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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基层民主 建设新农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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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景华 2006-07-10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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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努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充分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激发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福建省光泽县大力推行农村“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初步探索出一条加强农村基屋民主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途径,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大力推行 户代表议事制度 村务管理,始终是村级事务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农村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敏感问题。处理不当,极易成为引发干群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一种干部乐于接受、群众易于参与的民主管理新形式,是我们一直加以思考和着力破解的重要问题。 我们提出“群众的事要由群众办,每户村民派一名代表来讨论决定”的建议。动用户代表会议形式,成功化解了干部群众的矛盾,使我们从中得到了极大的启发。 民主议事 依法进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7 条和 21 条实际上已对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赋予了法律依据。农村“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框架下,重点围绕解决好民主议事的四方面问题展开,与传统的村务决策机制相比,执行上更具现实性,参与上更具广泛性,议事上更具民主性,决策上更具公正性。 一是解决议事如何组织的问题。 “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包括全村性重大村务的户代表议事会议和组内事务的户代表议事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集中召开全村户代表大会,也可以分组召开代表会议,所作决策必须经参会户代表( 2/3 以上出席方有效)的过半数同意。这一制度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法律依据,其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作出的决策,充分反映了村民的民心、民意、民声。 同时,由于每次户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经过了广大村民对利益的充分表达和最后的民主集中,可以使更多的村民群众参与本村的民主决策,直接经历本村重大事务的决策过程,使表决的结果有了扎实的民意基础。 二是解决议事参与面如何广泛的问题。 推行村民“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之后,平均每 1 户 4 人便有一名户代表,代表面扩大了 10 倍,不仅组内的利益关系有人过问,而且户与户、组与组、村与村的利益关系也都可以进行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得到有效的延伸和拓展。 三是解决议事如何民主的问题。 推行农村“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之后,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被重新配置,决策流程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每家每户都是村务的主人,议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都能反映各家各户的需求和意愿,广大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被有效激发。 四是解决议事如何公正公开的问题。 推行农村“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之后,每家每户都有一名利益代言人,即村民称之为“家庭法人”,直接参与民意收集、事务管理、民主决策和监督反馈等全过程,特别是通过建立规范的户代表议事流程和户代表表决机制、工作落实反馈机制、村务当面质询机制等,村级事务的管理明显更加规范,村民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地落实和保障。 把握流程、规范运作 一是推选产生户代表。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从 18 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中推选一名具有参政议事能力、最能反映家庭意愿的成员作为户代表,并填报村里统一负责印制的《户代表推选单》,经成年家庭成员签字后生效。二是合理设置议事点。三是明确议事内容。四是规范议事程序。五是畅通反馈渠道。 初显成效,完善提高 农村“户代表议事会议”制度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在推进村级民主进程、构建和谐农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村务决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它促进了农村改革的发展,促进了党执政基础的夯实,促进了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了农村民主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系 福建省光泽县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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