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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尚有三大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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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青岛报道 2006-09-1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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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告得不到赔偿 谁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赔偿额尚未可知

 

2006 年 9 月 10 日 ,一封越洋电子邮件从法国瞬间传至中国。远在法国留学的刘征,听闻东方电子( 000682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开庭审理,想知道他是否也能得到赔偿。东方电子最“牛”的时候,刘征在广西上大学,他从生活费里挤出 2000 元(人民币)来投资了这支“绩优股”。那是刘征的第一次投资。

某一天,得知东方电子股市崩盘的刘征,无奈之下,只好以低价抛售,血本无归。从此,刘征对证券持观望的态度。

刘征也可能是最小的投资者,在东方电子“牛”气冲天的时候,据说有 20 多万投资者蜂拥而至。截止去年底,共有 6989 名投资者提起了民事赔偿,索赔金额高达 4.46 亿元。有的投资者如刘征般远赴海外求学、谋生,错失了诉讼时机;有的投资者维权意识不强,放弃了民事救济的途径;大部分投资者不起诉的原因不得而知。

东方电子案因其起诉的人数多、标的额大,影响深远而被誉为中国证券虚假陈述第一大案。

旁听的少了

2006 年 9 月 8 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牟乃桂审判长足足用了 3 分钟来宣读原告的名单,这是按起诉时间排名在前的 100 名投资者。可以容纳 30 多人的审判庭内, 20 多家媒体的记者占据了大部分席位,其余尚有多个席位空着,可见,前来旁听的原告少得可怜。这也令铆足了劲想要采访投资者的记者们好生失望。

也许是因为事情发生了变化所致。

此次庭审从 9 月 5 日 开始,前两天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此环节不对外公开; 7 日—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事实上,证据交换没有预期的那么顺利,直到 7 日下午才交换完毕。当天下午 6 点 28 分,本报记者才接到青岛中院确定开庭的通知, 8 日上午 9 点准时开庭。

这不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次开庭。早在 3 年前,曾有过一次象征意义的开庭。参加了那次庭审的人们至今还记忆犹新。

2003 年 9 月 23 日 ,韩建玉等 3 人起诉东方电子案开庭,这是名副其实的东方电子第一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后,国内首次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的虚假信息证券民事赔偿案。

庭审同样是在青岛中院进行,当时部分媒体的记者在与法院联系时均被告知“旁听证发完了”。据《潇湘晨报》记者了解,连同中央电视台和三大证券报在内,没有一家媒体得到青岛中院发放的旁听证。虽然旁听证被宣告发完了,但记者、律师、投资者还是从四面八方赶来,结果把 20 平方米 的第三审判庭挤得水泄不通。

虽然当天因原告方临时追加东方电子集团公司为被告而休庭,但是人们真真切切感受到了那种气氛。迫切地希望事情有个说法。

转年的 8 月 25 日 ,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一直没有出判决结果。

3 年之后, 100 名原告起诉东方电子案终于开审,但不知什么原因,出席旁听的投资者寥寥无几。

作假与炒作

塑造“妖股”

从上市到跃为“绩优股”,再到熊市,在短短的时间内,东方电子的“精彩”演绎令人咋舌。刘征在电子邮件中还有一番感慨,当初是因为看了东方电子的年报,令他十分看好这支“绩优股”,谁曾想竟是一如此古怪的“妖股”。

其实说它“妖”有点邪乎,有点夸大其词。在这个“妖”的背后,乃是人为的因素。

自我炒作计入主营收入

据有关媒体的报道, ST 东方曾经命悬“其他应付款”项下的 10.39 亿元,这笔款项来自公司出售内部职工股。

1994 年 1 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定向募集方式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成立了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内部职工股 34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 1.6 元。

在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隋元柏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秘高峰等人商议,由公司自己购买部分内部职工股,减小公司分红压力。于是由集团出资成立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购买公司内部职工股 1000 万股。

1996 年,在东方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之际,隋元柏、高峰将振东公司持有的 1000 万股内部职工股分别过户至 40 个自然人账户中。此后,为了奖励部分优秀职工,公司还从一级半市场另行购买了 44 万股内部职工股并分到优秀职工账户名下。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后, 1997 年 4 月至 2001 年 6 月间, ST 东方先后出售 1044 万内部职工股,并投入部分资金炒作股票,共获收益 17 亿余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 15.95 亿元计入主营收入。据报道,随后东方电子利用公告发布时机连续推高股价,超出同期深圳成分股指数涨幅达到惊人的 11 倍。

披露虚假信息

高管入狱

2001 年 9 月,公司出售股票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东窗事发”,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公司立案调查。随后,公司公布的 2001 年年报显示,公司将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 10.39 亿元暂挂在“其他应付款”项下。 2002 年 12 月,公司原部分高管因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受到刑事处罚。而对于这笔巨额资金的处理,一直未有结果。

