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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未获准不应接受采访引发争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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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多国丽 2006-09-18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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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建立新闻发布体制 “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意见。” 9 月 12 日 ,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后的强调,引起广泛关注,司法独立审判权与公众知情、新闻监督权成为争论焦点。 不同的解读 分化的观点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公布了几方面一律不得发布的内容,其中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等。 同时,曹建明表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这组消息像一颗巨大的石头,一经公布,就立刻在报刊上、网络上激起千层浪花。 中央级媒体的声音是:肖扬指出紧扣法院中心工作宣传,主动引导舆论;肖扬要求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等。市场化媒体的声音是:法官未获准不应接受采访,最高法明确司法信息发布禁区,案件报道不得预测审判结果等。 随后在各家媒体的评论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集中在争论司法独立审判权与公众知情、新闻监督权,分化为泾渭分明的两派: 一部分媒体撰文表示:《“慎言”是法官的职业要求》、《限制法官说话符合法理》。而另一部分媒体则认为:《“法官应慎言”会成为谁的挡箭牌》、《司法对媒体限权当慎》、《司法信息透明有益于司法公正为新闻采访“划界”欠妥》、《法官言论权请勿轻易放弃》、《法院新闻发布或有禁区媒体监督司法当无禁区》、《司法不能失掉最后一道民意防线》等。 媒体:以后采访更难了 “今后到法院采访或许更难了!”这是有的媒体记者看到此消息的第一反应。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人民法院一直都有一套严格的新闻宣传制度,比如说“法官不应擅自接受采访”,在这次会议上只是重申,而非新规。但最高人民法院如此集中地宣布加强对新闻监督的监管力度,还是让新闻媒体感受到了被防范的压力。 对此,最高院的解释是,群众与媒体关心的热点案件,人民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在办案中稍有闪失,就会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课题。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信息一旦上网,就会被迅速地扩散、放大,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 而由于司法与媒体各自的特性、职责、规律不同,二者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比如,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要对事实进行筛选,司法裁判依据事实必须全面;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 专家一: 防止“媒体审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欣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道:许多国家都会对未决案件的报道有所限制,媒体预测案件审理会使法院担心出现“媒体审判”的情况。与此同时,一名法官如果以他的法官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时,言行将受到限制。 在英国,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可能影响审判,或者企图影响审判,或者有损于法庭尊严的报道或评论,都将被视为藐视法庭。 为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美国司法界鼓励媒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法庭与律师签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确定采访和报道刑事案件的准则。通过协议,媒体即可以在获取报道素材方面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协议提醒记者,对于未决案件,媒体要防止发表含有偏见的报道,特别是不要对被告是构成犯罪还是清白无辜随意发表评论。对被告的名声及犯罪前科,被告有罪的供认、无罪的托词以及有关证据的争论等内容,非经法庭许可也不得发表,但被告的身份及未加限制的背景材料不在许可之列。 对时下一些媒体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2005年所著的《法院如何独立于媒体影响》中说:“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在种种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就有可能不得不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以,很多法律工作者都持这样的观点,即新闻媒体在监督的过程中,已经超越了自身应有的权力界限。 “舆论是不能代替法律的,它往往带有片面性和情绪性。法官用来判案的准绳应该是法律,而不该是舆论,否则,司法本身也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说。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加了法院的透明度。”北京工商大学法学教授徐康平认为这是有积极作用的。 专家二: “封杀令”需要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也招致了一部分法学专家的质疑。徐康平认为,虽然新规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新闻发布内容“禁区”太过含糊。比如说,“禁区”中所规定不能发布的包括,“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或是“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它信息”等。 “而且,哪些能发布,哪些不能发布,究竟是领导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 徐 教授反问道。 贺卫方 教授举了一个例子, 2003 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一份《通知》,这份《通知》下达了对当地 6 家报社的 6 名记者的“封杀令”,在一年的时间内这 6 名记者禁止到该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而“封杀令”的依据就是来自该省有关方面和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 贺卫方认为,表面看来某省法院所依据的规则似乎有可以理解和同情的理由,那就是力图减少由于新闻报道的偏向而给法官审判带来不应有的压力,以确保司法公正。但是,这种对媒体报道的限制本身亦需要限制。谁能保证法院不利用制定规则的机会,想方设法压缩媒体监督司法的空间呢? 而像某省法院与媒体发生冲突,这样的事例也还有。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二者好象都是对的,法院是为了工作,媒体也是为了工作,但矛盾有时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良性关系: 独立审判与新闻监督 “司法过程中所蕴涵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而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的社会影响以及舆论监督作用,也使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从总体来看,司法与媒体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因此,双方应该积极合作、形成良性的关系。” 各国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规定 联合国在《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中确认:“法官个人应该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 英国 英国报纸报道刑事案件发生经过时的做法是:严格按照检察官起诉书的内容撰写新闻稿,记者不能根据道听途说的事情进行绘声绘色和带有倾向性的描绘。 英国甚至专门订有《新闻报纸发表审判及照片规则》,对记者在法庭采访和拍照做出规范,违者即被视为藐视法庭罪。媒体的总编、撰稿人及发行人等因藐视法庭将被处以监禁或者罚款。 美国 为避免对媒体实施各种限制,法官首先应通过程序方法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这些方法包括:延期审理,直到媒体偏见的危险消除后再行审理;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监督对陪审员候选人的预先审核,避免受媒体影响的人进入陪审团;隔离证人,或者要求他们在作证前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等等。 法国 媒体不得介入对一些特殊犯罪的司法追诉。法国刑法第 76 条禁止公布以下消息:“有关为了揭露或拘捕那些犯有叛国、间谍或危害国防罪行的主犯而采取的措施;或有关其预审的追诉进程;或有关在审判庭前所进行的辩论。”这就意味着,媒体对上述严重犯罪嫌疑人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过程都不得报道。 (刘玉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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