,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 1996 年 9 月 10 日 领取外,其他手续早在 1995 年 6 月 1 日 前,即以宏基公司的名义办理完毕,而姜与赵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时间则在同年 6 月 18 日。此时宏基公司还没有最后决定是否由姜广泉承包通州市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遑论姜广泉又有其他什么作为?

在宏基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通州工程进行内部承包后,由于考虑到土木基建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当地承包工程的惯例,对是否同意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筹资金和自主经营(包括对通州工程指挥部自身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诸事项),协议双方完全可以自主协商。姜广泉既然已签字同意履行内部承包协议,他又回过头来指责“宏基公司从未有任何投资和从未参与任何管理”,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奇怪的是,通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却认可了姜广泉的这份报告。

1996 年 11 月 8 日 ,宏基公司驻通州工程指挥部竟然向通州市土管局发出一份《关于“祥和大厦”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的说明》,称“为了开发‘祥和大厦'工程,先后在 1995 年 5 月 18 日 、 1996 年 1 月 7 日 、 1996 年 11 月 7 日 由南通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通州工程指挥部,支付土地出让金共计 221.9938 万元(附结算凭证)。南通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有任何投资。故同意由通州市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领取土地使用证”。

庆幸的是,当年为开发通州市开发区八角亭小区所缴纳的上述 3 张标明 200 多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收据至今还保留着。这些收据的交款单位及个人一栏中分明写着“南通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而不是宏基公司驻通州工程指挥部。而身为宏基公司辖下的一家建设工程指挥部有什么权力“自己同意自己”,即由另一家独立法人单位直接领取本属于宏基公司申请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8 年 5 月 20 日 ,通州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工作 人员张卫东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初审意见”一栏中,竟称“该宗地为出让国有土地,通州市星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依通土开发 [1995] ( 11 )号出让合同、通星发( 1998 ) 12 号和关于‘祥和大厦'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的说明,取得该幅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确认土地登记“权属来源合法”,“根据《土管法》、《房地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本人建议登记通州市星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12 条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既然姜广泉提出由星源公司取代宏基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意味着土地受让方的主体已经变更。按照 1995 年底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第 37 条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登记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显然,宏基公司与星源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由星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就于法无据。

6 年控诉之路

宏基公司被迫走上控告姜广泉的艰难之路,这一告就是 6 年。

从 2001 年开始,宏基公司开始向公安机关举报——姜广泉身为宏基公司的副总经理,利用自己负责并承包通州建设工程之机,私刻宏基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赵静波私人印鉴,进而伪造宏基公司文件资料,骗取了相关部门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而将宏基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应受到查处。

但是, 2001 年,宏基公司向通州市公安局举报,没有回音。

2002 年,宏基公司向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这年 8 月,南通市公安局通知宏基公司: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对此答复,宏基公司不服,申请复议被驳回。

2004 年,宏基公司向南通市公安局提供了新的证明姜广泉犯罪的证据材料,但公安局仍然答复不予受理。

同年 10 月,宏基公司改向公司所属地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公安分局举报,得到积极回应。崇川分局给宏基公司开具了“受理案件”的回执,据说已准备对姜广泉采取强制措施。不料,突然宣布案件停办,再问原因,答复说“材料已转交市局处理”。

2005 年 6 月,宏基公司再次向南通市公安局反映,两个月后得到答复:“经研究,原不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

同年 9 月,宏基公司转而向江苏省公安厅求助。一个月后,江苏省公安厅信访部门发出答复:“此案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我厅维持南通市公安局给你的答复意见。”

由此,宏基公司控告姜广泉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抑或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便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者曲新久教授指出,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上看,不能排除姜广泉利用担任宏基公司驻通州工程指挥部负责人之便,以私刻宏基公司公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静波个人印鉴的手段,伪造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将本属于宏基公司的财产转移到星源公司名下。这类案件在刑法上属于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为手段实施的职务侵占犯罪,是牵连犯。当然,能否确定姜广泉的行为触犯刑法,还要综合考虑其他一系列因素,特别是来自姜广泉对自己行为的解释及其证据材料。

前不久,记者来到南通市采访。不料,南通市公安局和通州市国土规划局对记者的采访要求都予以拒绝,前者称“未受理此案”,后者则称“领导没有指示,不能接受采访”。

看来,宏基公司及赵静波等人还要继续告下去,他们相信国法会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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