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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集团非法集资案或有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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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 斌 2006-09-1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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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著名刑诉法专家对《法制早报》记者解释说,因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目前还不能确定是否证据不足还是另有原因。但是《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再行起诉;但如果没有,就得放人。”

该专家进一步解释说:“撤回起诉后,可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撤回起诉累计不能超过两次,期间每次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为 2 个月。”该专家称,这并非变相超期羁押,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必要的补充侦查能够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公诉方撤诉了。”法官在电话那头说。

电话这头的孙敬国“哦”了一声,来不及欣喜,尽是诧异。

9 月 8 日 ,汪振东代理律师孙敬国接到法院的电话,内容是辽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汪振东、刘朋等 16 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撤回起诉。

这样的结果是孙敬国从未想过的。

孙敬国想过一审判决他会胜诉,胜后怎样确保果实;孙敬国想过一审判决他会败诉,败后如何扭转乾坤。

但他万万想不到,公诉方会撤诉。他用“实在太出乎意料了”来表达他的惊讶之情。

意料外的刑事裁定

9 月 11 日 ,助理把一份刑事裁定书放到孙敬国的办公桌上,脸上洋溢着笑容。

孙敬国知道,“意料之外”的收获终于来了。

在 9 月 8 日 之前,孙敬国一直在等待着判决的日期。从 2006 年 6 月 28 日 开庭以来,两个半月过去了,法院依法延长审限一次,依法延期审理一次,判决的脚步越发临近。

但就在这节骨眼上,检察院撤诉了。

记者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上看到:在诉讼过程中,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以营检公刑撤诉 [2006] 第 1 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提出对以营检公刑诉字( 2006 ) 25 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振东、刘朋等 16 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决定撤回起诉。

孙敬国收到裁定书,着实松了口气。他立即打电话给汪振东的亲属,对方听到这个消息后愣了一会儿,接着满是道谢的言语。

这是一份绝大多数人没有预料到的裁定书。包括汪振东本人。

但这样一份裁定书绝对会给汪振东极大的鼓舞。到目前为止,汪振东仍然坚定地认为:自己无罪。

“羁押之后,汪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孙敬国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当孙敬国与汪振东面对面坐下时,汪的冷静和清晰的思维给孙敬国留下深刻印象。孙敬国说汪根本不像一个面临死刑指控的人。

“我没想骗别人的钱。”汪振东对孙敬国反复强调。汪振东说从有关部门要求他退款到他被逮捕羁押,期间有 7 个月的时间。在这 7 个月里,他穿梭于北京各地,筹集资金返还款项 5 亿多元。

“当时我有现金 3 亿元,如果是诈骗,早就跑了。”汪振东说他是积极还款的。

或是审计报告

促生撤诉裁定

当汪振东的亲属找到中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敬国,要求他做汪振东的辩护律师时,孙敬国并没有想接手的意思。

在孙敬国看来,这类案子,律师辩护的余地不是很大。并且专职做期货、金融法律服务的他,已有五六年未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了。

但汪振东亲属的极力邀请是有理由的:简单的刑事角度的辩护恐难有大的突破。

而孙的金融法律专业背景,正是起到了事先预料的理想效果。

2006 年 5 月 30 日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孙敬国和田禾律师及两位助手,赶赴营口。

此时离开庭还有 20 多天,时间紧迫,孙敬国和田禾赶紧查阅案卷。

“高 1 米 2 左右,长 3 米 左右,一排案卷整整齐齐地摆在我们面前。”孙敬国回忆他看到案卷时的情景说。

当时法官的一句话让他们及时清醒了过来:这只是一部分,案卷有 1 万 1 千本左右。

“审计报告是核心证据。”经过 6 位律师及助理几天的整理,孙敬国确定了审计报告的重要性。

无论是指控汪振东非法集资 29.9499 亿元、不能返还 7.9802 亿元,还是对汪企业集团经营状况的评估,都出自审计报告。

孙敬国认为,审计报告是汪振东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而审计报告是否有问题,对孙敬国来说,“明显的问题还是很容易看出。”之后他找到两位主任审计师做参谋,越来越多的问题被不断指出:复利(利滚利)、审计项目有遗漏、没有财务报表等。

期间,孙敬国到看守所,关于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征求汪振东意见。孙敬国认为,从专业角度讲,做无罪辩护对汪的实质帮助不大。汪无奈认同,同意以最为有利的角度进行辩护。

