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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毒品扩散生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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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约撰稿人 田 戈 2006-06-26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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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6 月 22 日 ,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了今年破获的 14 起制贩毒大案:台湾人钟万亿贩毒集团案、穆台力甫贩毒团伙案、泉州“ 6.30 ”制贩冰毒案、云南特大武装贩毒案、广东“ 10.21 ”特大制造冰毒案、广东“ 12.4 ”特大贩卖毒品案、云南 162 千克 液态海洛因案、福建省特大制毒案、“ JDB007-A ”特大跨国走私冰毒案、广东 65 千克 海洛因案、 142 千克 可卡因案、云南“ 2006. 3.9 ” 特大贩毒案、广东省“ 166 ”特大制贩毒案。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西南、东南、西北等地仍然是全国制贩毒的重灾区,其他地区似乎引不起人们的注意。然而,广大的中部地区,一些地方“毒品经济”正在悄然形成。本报特派记者亲赴安徽、河南、湖南三省交界地带进行实地采访,发现此地带已经形成“产、供、销、吸”一条龙的毒品产业链。

  制贩毒重灾区态势依然严峻,新兴地区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制贩毒重点地区向中、东部蔓延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禁毒法》草案之规定:

 

吸毒人员三重身份:

病人: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

违法者:从法律角度看,吸毒行为是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毒决定的,并且在客观上还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人员是违法者;

受害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

 

政府责任:

在辖区内禁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如果政府不履行这个法定职责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境外毒源:

“金三角”缅北地区

阿富汗(海洛因)

印度、东南亚(氯胺酮等新型毒品)

南美(可卡因)

 

 

一年一度的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政府方面再次有了引人注目的动作。据中新网 6 月 22 日 电,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已正式将《禁毒法》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政府为规制某一特定问题而致力于开展专门性立法活动,本身就足以象征问题在执政者心目中的重要性甚至严重性。据官方统计数字显示,目前中国有吸毒人口 78.5 万,其中海洛因成瘾人员 70 万名。但凭常识、生活经验甚至直觉,都可以知道,实际有过吸食软硬毒品经历甚至吸毒成瘾的人数,必然还要远远超过这些数字。更重要的是,与一般的犯罪和违法行为不同,政府在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社会治理工程中,面临一些特殊的难题与困境。我们无法期待包括专项立法在内的任何政策行为与规制活动,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功效,而必须对反毒工作具有足够长远的心理准备。

去年的此时,《法制早报》记者深入中缅边境,探询云南境内吸毒者生存状态,期待从他们的真实的生活中揭示毒害蔓延的内在规律。近年来,政府对毒害整个流程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取得了重要的成效。随着经济交往的加深,以及高额利润的刺激,制毒、贩毒等行为见缝插针,远离边陲的中原大地河南省新蔡县、平舆县、安徽省临泉县一带也毒害蔓延,隐隐有燎原之势,虽在国家禁毒委的高度重视下,扫毒行动战果赫赫。但这些曾经远离毒源的地区到今天植毒、制毒、贩毒“本土化”、“一体化”现象却不能不令人深思(详见本报 12 至 14 版)。

对通过药物产生的幻觉的渴望,或许深深地植根在人性之中。如果按照弗洛伊德的说法,每个个体的内在人格都可以被区分为禀性不同的部分,那么这些不同的人格部分实际上都存在动力,去寻找能够满足自身欲望的形态各异的生活空间。传统社会,因物理和技术上的局限,人们的活动空间狭小,社会互动单一,使得潜伏在体内的渴望体验超越现实的激情,与致幻药物奇特的生理效果一拍即合。因此,从社会历史角度出发,我们不能简单地在医学的层面理解“毒品”问题,而必须同时看到其在渊源方面的历史文化心理。