10.39 亿元出售股票收入的处理结果,决定着公司的命运。自 2001 年年报被暂挂“其他应付款”以来,一直受到投资者广泛关注。此间有不少分析人士指出,如果将 10.39 亿元作为违规收入罚没的话,无异于宣判了 ST 东方的“死刑”。

幸好, 2004 年 2 月 22 日 , ST 东方迎来了好消息:烟台市审计局审计后认定,该收入应归其控股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形成公司对集团的债务,集团收到该款项后同意将其中的 10.031 亿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中经开”炒作加镑

此外,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经开)的炒作,也被认为是“妖股”成形的重要原因。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 1999 年 4 月至 7 月,“中经开”老总姜继增为使本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指使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桑会庆等人集中人民币 7.8 亿余元的资金优势,大量连续买卖东方电子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从 22 元上涨到 60 元,涨幅为 190% 。此后,桑会庆等人继续采用连续买卖和对倒的手段,不断地推高东方电子股票价格。截至 2000 年 2 月 17 日 ,东方电子的股票价格上涨至 90 元一股。“中经开”涉嫌从中非法获利 5.5 亿余元。

股市造假民事赔偿案概况

●“蓝田案”:

今年 7 月 31 日,蓝田股份(后改名为“生态农业”)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赔偿 83 名原告 540 多万元。

●“银广夏案”:

今年 4 月 26 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 333 名起诉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所涉金额合计 10314.01 万元,平均每 10 元诉讼请求金额获得约 2.2 股的赔偿。但目前尚有 502 名原告未达成和解,所涉金额合计 7117.68 万元。

●“大庆联谊案”:

2004 年 12 月末,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因虚假陈述判公司赔偿的 456 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金额约为 883.7 万元,申银万国对 433 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为 608 万元。

 

对于此案的进程,青岛中院新闻中心的曾主任说,起诉的人数多,近 7000 人,核实身份就是个耗时耗力的大工程。期间,因有异议,最终山东省高院确认由青岛中院管辖。最重要的是,法院本着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东方电子公司承诺拿出 6000 余万股股份向适格原告履行赔付责任。

“实际赔付还存在不确定因素。”上海的宋一欣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而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在此次庭审的过程中也可见一斑。

变数 1 :部分原告得不到赔偿

首先是被告东方电子对部分原告身份的质疑,从开始至今,东方电子一直强调“适格原告”, 这就意味着在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后,有些原告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被剔除出来。法庭上,东方电子一再提出这个问题,于是也成为庭辩的第一个焦点。

“原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原告签署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庭 100 个案件,被告收到的起诉状均是原告代理人签名而没有原告签名,原告代理人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上午 9 时许,原告刚刚陈述完毕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即作出上述答辩。

那么, 100 名股民作为原告是否适格?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原告已严格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书,该证件证明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本案利害关系,部分复印件经过了公证,其他的直接向法院提交;关于委托手续,都是本案原告亲笔签署,该委托合法有效。根据授权,其二人有权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因在授权范围内变更,故在诉状中签了代理人的名字。

变数 2 :谁来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东方电子对自己作为第一被告的身份也发出了质疑。第二被告山东乾聚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始终认为自己不应成为被告。

东方电子称,根据规定,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被告必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但东方电子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这一前置条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电子 3 名高管的判决中,东方电子没有被认定为有罪,故不能当作被告。

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证明不承担民事责任。

显然,原被告的适格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本身,不适格的原告,被告不用履行赔偿责任;而按照东方电子的说法,它不应直接成为被告,而可以作为追加被告,责任明显也减少了许多。

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在庭审结束后表示,他们是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撤销了对 3 名自然人的起诉,目的也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这次纠纷。

变数 3 :最终赔偿额尚未可知

很明显,实际赔付的变数不止于此。对虚假陈述揭露日(本报 8 月 28 日 曾作了翔实报道)、损失计算方式以及系统风险因素的确定等也关系着最终赔偿。

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东方电子对股民所造成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数据。 2001 年以来,东方电子股价涨到 20 多元,而目前只有 3 元多,股价下跌近 17 元, 100 个案件的所有原告提出了近 500 万元的索赔请求是完全合理的。

原告代理人建议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投资者的损失。而东方电子认为宜适用“先入先出”法来计算。

此外,东方电子认为虚假陈述不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惟一原因。本案中存在操纵股市以及内幕交易的事实,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多种综合因素造成的,不应该由东方电子全部承担。

上述因素都是关系本案最终解决的实质问题,对上述因素的确定,对整个东方电子案的解决具有“风向标”的作用。现在只是 100 个原告,后面还有 6000 多个原告在排队等候,到底该如何来确定?有关权威法律人士指出,青岛中院将面临着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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