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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第一案”索尼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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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焦红艳 北京报道 2006-07-17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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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示: 索尼在自己的数码产品电池上附加智能密钥识别系统。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这种做法是索尼在中国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于 2004 年 11 月德先科技提出起诉,要求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使用这种智能识别技术。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和索尼株式会社相继成为被告。继今年年初第一次交换证据以来, 6 月 29 日 此案再次在上海一中院开庭。 案子并不复杂,但由于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 6 月 24 日 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所以本案的受关注度随之升温。
“法院要求索尼公司的代理律师要在 15 天之内,交出一份索尼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是不是对电池存在智能识别以及智能识别是不是用来检验电池的安全性的答辩状。 ” 6 月29 日 ,再次在法庭上交换证据的德先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廖晓丽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 虽然举证的最后期限还没有确定,但是 15 天之后,会有一个结果。一旦从举证进入庭审阶段,离最后的判决就不会很远了。 ” 自 2004 年 11 月德先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索尼以来,已经过去将近两年的时间。廖晓丽律师介绍,案子拖了这么久,主要是被告之一索尼株式会社一开始拒收起诉书造成的。法院不得不启动外事诉讼程序将起诉书、传票等文件翻译成日文,然后上交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委托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递交日本政府,再由日本政府由当地法院送达索尼株式会社。索尼株式会社应诉之后,还要对国内机构进行授权等手续完备后才开庭。 “或许是因为刚开始他们觉得我们是个小公司吧。没有把这个案子当回事。”德先科技有限 公司姚臻 先生说。不过随着媒体对这个案子关注的升温和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司法程序走上新台阶,索尼的态度有了 180 度的大转变。据悉,索尼已经向法庭提交申请,总部的高管要在下次的庭审中出现在旁听席上。 原被告方之间: 是否要公开审理之争 “我们正在争取这个案子能够公开审理。” 姚 先生说:“这个案子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技术秘密。索尼不愿意公开审理可能是另有原因:舆论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很大的压力。” 消费者有一种消费习惯,认为买了什么牌子的东西就应该配该牌子的配件。可是对于电池来说,国产的和国外的电池价格上却差距极大。“索尼一块电池卖到上千元,我们同等质量的才几百元。” 姚 先生说。 本报记者一直试图采访到本案的两被告方索广有限公司和索尼株式会社在中国的代表处。但是索广以所有的报道归总公司管辖为由,拒绝采访。索尼株式会社中国代表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不容分说就把记者推到了公关公司,拒绝把电话转到公共关系( PR )部门。公关公司没有索尼的明确授权之前,对媒体则更是守口如瓶。而索尼的代理律师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李浩军对是否正在写答辩状这样的问题,都不愿意作出是或否的答案。 “ 在没有得到索尼的正式授权之下,我不便接受采访。 ” 李浩军说。 据悉,中国反垄断法专家、上海交 通大学 教授王先林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在今年 1 月第一次法庭交换证据的时候, 王 教授亲自去旁听,却被 “ 案子涉嫌商业秘密为由 ” 挡在法庭之外。 姚 先生说:“智能识别不是索尼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标准,据了解,在反垄断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美国,索尼就没有使用这种技术。” 有专家认为,是因为中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所以让这种现象得以存在。“像索尼的这种捆绑式销售行为,在美国的《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上,都是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一位专家说。 “如不对之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很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挤其他国内经营者的正当竞争,一旦我国的相关市场被外国企业所垄断,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害更是可想而知的。”北京大学教授、反垄断研究专 家盛杰民 教授说。 据悉,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将目前跨国公司常用的包括滥用知识产权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适用范围。索尼这个案子还曾经在反垄断法的修订过程中被作为经典案例讨论。这意味着,一旦反垄断法通过,类似的案子在判决上就会更加明了。 低成本是国内电池产业的杀手锏 由于国内的电池企业可以将成本全面降低,所以以此完全可以抢占大量市场。市场的争夺不断白热化,也促使中国电池企业遭遇的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之争不断浮现。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 2003 年 5 月,美国劲量分别对包括中国 7 家公司在内的 24 家美国境外电池公司向 ITC(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受到侵害,要求 ITC 就此展开调查,并请求 ITC 按照美国 “ 关税法 337 条款 ” ,签发排除令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进入美国市场。 其后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下, 7 家中国电池企业积极应诉,并最终获胜,成为中国企业面临 “337” 调查罕见的终裁获胜案件。 索尼进入中国以来,其产品一直占有市场的巨大份额。成为争夺的众矢之的。 “不管这个官司是输是赢,我们都能从理想意义向现实意义转变。” 姚 先生说。 “以目前的性价比,国内电池企业无疑处在上风,所以索尼设立技术壁垒,不但令消费者必须花费更高的价格购买索尼的产品,也损害了其它电池企业的市场。”德先科技董事长赵武说。 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进口品牌,唯有索尼的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上用的电池设置了识别码。 姚 先生认为:“索尼就是在打着安全的旗号,进行市场垄断。” 由于锂电池使用寿命有限,一般消费者在使用 2 到 3 年后,就必须更换电池,这令锂电池的市场更加可观。 姚 先生说:“如果索尼的识别码是为了检验电池质量的,我们举双手赞成索尼的做法。但智能识别并不是用来鉴定电池质量好坏,唯一的功能是检验是不是索尼原装。”廖晓丽说,虽然目前此案只能适用中国已经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实际上更贴近国际上垄断的定义。我国由于缺失《反垄断法》,导致跨国企业在中国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有技术壁垒、价格歧视、捆绑销售、掠夺性定价等等。尽管反垄断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但是反垄断法对本案的影响还是存在的。廖晓丽律师对此比较乐观:“不排除法官会依据本国的法律精神来做一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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