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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垄断司法史上浓重一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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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焦红艳 北京报道 2006-07-17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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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王先林 教授:商务部 WTO 贸易与竞争政策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垄断法审查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
记者:你为何认为本案意义巨大? 王先林:本案很可能是我国真正以“垄断纠纷”为案由的第一起诉讼案件,而且又是一起以知识产权(具体是其中的专利权)滥用引起的垄断案件,也是国内企业以反垄断基本原理和制度为武器对跨国巨头发起的一次法律挑战。因此,出于专业的敏感,当我在上海一中院网站的开庭公告上看到案由为“垄断纠纷”的案件时,就下意识地觉得这起案件不管其最终胜负如何,都会在中国的反垄断司法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就像现在我们说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审判案例,都会想起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前几年的我国首例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的案件即“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样。 虽然本案是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提起的,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困难,但是这也在客观上会凸现出我国反垄断法缺位的困境,引起人们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视,从而会加速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就像当年“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只能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尴尬在客观上加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在 1993 年出台一样。尤其是,这首起反垄断案件就是与跨国公司、与知识产权滥用相联系,这有利于人们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在我国目前的特殊价值,有利于全面认识和正确对待知识产权问题。 记者:你对索尼在这个案子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如何看待? 王先林:就我来说,从目前了解的不完整、不详细的材料看,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分析,索尼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涉嫌构成了非法垄断行为。因为,数码产品和电池是相互独立的产品市场,如果仅仅是在数码摄像机 / 照相机市场拥有支配地位,索尼还并不能对电池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实际上,索尼是利用 infolithium 专利技术建立了数码产品和配用电池之间的排他性依存关系,从而实施了在电池市场上的限制竞争行为。 infolithium 技术是索尼公司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用于所产的摄像机 / 照相机和配用电池。按照专利说明, infolithium 技术的功能是计算电源消耗并显示电池的剩余可用时间。但是,该专利技术实际上还存在另一种功能,就是识别索尼电池和非索尼电池,甚至可以分辨不同型号的索尼电池。在该种智能识别功能的作用下,索尼摄像机 / 照相机只有用相匹配的索尼产电池才能正常工作,从而在同属于索尼生产的摄像机 / 照相机和锂离子电池之间形成了排它性依附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只有购买索尼生产的电池才能保证机器的正常使用,从而直接地限制和排除了其他电池生产商的合法竞争。如果具体分析,它可能涉及到非法搭售、拒绝许可和垄断性高价方面的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纯粹属于学术探讨的范畴,而且涉及很多反垄断法的原理。 记者:如果这个案子德先胜出,会有哪些连锁影响? 王先林:可以肯定的是,会有一些国内企业拿起反垄断的法律武器与非法垄断行为(包括跨国公司的非法垄断行为)作斗争,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很正常的现象。例如,微软公司近些年来就不仅在美国国内,而且也在欧盟、日本、韩国等地不断地受到反垄断指控和诉讼的困扰。如果发生这样的现象,那也不能说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外国企业的,它只针对垄断行为,无论其主体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只是由于跨国公司实力雄厚,规模巨大,更容易从事非法垄断行为,加上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反垄断法,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更加突出,例如,有关报道称,索尼这次被诉的垄断行为就仅仅发生在中国市场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通过后,针对跨国公司的反垄断指控和诉讼可能会多一些无需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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