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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也不能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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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荣环 张有义 2006-06-26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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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8 日 晚 10 点,北京一所高校学生白某,从宿舍楼一跃而下。

白某死了,正从楼下经过的一个人也被砸死了。

他自杀的原因很简单,据其女朋友回忆:当晚,白某与她发生过争吵。警方在白某宿舍发现了空酒瓶。

酒后的冲动,情感的失控,这些并非本文描述的重点,因为这种事情大家似乎已经司空见惯。

关键问题是——跳楼者虽想一了百了,殊不知,其背后却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

第一篇

行为的法律性质

>>> 高空坠落物?

很显然,白某坠楼过程中并没有丧失生命体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落物”是指,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楼上掉下一具尸体,可以视为物。但,一个有生命体征的活人当然不属于物。

高空坠落物被排除。

>>> 意外事件?

根据一个正常人的智力判断,被砸死的人生前,是不会意识到楼上会有人跳下来,他是无辜的受害者。意外事件的法律界定显然是针对致害者的。

不管致害者喝了多少酒,思想处于多复杂的状态,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完全应该判断出,晚上 10 点多楼下可能有人经过。

所以,意外事件的界定被排除。

>>> 间接故意?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虽然意识到办公楼有人加班,但仍然实施放火手段损毁办公楼,从而导致加班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烧死的人而言,行为人便具备了间接故意杀人的要件。

本案中,致害者可能与被害者素不相识,完全没有杀人故意,不符合间接故意的要件。

间接故意被排除。

>>> 过失杀人?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白某完全应该意识到楼下会有人经过,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具备了过失犯罪的要件。

第二篇

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没有刑事责任?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白某不存在刑事责任。

因为他坠楼只是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没有杀人的恶意想法 , 不具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首先是具有主观恶意性,所以他不属于犯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白某应该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虽然其主观不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他人死亡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本案中,白某已经死亡,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白某坠楼致人死亡,被害者不是特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白某坠楼危害着不特定人群,甚至有律师认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篇

被害者如何得到赔偿

>>> 未成年人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主要是未成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或者相关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因侵权且无责任能力而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尽管如此,实际上仍是由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赔偿,再由监护人补充承担。

如果白某属于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者家属可以请求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

>>> 成年学生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者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自杀者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由父母代为赔偿。应该从自杀者的财产中开支赔偿款项,但是作为在校学生,白某可能没有什么可执行的财产。

如果白某家属自愿赔偿,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之内。赔偿后,白某父母如果以白某已成年为由,要求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这种请求。

>>> 成年具备赔偿能力

如果他名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砸身亡者家属应该获得赔偿。

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才有诉讼的意义。

>>> 民政补偿

如致害者没有赔偿能力,只能寻找其他救济途径。国外有对无辜死者家属给予救助的机构,但是,目前我国民政部门还做不到。

>>> 工伤补偿

如被砸死的是学校员工,而且处于上班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可以定工伤死亡。

跳楼之前

请想清楚:

A. 砸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罪,除非跳楼者死亡被免于刑事处分

 

 

 

B. 砸死人、砸伤人或损害他人财产,跳楼者或其监护人及财产继承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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