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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判定:王志文打记者不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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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甘霖 发自四川阆中 2006-06-1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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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打记者”案最新进展,本报独家披露—— 当电视剧《龙虎人生》在全国上映之时,“王志文打记者”案也有了最新的进展。 6 月 7 日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 “ 王志文打记者 ” 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志文对《西南商报》记者陈勇 “ 实施了强行拖拉和击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 ” ,但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勇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王志文将记者“示众”后殴打 法院审理查明, 200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5 时 许,电视剧《龙虎人生》摄制组正在阆中市下新街拍摄。原告陈勇背着相机来到摄制组现场,摄制人员告诉陈勇在此摄影录像。不一会儿,《龙虎人生》的主要演员王志文(即本案被告)和摄制组人员吴春海从摄制组现场回 “ 杜家客栈 ” 。原告陈勇举起相机对准王志文拍照,被告王志文当即上前抓住原告陈勇的相机背带。吴春海将陈勇的一只手反剪于背后,被告王志文在前面拉,吴春海在背后推,把原告陈勇强行带到了 “ 杜家客栈 ” 的中厅,要原告陈勇交出胶卷,并且被告王志文朝原告陈勇的胸部打了一拳。原告陈勇将自己的数码相机交给二人检查,后离开“杜家客栈”的中厅。 陈勇来到“杜家客栈”前厅,用手机通知其妻宁凤,称“被王志文打了”。宁凤电话邀约了宁某、何某某等人,一起要求找被告王志文评理。“龙”剧组部分工作人员出面阻拦,双方发生拉扯,双方均有一定程度受伤。阆中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平息了事态。当天晚上,原告到阆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胸局部软组织挫伤。 对于以上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勇未经允许对被告王志文进行拍照,对于纠纷起因有一定过错;但被告王志文对原告的拍照行为不是依法依理地进行制止,而是对原告陈勇实施了强制拖拉和击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法院的以上评判,原告陈勇的代理律师王强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的王志文到古城阆中拍戏,记者陈勇对其拍照是一种正当的采访行为,并不存在“有一定过错”。法院这样认定,实际是在否定和剥夺了记者的采访权。王强还认为,如果陈勇只是普通市民,而不是记者,那么这种“有一定过错”的说法或许成立。 法院判“打人也是职务行为” “王志文打记者”事件发生以后,包括《法制早报》在内的国内众多媒体都进行了追踪报道。 2005 年 11 月 29 日 ,陈勇一纸诉状交到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王志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医疗费误工费 0.1 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下,《龙虎人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要求与陈勇调解。 12 月 1 日 , “ 龙 ” 剧组执行制片人钱青青、陈勇、其妻宁凤在阆中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藤建的主持下,达成了 “ 调解协议 ” 。 此《治安调解书》所叙述的内容为:“ 200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5 时 30 分 许,陈勇在 ‘ 龙 ' 剧组下新街拍摄现场拍摄照片时,被 ‘ 龙 ' 剧组演员王志文认为陈勇在对其拍摄,双方发生纠纷。后陈勇到杜家客栈找王志文理论时,被 ‘ 龙 ' 剧组工作人员陈斌阻止,遂双方发生抓扯,致双方相互伤害,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经前期调查,此案属于治安纠纷,故进行治安调解。 ( 注:双方抓扯时王志文并未在场 ) 。 ” 《治安调解书》还强调“双方立即停止新闻媒体炒作”、“陈勇到阆中市人民法院撤诉”。由‘龙'剧组补偿陈勇费用 800 元。 这起本已经尘埃落定的“王志文打记者事件”因为《新民晚报》的一篇报道,再次掀起了波澜。 12 月 9 日 , “ 龙 ” 剧组通过发表的一篇《声明》称: “ 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所谓 ‘ 王志文殴打记者 ' 是一条假新闻 ” 。 《新民晚报》的这篇报道使陈勇非常被动,他不得不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12 月 10 日晚 ,其代理律师王强同样通过相关网站和媒体发表了《律师声明》。 12 月 12 日 ,陈勇以同样的诉讼标的和案由,将王志文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通过审理,对以上的“调解”和“《新民晚报》的报道”等事实予以了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王志文作为“龙”剧组的演员,因为在履行职务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龙”剧组来承担,现“龙”已经通过《治安调解书》的方式与原告陈勇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生效和履行,所以王志文不应另外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陈勇所主张的,《治安调解书》调解的仅是他和妻子宁风与“龙”剧组之间的纠纷,不是他与王志文之间的纠纷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定。认为陈勇、王志文、“龙”剧组三方的纠纷已经通过《治安调解书》了结,所以陈勇要求王志文赔偿和道歉的主张被驳回。 原告的代理律师王强认为,根据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王志文当街将记者陈勇“示众”,并对他进行了击打,而《治安调解书》却称“打人时王志文不在现场”。那么法院如果认为该院的认定和调查是真实的,就应该依法撤销不真实的《治安调解书》,既然《治安调解书》的内容不真实,其调解结果就应当无效,这也是民事调解的一个原则问题。 阆中一位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实际是在否定自己。 “诚然,王志文在履行职务。”王强说,他打人也是在履行职务吗?“龙”剧组是否授予他在履行职务中可以打人? 他说,其实判决的结果并不重要,但法院不能在这个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案子上闹笑话。 《法制早报》记者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本案的审判长为“罗顺辉”,而罗顺辉是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陈勇表示,将对此判决作进一步的研究后,再决定是否服判息诉,而王志文是否上诉,尚未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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