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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蒙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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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桂桃 □特约记者 张迎霞 呼和浩特报道 2006-07-1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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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乳业状告蒙牛酒业商标、字号侵权案即将开庭,蒙牛品牌争夺战升温

■在商业活动中,有人利用法律空子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能仅仅指责企业不法,还应该回过头来审视法律制度,包括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规范。

■“蒙牛”不是一个现成的、常用的词,它是智慧和思想的产物,是属于蒙牛乳业公司的。

■蒙牛乳业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份占 84.32% 。外方股东多次向管理层致电致函提出质询,要求尽快用法律手段解决蒙牛酒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免对蒙牛乳业带来更严重的伤害。

■两蒙牛商标、商号事件不仅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也给现有的法律法规带来了触动。

■本案的难点在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的不一致。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商标权利人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很少有成功的。修改法律法规有难度,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个案,通过法官、专家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寻求合理判决。

同为呼和浩特的两家“蒙牛”企业,因商标、字号冲突,已经顶牛多年。 2006 年 1 月,蒙牛乳业(全称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蒙牛酒业(全称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蒙牛酒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蒙牛酒业因审理管辖权异议不服北京一中院的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据了解,该上诉已被驳回,北京高院维持了北京一中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裁定,北京一中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缘 起

2002 年夏,蒙牛酒业的第一批奶酒下了生产线,同时铺天盖地的招商广告出现在内蒙古媒体上。许多人说: “ 蒙牛(指蒙牛乳业)真牛,又开始生产奶酒了,养奶牛卖牛奶,有了牛奶再制奶酒,一条龙啊! ” 对于两家同在呼和浩特,企业名称都用 “ 蒙牛 ” ,法人代表都姓牛,产品也有较大关联的企业,人们这样想顺理成章。实际上,两家 “ 蒙牛 ” 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联。

蒙牛酒业的宣传和人们的误解引起了蒙牛乳业的注意,这时他们才知道呼和浩特市又出现了一家“蒙牛酒业”。经了解得知,蒙牛酒业于 2001 年 8 月在呼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是集开发、科研、生产、营销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紧接着蒙牛乳业接到许多关于蒙牛酒业招商的咨询电话。同时发现,蒙牛酒业产品的商标为 “ 昂格丽玛 ” 系列奶酒,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了 “ 蒙牛酒业 ”4 个大字,其字体大小、突出程度远超过 “ 昂格丽玛 ” 注册商标标识,蒙牛乳业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随后,他们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撤销蒙牛酒业公司的 “ 蒙牛 ” 字号,但没有结果,两家从此结下梁子。

蒙牛乳业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刘信说:“‘蒙牛'不是一个现成的、常用的词,它是智慧和思想的产物,是属于蒙牛乳业公司的。蒙牛酒业注册成立时,‘蒙牛'已是家喻户晓的品牌,蒙牛乳业亦是家喻户晓的企业。蒙牛酒业以“蒙牛”为企业名称在呼和浩特某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明显是傍名牌搭便车行为。”

据了解, 1999 年 1 月注册成立的蒙牛乳业公司,注册资本 2.67 亿元, “ 蒙牛 ” 商标持有者即为蒙牛乳业公司。 “ 蒙牛乳业 ”1999 年销售收入在全国行业排名第 119 位; 2000 年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排名上升到第 11 位; 2001 年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 5 位; “ 蒙牛 ” 商标 2000 年 8 月 6 日 被认定为 “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 。并先后在我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的 1 ~ 45 类产品与服务上各全部注册,同时在世界上 60 多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注册。

搁 浅

蒙牛乳业的快速发展超出了许多人的想像, 2002 年 2 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 “ 中国驰名商标 ” 。到 2004 年,销售收入达到 72.14 亿元,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 2 位,同年在香港上市。此外,蒙牛乳业公司及其 “ 蒙牛 ” 牌产品还获得了诸多荣誉证书与荣誉称号。

2002 年蒙牛乳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撤销蒙牛酒业公司的 “ 蒙牛 ” 字号未果后。蒙牛乳业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刘信告诉记者: “ 我们经常接到关于蒙牛酒业的投诉,这让不少股东感到不安,他们认为蒙牛酒业的存在对蒙牛乳业这一知名品牌会有潜在威胁,当时就有部分股东特别是外资股东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