在唇枪舌剑的法庭辩护中,孙敬国提出关于复利等问题,也被公诉方所认可。

孙敬国认为,正是因为他很好的运用了审计报告的不足、缺陷,才使得公诉方撤回了起诉。

汪振东的原本打算

汪振东在看守所,重温着 2002 年至 2004 年时期的那段辉煌。

“靠这种方式集资了多少钱。汪自己也不清楚。”孙敬国问汪振东数目时,汪振东只是摇头。但汪知道,数额一定很大,“二三十亿都有可能。”

35% 到 40% ,庆典时 50% 的回报率,无异于上天掉馅饼。这对一个企业来说,几乎承担了临渊驱马的风险。

但汪振东显然考虑不了那么多,孙敬国甚至认为,汪振东缺乏风险意识,根本没考虑到这一点。

汪想快速聚集资产,发展实业,建立产业链。在汪看来,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抄袭其他“成功民营企业”的集资模式,而在别人的基础上,他想吸引资金,就“必须”提出更高的回报率。

而实际情况是,据孙敬国调查,很多投资者也正是从其他类似企业里转来的。

汪振东的设想是:通过集资来的巨额资金,投资利润高的酒业和保健品产业。孙敬国介绍说,东华集团生产酒的成本是 10 元 / 瓶,市场销售价格是 98 元 / 瓶。

于是,当孙敬国与汪振东见面时,汪振东总是信誓旦旦地说:“如果再给我几年,我一定能把钱还给大家。”

“汪振东想把产品的品牌推出市场、形成规模之后,逐渐收缩集资阵线,退出这种集资模式。”孙敬国说。

但汪振东的“宏伟蓝图”在 2005 年戛然而止。只留下一个如今破败的集团公司;以及数以万计的养殖户,为追要几万元的血汗钱四处奔波。

汪振东今后的命运

公诉方撤回起诉,汪振东的命运之舟偏向何方?

有几种可能:或是继续羁押,补充侦查,再起诉;或是释放。

9 月 13 日 ,记者联系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处,该处工作人员以找领导未果、自己不了解情况为由谢绝了采访。

孙敬国表示,他暂时还没有得到汪振东被释放的消息。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辽宁省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对记者说:这样的案子时有发生,撤回起诉并不代表不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有对检察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

“可能有些证据不够完善,把案件撤回来,把证据补充扎实。”该检察官把此比喻为:做了一件衣服,尺寸可能小了点,可能并不是不能穿,但改一下能让人更满意一些。更有信服力。

撤回起诉的案子,如果要继续侦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查,也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该检察官认为,对于这么大一个案子来讲,检察机关没把证据做扎实就移送法院,可能有些冒失,但撤回更能说明的一点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负责,证据完善后便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著名刑诉法专家对《法制早报》记者解释说,因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目前还不能确定是否证据不足还是另有原因。

但是《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再行起诉;但如果没有,就得放人。”

该专家进一步解释说:“撤回起诉后,可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撤回起诉累计不能超过两次,期间每次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为 2 个月。”该专家称,这并非变相超期羁押,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必要的补充侦查能够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记者手记】

29.9499 亿元涉案金额,签订养殖合同 109161 份。这是东华集团非法集资案轰动全国的“理由”。

或许汪振东从来都认为,这样一种集资模式是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的正常渠道。

或许绝大多数的老百姓当初坚信,这是一种获取丰厚收入的合法投资。

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攻势,使东华集团成为焦点。人们奔走相告这种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获得高额回报的投资模式。

当东华集团一点一滴逐渐壮大的时候,或许任何一个监管部门的警告或制止,都不足以到达 7.9802 亿元无法偿还的地步。

但据汪振东说,他没有得到任何警告,等到知道不该这么做时,得到的是手铐。

东华集团案同样具有标志意义。从先后顺序来讲,非法集资首先触犯了国家金融管制方面的法律,违反了国家的行政法规。当东华集团集资金额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时,如有监管部门的及时制止,偿还对当时的汪振东来说还不成问题。

金额、范围的一步步扩大,司法程序随即而来。

司法的介入是必然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等到司法解决问题的时候,行为对社会的风险已经形成,社会的巨大震荡已不可避免,政府要承担的责任也非常之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全国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达到了 1700 多起,涉及金额数千亿元。

在有监管机制的情况下,为何有如此多的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以亿计?老生常谈的“监管不力”是否能说明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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