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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铁老大”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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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荣贤 本报记者 史勤华 2006-06-1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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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闯入无人监管的火车站,遭高压电击,该站想用 300 元了事 ——
生命在痛苦中煎熬 近半年了,贺跃德整日拉着幼小的女儿行乞苦诉,妻子的尸体还在医院扣押着,郑州铁路局对此没有任何说法。 2006 年大年初三,河南省临颖县皇帝庙乡贺坡村村民贺耀德一家正忙着迎送宾客,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子尹文霞病症发作,独自出走, 被临颖县火车站架设的 38 万伏高压电击伤 , 生命垂危。 尹文霞被火车站工作人员送进了临颖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由于医院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及医疗水平都十分有限,只能做一些紧急的处理措施。她被烧伤面积占全身百分之五十以上,从前胸到下肢全被电烧焦了。医院的主治医师建议抓紧时间转院治疗。 贺耀德两次去求火车站领导,领导明确而坚定地说:“如果你们转院,我们将不付一分钱的费用,不转院我们还可以考虑给予解决!” 到 2006 年 3 月 1 日 ,在临颖县人民医院躺了一个月之久的尹文霞,终因失去最佳的治疗走向死亡。 妻子死亡后,临颖县人民医院找贺耀德追要费用。他再次找火车站的领导,得到的答复是: “ 这件事已经报到郑州铁路局,上边领导已研究决定,我们不负任何责任,不能支付一分钱费用。不过出于同情,只能以救济的名义给你解决人民币 300 元整。 ” 援助律师的说法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求助电话后,伸出了援助之手。援助律师宁明义认为,火车站对尹文霞的死亡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一、在尹文霞触电受伤和不治死亡的过程中,火车站具有过错。 首先,火车站存在管理瑕疵,该管理瑕疵和尹文霞的触电具有因果关系。其次,尹文霞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火车站违反自己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不予积极配合治疗,是导致尹文霞不治死亡的原因之一。 二、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临颖县火车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 123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火车站即使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不具有免责情形和减轻责任情形,火车站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前不久,记者联系了临颖县火车站主管此事故处理的任站长。任站长说:“我们无任何权力,一切决定都是上级作出的。”随后,记者赴郑州铁路局采访,也始终没有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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