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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 两种罪名两样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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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 斌 2006-07-10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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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纵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在 250 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如果证据对当事人不利,出于结果的考虑,律师通常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辩护的方向。

另一方面,两罪在一定范围内的相似性,也是控辩双方激烈争辩的主要原因。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由于两罪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两罪的界限容易产生混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当事人都是在明知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而擅自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也都可能向投资大众隐瞒了非法集资的事实,甚至使用合法形式掩人耳目。

不管这些表现形式多么相似,但是,两个罪名总是存在一个本质的、核心的区别,即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基于占有的目的采用了诈骗手段诱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

集资诈骗罪的成立以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这是集资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的基本犯意要求,也是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所在。在犯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体现为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故意,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只要在吸收存款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该存款的直接故意,即便最终由于当事人经营不当、损失惨重而无法归还所有出资人的本金,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罪。

附表:建国以来重大非法集资案(据公开资料整理)

人员

判决时间

集资方式

涉案金额

定罪、量刑

特性

沈太福

1993 年

技术开发合同

10 亿元

无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定 / 死刑

中国第一个因非法集资被枪决的人

邓斌

1994 年

联合经营

32 亿元

无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定 / 死刑

涉案面广、影响巨大

曹予飞

2000 年

代理期货交易

5 亿余元人民币

集资诈骗罪 / 死刑

震动京城、揪出众多贪官

孙大午

2003 年

动员本企业职工及附近的乡镇村民将钱存在大午集团

1300 多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有 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

因河北首富、民营企业家等身份被广泛关注

聂玉声

2005 年

返本销售等手段

6.65 亿余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 年

被骗区域广、人数多

黄石山

2005 年

高息贴水、发放股权证、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等手段

7 . 76 亿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有 期徒刑 10 年

身份为某市 原商业银行副行长

赵振海

赵振水

2005 年

养殖獭兔

3.5 亿余元

集资诈骗罪 / 一审死刑

金额巨大、涉案面广

唐万新

2006 年

保底委托理财

437.437 亿余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

中国证券金融界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人

吕军

韩福江

2006 年

以学校名义向学生家长变相吸收存款

10991 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有 期徒刑 3 年

涉及中国最大的民办教育集团:南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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