与毒品和人类文明之间的漫长互动本身相比,民族国家和政府对毒品及涉毒行为的打击与法律规制,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现代国家的后果。一方面,近代以来的植物药剂化学成分提纯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的毒品在药物效果上,已经与大麻类的传统精神致幻剂大不相同。除了药物的致幻水平大大提高外,海洛因类毒品已经被证实可以对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构成致命损害。不但如此,现代毒品还具有了传统致幻剂所不具备的心理与生理上的双重成瘾性,这大大增加了治疗的难度,由此进一步加剧了毒品对民众健康危害的严重性。吸毒者由于生理、心理以及客观经济条件等多重作用的驱动,给社会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此外,在现代社会,由于毒品价格昂贵,涉毒交易的经济活动价值巨大,而且完全脱离于政府市场规制和调控范围之外,属于绝对的“地下经济”,与一般的走私活动一样,使大量资源流向了合法市场以外,对政府调控之下的正常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这些问题和潜在的后果,是现代国家和政府无法回避并且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应对的。

因此,从最直观的层面上,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代各国不但在刑事法和治安法中对涉毒的违法行为明文定罪施刑,而且还往往会专门针对毒品药物滥用问题制定特别的禁毒立法。

在禁毒问题上,我们甚至看到,连“宗教自由”这样的基本人权范畴,都难以在现代政法语境中为使用致幻药物提供合法性辩护。在 1990 年著名的史密斯案中( Employment Division, Dept. of Human Resources of Oregon v. Smith ),尽管遭到三个自由派大法官的激烈反对,但美国最高法院还是终审否决了被上诉人的主张,判定即使以宗教信仰为由,公民仍不可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明令违禁的精神致幻药品。此案后,为捍卫宗教信仰自由,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新的法律,试图挑战最高法院的保守倾向,但 1997 年后者再次在判决中将其宣告无效。此中反复波折,耐人寻味。但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强硬立场,却足以代表现代政治共同体针对精神致幻药物的一种基于理性的严酷态度。

当现代政治共同体不可避免地依靠理性为生存和发展逻辑时,无论是否上瘾、是否对身体有毁灭性的伤害,毒品实际上都已经形成了对整个社会潜在的巨大威胁。然而正如前面所说,这种力量是原始而悠远的,并且也强大而延绵不断。只有看到这一层张力时,我们才能明白,无论在打击毒品方面态度多么坚决一贯,我们的道路都将漫长,我们需要理解的仍然太多。

对于我们今天来说,禁毒的一个困境在于,由于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各国政府禁毒的坚决,需求和供给之间形成巨大的矛盾,高额的利润由此形成。贩毒者将贫困的农村作为毒品的直接种植、制作与中转地,在生存与致富的刺激下,拒绝诱惑的可能性小之又小。比如“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 这样的话在临泉民间就颇为流传,贩毒者建起来的楼房和门面,对于守着几亩土地改善生活的人来说,这种诱惑断难拒绝。

在又一个禁毒日来临的时候,我们选取这样的个案,通过细节的调查,希冀能展现这其中种种困境,为强化我们的禁毒行动提供某种新的思路。这些个案,发生在都是贫穷的农村,像安徽省西北边陲的临泉县就号称“中国第一人口大县” 的国家级扶贫开发县。这样的生存压力,这样的毒品生存土壤,这样的情境,从打击、禁止背后,我们也许能发现更多。

我国今年破获的贩毒大案:

1 、台湾人钟万亿贩毒集团案

2 、穆台力甫贩毒团伙案

3 、泉州“ 6 · 30 ” 制贩冰毒案

4 、云南特大武装贩毒案

5 、广东“ 10 · 21 ”

特大制造冰毒案

6 、广东“ 12 · 4 ”

特大贩卖毒品案

7 、云南 162 千克

液态海洛因案

8 、福建省特大制毒案

9 、“ JDB007-A ”

特大跨国走私冰毒案

10 、广东 65 千克海洛因案件

11 、 142 千克可卡因案件

12 、云南 47.6 千克

海洛因案件

13 、云南“ 2006 · 3 · 9 ”

特大贩毒案

14 、广东省“ 166 ”

特大制贩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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