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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哥案”敲响知识产权保护警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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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2006-06-1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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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建言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万艾可”(俗称伟哥)专利纠纷案件,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这标志着中国国内 10 多家仿制这一产品的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 美国辉瑞公司生产的“万艾可”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 2004 年 7 月 5 日 ,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 6228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美国辉瑞公司 “ 万艾可 ” 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宣告其发明专利权无效。至此,美国辉瑞公司展开了对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长达近两年的专利诉讼。 这场诉讼使得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重新检讨自己的专利申请和复审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短短 20 多年的时间里,建立了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履行自己的承诺,中国对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现在看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过于强调与国际接轨,在充分保护他国知识产权与促进本国生产力发展之间,平衡性不够;知识产权法律的严格规定与现实生活中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尽管中国政府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采取 “ 运动式 ” 的执法方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所以,这些行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生产力发展的不均衡,决定了中国的立法机关必须寻求与其他国家有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接轨之后,中国执法机关所面临的种种难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深层次危机。 “万艾可”专利诉讼案足以促使中国立法机关认真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修改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当在维护和完善货物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积极修改服务贸易规则,防止少数发达国家利用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继续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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