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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要“说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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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 昕(《北大法律人》原主编) 2006-06-26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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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术语,只是繁简各异。英文中,“术语”一词最一般的说法是“ terminology ”。不过该词意味中性,表达效果颇为无聊。更生动的一个用法是“ jargon ”(“夹棍”)。“ jargon ”一词光听读音就让人颇感奇怪,也正是因为这种词源上的拟声,可以指听不懂的怪话。虽然现代英语已常用其指称各类术语,但字面背后,隐隐地还是让人颇觉有反讽味道。有时,与其将之译作“术语”,不如说是“黑话”来得更恰切。 现代法律职业的术语花样繁多,不明就里的门外汉难免挠头。 贺卫方 教授近日在报上发表妙文论及此事(见 6 月 1 日 《法制日报》:《法律人说外语》),援引古今中外,指出法律人操持一套独特的话语体系,对维系法律职业(包括律师而特别指法官)独立性和客观性有重要意义。按 贺 教授的说法,近代以前西方法律人岂止说“行话”,干脆就是说外语(法语、拉丁文);相形之下,中国的传统司法裁判者缺乏专业话语,和老百姓“异口同声”,似乎就是导致司法缺乏客观确定性,“援礼入法”、“揆情裁判”流弊至今的一个祸根。 贺 教授长久以来提倡通过法律职业化推动司法独立,可钦可敬。但这不能代替具体问题中的事实和逻辑。中国古代裁判者的语言是否太过大众而不够专业,实在可疑——按照传统社会民众的文化水平,未必有多少当事人能看懂之乎者也的判决书;同样难说的是,广大国境内,官话与方言土语的差别,就一定不能与拉丁文和其他欧洲语言的差别相提并论。这都还算细枝末节。更明显的问题是,一套独特的法言法语是否促成了司法的确定性和客观性,使法官脱离道德民情的影响,“只专注于逻辑推理”,至少自二十世纪以来的法理学争论都没有最后答案。即便抛开过于偏颇极端的某些法律现实主义流派的主张(如,司法完全由不可确定的法官个人生理心理因素主导),至少也还有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在经验不在逻辑”这句尽人皆知的名言。既然法律的客观公正都不只来自逻辑的客观公正,就更谈不到以是否拥有一套“夹棍”来判别司法客观公正与否了。 当然, 贺 教授的论说不只这样简单。正如他援引的托克威尔所言,法律人作为在暴躁的民主社会平衡民情的群体,专用的语词体系是他们特立于民众的表现之一。但总览《民主在美国》的相关章节,有一点需要澄清,法律人并不是因为话说得“转”( zhuai )而获得独特社会地位的;特别是,尽管法律人因总体的趣味、知识和传统而地位特殊,但他们能够扮演“平衡民主”这一角色,根本上是因为这些“知识贵族”在政治上鲜明地站到人民和民主的立场上。换句话说,一个群体是因为有合法性才可以“说黑话”,而不是像 贺 教授的逻辑暗示的那样恰恰相反。其实,操着别人听不懂的术语,却掌控着他人的生死贫富,无疑是很严重的事情。莎翁历史剧《亨利六世》中,农民军领袖咬牙切齿地高呼“第一件事要杀光律师”,就是认为法律人的作为让老百姓不可能理解:怎么能“随便在羊皮上画个圈,你的钱就不再是你的了”! 从法律人自身利益出发,多说“黑话”当然有现实的好处。根据波斯纳法官的分析,长期以来,传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模式,很大程度上维护的是职业群体的垄断收益。法律术语就是行业的“进入壁垒”:为了智取威虎山,就得先学会说“天王盖地虎,宝塔镇河妖”。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尚可理解,但如果法律人过分迷信自己这套“黑话”是多么高明的东西,便很可悲。实际上,可 能贺 教授这样的理论学者不大关注,商业和市场法律才真正是术语最多专业性最强的领域,而它们的术语大部分来自市场经济交易本身,即来自客户,而不是法律人为“追求客观确定”生造出来的。而在一般的民事、刑事领域,由于法律需要处理的事实,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具有大量的重叠,在夷平化的民主社会里,试图依靠建构一套“黑话”维护所谓的“独立性”,很有可能使法律群体本就风雨飘摇的社会合法性受到进一步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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