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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里的程序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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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 2006-06-12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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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治

五百年前哥伦布从新大陆兴致勃勃地把烟草带回葡萄牙,就像打开了那个所罗门魔瓶的盖子,一个金黄色的魔鬼从此在世界各个角落冒起了缕缕烟雾。如果今天还活着的话他肯定会倍感沮丧,因为从没有哪种事物会像一个小小的烟斗遭到如此持久又如此广泛的争议。而历史学家却告诉我们,实际上反烟主义和烟草引入欧洲几乎是相伴而生的。

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希望国民拥有健康的体魄,因此各国都会在立法上对烟草行业作出程度不同的限制,这在世界范围内已然成为基本趋势。 2006 年 2 月 27 日 ,世界上首个反吸烟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开始正式生效。但是,这一行业给烟草生产国带来的大为可观的财政收入和就业岗位却令它们态度暧昧。 2002 年,美国一女烟民在洛杉矶法院向世界头号烟草商 ——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提出了 280 亿美元的天价索赔并获得胜诉,如此先例可能会鼓舞烟民们像大群亚马逊食人鱼一样将本国五大烟草公司瞬间吃光,于是加州高等法院在上诉判决中将原告的索赔降到了千分之一。爱尔兰法律对在公共场合吸烟者的处罚高达三万欧元,但这种被烟民们惊为天文的数字应该不会在烟草大国施行。

那场著名的虎门销烟一直为国人津津乐道,可香烟毕竟不是鸦片,对它的反对注定不会像禁止长辫子和裹小脚那么简单。当然其中重要的还有烟民自身的因素。

意大利作家伊塔罗·斯维沃曾深刻描述过发生在烟民们身上的“芝诺悖论”:香烟对我有害所以许愿要戒烟;而这一决定使我不安;我还愿似的吸了最后一支烟;我的许愿得到满足,不安也随之消失;因此这最后一支烟允许我再吸很多香烟。正是这“最后一支烟”成了困扰戒烟者们的魔咒。

香烟是什么?美国学者理查德·克莱恩试图揭示这一问题:从自然属性来看,香烟完全是一种附属物而非必需品,它毫无意义、无足称道,充其量只是一种注定燃烧殆尽的物质,仅仅只能通过将事物变成虚无的过程给人一种自我放松的彻底自由的愉悦,吸烟者从时钟的“嘀哒”中获取快慰。吸烟者们从来就没有想过从中追究实用,香烟的最大价值恰在于这种无用性,人们是在享受这一无用的过程。这有趣的想法可以说是克莱恩教授戒烟过程中的一个副产品,奇妙的是,在经历过这个对香烟宽容的文化分析之后,他最终成功戒烟。

在吸烟者和一些戒烟者的香烟生活里,我们看不到任何对“实体结果”的追求,而能够体味到的只是过程。沉浸入这样的思索氛围,笔者想到了在制度环境里国人的程序观念和我国的程序法建设。在一个有些急功近利的时代,这的确是我们的薄弱环节。在新近发生的“齐齐哈尔假药事件”中,在记者的镜头面前,制药厂的一些当事人轻描淡写地道出了药品生产审核程序的形同虚设。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我们的司法者中会把诉讼法当作“走程序”,甚至,诉讼立法自身也缺乏了程序独立的自信,因为我们不难在其中发现这样的条文——“……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殊不知,有时候让当事人大为困惑的只是单纯的程序违法本身:模棱两可的语言加上支支吾吾的表达,我怎么知道你要干什么?

无疑,我们对待吸烟问题是持了反对的态度。而作为一种事实的存在,香烟对于烟民最具吸引力的恰恰在于那个吸烟的过程,在此拿它同对程序法治的诉求作了也许不甚恰当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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