争 端

2004 年下半年,蒙牛酒业因招商问题与代理商发生矛盾,不少投诉电话打到了蒙牛乳业,原来大部分代理商以为蒙牛酒业和蒙牛乳业是一家,代理商的投诉让蒙牛乳业感到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2005 年初,蒙牛乳业派人和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到北京和江浙沪等地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比想像的更严重,原来蒙牛酒业的招商人员谎称他们的老板和蒙牛乳业的牛总是亲兄弟,蒙牛酒业与蒙牛乳业是一家等,所以加盟者都是冲 ‘ 蒙牛 ' 去的,这给蒙牛乳业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2005 年初至 9 月,蒙牛酒业公司与其北京地区的多家代理商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并引发诉讼。 2005 年 1 月 5 日 ,《京华时报》题为《打着蒙牛乳业幌子,蒙牛酒业设局套牢经销商》; 2005 年 9 月 6 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题为《产奶的和酿酒的两头蒙牛要顶牛》的新闻报道,反映了蒙牛酒业公司在市场经营及代理招商中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以及 “ 蒙牛酒业 ” 的产生导致了市场及社会公众对 “ 蒙牛 ” 品牌的严重混淆及误认。

谈 判

蒙牛酒业代理商的告状和媒体的报道使两“蒙牛”事件公开于天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蒙牛乳业法人代表牛根生认为,虽然蒙牛酒业的行为给蒙牛乳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但两家企业同在呼和浩特市,直线距离不足 30 公里 ,都是呼市的两家企业,如果继续争执下去,无论对各自的企业还是对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都没有任何好处。

2005 年 10 月,蒙牛乳业董事会根据广大股东要求,就蒙牛酒业商标、商号侵权事宜作出解决此事的决策。此后两家企业先后在内蒙古饭店进行了 4 次面对面谈话,蒙牛乳业希望蒙牛酒业注销 “ 蒙牛 ” 字号,但因多种原因会谈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起 诉

蒙牛乳业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份占 84.32% 。外方股东多次向管理层致电致函提出质询,要求尽快用法律手段解决蒙牛酒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免对蒙牛乳业带来更严重的伤害。

2006 年 1 月,蒙牛乳业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把蒙牛酒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蒙牛乳业请求法院判令蒙牛酒业停止侵犯其 “ 蒙牛 ” 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与驰名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 “ 蒙牛 ” 字号。刘信说,蒙牛乳业管理层决定起诉蒙牛酒业,是迫于股东压力,毕竟蒙牛乳业是合资企业,企业的能否顺利发展关系到众多人的利益。

应诉过称中,蒙牛酒业对此案件的审理管辖权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此案涉及的两家企业都是呼和浩特市企业,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应该由呼和浩特市法院解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请求。为此,蒙牛酒业就变更审理管辖权问题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北京一中院的裁定。

就两“蒙牛”之间的争端并引发诉讼一事,记者多次通过电话和传真的方式与蒙牛酒业联系采访事宜,但该公司工作人员说负责人出差了。到记者发稿时,蒙牛酒业的负责人还没有回来。

观 点

4 年过去了,很多消费者、经营者仍然认为只有一家蒙牛,他们不相信在一个城市会同时出现两家以 “ 蒙牛 ” 命名的企业。

两蒙牛商标、商号事件不仅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也给现有的法律法规带来了触动。 2005 年 9 月 30 日 ,我国一批知名知识产权学者会聚北京大学校园,就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商号之冲突中的若干主要问题研讨。 “ 蒙牛 ” 事件作为典型案例之一被提交到了学术界,以下是一些专家的观点。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商标与商号都是商业标识,两者主要是相关商业标识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是驰名商标权,二是著名商标权,三是注册商标权,四是企业名称及商号权。

张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虽然“蒙牛”驰名商标是在蒙牛酒业商号登记之后被认定的,但是驰名商标既成事实在认定之前已经形成,可以考虑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蒙牛酒业的企业名称。

李明德(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本案非常清楚,就是利用他人的声誉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之所以一再发生,应对制度进行反思,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在商业活动中,有人利用法律空子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能仅仅指责企业不法,还应该回过头来审视法律制度,包括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规范。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这是实际制度造成的,总的来说这个制度存在两面性,有积极的一面,但是消极的那面,确实是一个大问题。驰名商标评比办法的泡沫应该终结。

杨一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商标和字号的冲突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是一个交叉问题。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规定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程度,下一步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应该还会有进展。

李顺德(中国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在现有法律规范及其实施不很理想的情况下,从实际操作层面说,一是按现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对商标权的侵害。二是干预企业名称登记,从行政渠道上保证。三是监督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可以考虑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四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手记: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程永顺的话可谓一语中的。他说,本案的难点在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不一致。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商标权利人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很少有成功的。修改法律法规有难度,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个案,通过法官、专家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寻求合理判决。

此案不仅关系到两家“蒙牛”企业商标、商号争议的解决,也关系到相关法规法律的健全完善,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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