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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没同意 银行收费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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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 娜 2006-07-17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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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卡持有人庭上告银行 跨行查询收费再成争议焦点

律师解答 6 点疑问 呼吁出台赔偿机制

7 月 4 日 ,上海市民邓维捷把交通、工商、建设 3 家银行及中国银联送上了被告席,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顺利开庭, “ 跨行查询收费 ” 重又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话题。

银行卡的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擅自收费是一种违约和侵权行为的竟合。

律师建议:银行在一味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应该约束自己,建立起针对客户的合理、科学的赔偿机制必不可少。

7 月 4 日 ,上海市民邓维捷把交通、工商、建设 3 家银行及中国银联送上了被告席,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顺利开庭,把人们的视线又拉到了 “ 跨行查询收费 ” 这个焦点问题上。

今年 6 月 1 日起,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对客户持银行卡在 ATM 机跨行查询收取 0.3 元手续费。从这一规定实施开始,争论、质疑的声音从未停止。

 

该不该收这笔钱

专 家:

没有合同依据不该收费

所有的争论之中,最集中的就是“该不该收费”的问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张凤书律师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卡的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卡的收费是要明确对应的是什么服务。如果只是开户、查询等一些简单的基础服务是不用收取任何费用的。但如果是一些特殊的服务也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到底该不该收费应该看有没有合同依据,如果开卡时合同中写了不收费,那事后就不能再收。

依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而案件本身呢?庭审中,邓维捷的代理律师说:“建行从未告知或提醒过原告在将来有可能要收取银行卡跨行查询费,在其银行卡章程和办卡合约上也都没提及将会收费,且原告此前进行跨行查询一直是免费的。”

  没有合同依据,银行就不该再收费。

公告收费是否有效

专 家:单方面变更合同既违约又侵权

  “银行的收费行为属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张凤书律师一语点破。

  开卡时没有提及收费问题,而银行的收费只缘于 6 月 1 日 的那纸公告 ——“ 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对银行卡 ATM 跨行查询收取 0.3 元手续费 ” 。

  银行贴出收费通知也好,在媒体发布公告也好,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一种修改合同的要约,如果要真正修改原合同,必须得到另一方对该要约的承诺。并且,即使银行收费告示公布之后持卡人没有表达异议,银行也不能认定持卡人就同意交费,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

  “公告是无效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费是一种违约和侵权的竟合。”张凤书律师坚定地说。

  对于收费这种行为是没有合同依据的,对合同的另一方来说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收费没有法律依据,则是一种侵权。

 

收费以何为标准

专 家:

成本核算应该公开透明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因此,收多少应由中国银监会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银行和银联无权擅自制定并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

张凤书律师表示,一定要有透明的成本核算,不是银行说多少就是多少,要公开、透明。

必须承认,银行提供跨行查询和跨行取款这些业务的确是有成本的。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成本到底有多大?各家银行却一直没给用户一个明确的交代。

3 角钱该谁花

专 家:

跨行收费是成本转嫁

  “银联是一种银行的联合支付系统。即使跨行要收费也应该是收取银联发卡行的费用,而不应该向持卡人收取,如若不然,则是一种成本的转嫁。”张凤书律师特别强调“转嫁”这两个字。

  专业人士指出,基于国内商业银行与中国银联的特殊利益关系,使得这场收费博弈事实上演化成银行与中国银联“合谋分利”的成本转嫁,埋单的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

  利益链条从银联开始:银联向银行收取跨行交易的费用,这属于银行占用银联网络资源所要支付的费用;而银行认为,银联网络资源的最终享用者是持卡人,所以持卡人应当替银行支付这笔费用。

收费是否为垄断

 专 家:暗中操纵必然影响市场竞争

 “几家国内最知名的银行同时宣布收费。虽然各个银行是独立运做,但在收费问题上显然是串通好的,他们想操纵整个市场。”张凤书律师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既然银行作为营利性企业,那么就应该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跨行费也好、年费也好,至少让储户有所选择。被告的 3 家银行单位本来是相互竞争的对手,却在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上形成了价格联盟,涉嫌操纵价格,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了《价格法》规定。 邓 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而不是市场调节价。

  我国《价格法》第 14 条第 1 款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银行失误谁监督

专 家:

呼吁赔偿机制的出台

“任何事物都是有瑕疵的,查询收费也不例外。如果查询不出来了,银行对自己的失误是否该有个赔偿机制?”张凤书律师说,现在银行方面的赔偿机制还是一个空白。

  这不得不让人想起 3 个月前的事。 4 月 20 日 ,中国银联跨行交易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瘫痪竟长达 9 小时。在广州,银联系统瘫痪时正好是交易高峰期,一些商场、超市称当天的营业额下降幅度很大,不少酒楼的生意也大受影响。对此,中国银联一句道歉也没有 , 回答是:出现故障,商家受损失,银联方面的交易额也减少,双方都是受害者,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事。

  法律界人士认为,出现这种事故银联应当予以相应地赔偿:“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银行在一味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应该约束自己,建立起针对客户的合理、科学的赔偿机制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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