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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太极推手大宗商业秘密案消解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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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斌 2006-07-1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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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如果百事可乐购买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用于改进产品或生产,一旦事发,百事可乐可能麻烦接踵而来,甚至支付巨额赔偿。因为百事可乐是明知侵权,所以在赔偿损害时,法院还可能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使赔偿数额进一步加大。而法院一旦发布禁令救济,即禁止百事可乐一些用了可口可乐商业秘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管是临时禁令、预先禁令还是终局禁令,对百事可乐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面对上百年来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积累下的宿怨,可口可乐公司的执行行政助理何亚·威廉斯有理由相信:当他拥有可口可乐包括新品饮料样品在内的商业秘密时,足够引起百事可乐方面的兴趣,并且很容易兑现成大把的美元。

结果威廉斯错了。

百事可乐把有人要对其出售商业机密的信息透露给了可口可乐,可口可乐随即把此事报告给美国联邦调查局,包括威廉斯在内的 3 名涉案人员被捕。事后证实,威廉斯提供了 14 页属于高度商业机密的可口可乐文件和一份可口可乐新产品样品。

“无间道”式特别营销

3 名嫌疑人被抓后,百事可乐发言人德克科称:“公司在本案中已尽一切可能协助可口可乐调查。”“竞争是激烈的,但也必须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

买并用之,百事可乐负不起那个后果;那为何不置之不理,而要高调跳出来说话呢?

“这一招用得很妙。”国内顶尖营销专家、广州经销赢品牌工作室 CBO 艾育荣笑称。

艾育荣认为,从营销层面来讲,可口可乐的配方对百事可乐没有多大的意义,一个试验很好地说明了这一切:当把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标签去掉,让人品尝时,大多数人认为百事可乐的味道更好;而贴上标签让人品尝时,人们则认为可口可乐更好喝。

“市场上可口可乐比百事可乐更胜一筹,因为人们认同的更多是商标、文化,而并非口味。” 艾育荣说:“即便百事可乐有机会得到可口可乐的核心配方,改变口味对他们来说都是危险的。”更何况威廉斯只提供了新产品样品。

而改变口味导致失败的事例也是存在的。

1985 年,在经过 3 年市场调研后,自认为已做好充分准备,新可乐的口味能被更多人接受,市场占有率将上升 1% 的可口可乐,改变了行销 99 年的旧可口可乐的口味,结果招来批评无数,销量没有起色,最后不得已,焦头烂额的可口可乐恢复了传统配方的生产。

另一方面,百事可乐积极处理此事,对提升企业形象有百利而无一害。艾育荣指出,百事可乐对此事的处理方式,显示出了百事可乐大度的一面:帮助竞争对手解决内部问题。这对可口可乐来说是个负面新闻,而对百事可乐来说恰恰相反。“事件披露后媒体蜂拥而至,甚至起到了免费宣传的作用。”

“百事可乐何乐不为呢!”艾育荣总结道。

遵守商业伦理无坏处

百事可乐的做法显然符合市场运作规则和商业伦理。

美国 Albert M.Erisman 博士在中国作讲座时,把商业伦理解释为:跟法律有关系的,但是远远还要超越法律之上的东西。

资深商业评论家陆新之则把商业伦理看作一种商业的生态环境,他认为:“这种环境需要各个企业去营造和维护,并且底线不容破坏。”

联系到百事可乐助可口可乐一事,陆新之认为,如果百事可乐购买了威廉斯提供的商业秘密,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会破坏整个商业环境。”

这种破坏行为不止对可口可乐不利,以长远来看,对百事可乐也是有害的。陆新之解释说:“百事可乐也意识到了,如果购买了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不仅会破坏自身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将破坏整个商业环境和秩序。”

通过这件事,《数字商业时代》执行总编辑王越鹏认为百事已经三赢:“达到了良好的公关效果,更好地向公众传达了品牌形象,也卖给了可口可乐一份人情。”

而反观之,日立、三菱两家公司 6 名雇员因涉嫌“非法获取 IBM 的基本软件和硬件的最新技术并偷运至美国境外”而被起诉;宝洁被曝雇用一家公司进行商业间谍活动,从联合利华的“垃圾堆”中获取信息而颜面无存。一些企业因为逾越了商业伦理的底线而自食其果。

【相关链接】

1 、美国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法

1979 年,美国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统一商业秘密法》。

在其他法律中,诸如《侵权行为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等,也都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权;在法制的进程中,以无期限的产权理论取代了法律上有限地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的默示合同理论,法律不断扩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增强了保护力度,并且运用于实践中。

 

2 、国外重大涉及商业秘密案(表 1

时间

主体

方式

重要情节

结局

1983 年

日立、三菱 VS IBM

日立、三菱 两家公司 6 名雇员因涉嫌 “ 非法获取 IBM 的基本软件和硬件的最新技术并偷运至美国境外 ” 而被起诉。

日立、三菱承认员工有罪

达成和解。 日立、三菱与 IBM 缔结《 IBM 技术专利使用协议》

1997 年

大众 VS 通用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洛佩兹跳槽,并带领其手下 7 名助手加入德国大众汽车公司。

克林顿命令 FBI 在必要时要求德国政府 “ 引渡 ” 洛佩兹。

庭外和解。大众向通用支付 1 亿美元的损失赔偿金、在今后 7 年内,购买通用公司 10 亿美元汽车零部件,洛佩兹在 2000 年前不得作为雇员或顾问为大众公司工作等。

2001 年

宝洁 VS 联合利华

宝洁 雇用一家公司进行商业间谍活动,从 联合利华 的 “ 垃圾堆 ” 中获取信息。

宝洁发言人指天发誓说 :“ 宝洁公司没有使用也不会使用得来的情报。 ”

宝洁公司公开承认,该公司员工通过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途径获取了对手联合利华公司的有关护发产品的资料。

2002 年

甲骨文 VS 微软

雇用私人侦探,调查微软公司的销售行为,甚至翻竞争技术协会的垃圾桶,试图找到微软公司向这个组织行贿以便影响其反垄断案审理的证据。

甲骨文理直气壮地说 :“ 真相如不公之于世,这些替微软的打头阵的团体,很可能就左右了美国史上最重大的一则司法判例。 ”

微软表示,为了诋毁微软的商誉,竞争对手们是多么不择手段。

 

 

 

 

 

 

国内重大涉及商业秘密案(表 2 )

时间

主体

方式

重要情节

结局

2005 年

3 名前员工 VS 华为

华为前员工窃取华为技术资料,用于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并卖于 UT 斯达康

3 人被公安机关拘捕后,华为立即从法院撤销了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中两人各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处罚金 5 万元,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处罚金 3 万元。

2005 年

前员工 VS 长征电器

利用从长征电器窃取的技术成立自己的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公司销售总额超过 11 亿元 , 近两年仅此项产品的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左右。长征电器遭受重大损失。

已立案侦查。

2006 年

外资 VS 国有资产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原副院长宋寿顺挑唆引诱三十多名技术骨干集体跳槽,加入有外资身份的另一企业。

我国新型干法水泥技术与装备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泄露,造成国有知识产权严重流失。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逮捕了宋寿顺。

2006 年

前员工 VS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盗取技术图纸,用于其他工作单位的项目。

中国赔偿额最大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被告及服务单位 赔偿经济损失 178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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