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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举 官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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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刚 2006-06-0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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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志】

 

“民不举,官不究”为古语法谚,翻译为现代法律语言,其大意为:虽有不当行为,但当事人不向当局提出追诉请求,当局就不应追究。

此语蕴含着非常朴素的法律思想,但我们很难说这种思想是对还是错:一方面,此语虽出自封建社会,却精炼地的反映了现代司法行为被动性的特点,以及近代社会所祟尚的控制公权、意思自治等理念;另一方面,因经常有官僚以之作为徇私渎职的开脱,在用语习惯上,此语又常带有贬义色彩。

对于“民不举,官不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每种理解又直接影响着司法、执法行为乃至法治的进程。

在一些人的脑海里,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审查民事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民不举,官不究”的思想,是封建官僚徇私渎职的借口,潜藏着封建意识的毒瘤。正因如此,对于法官是否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才会争论不休。也正因如此,法官超出当事人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况才会时有发生。

其实,既然现在,也有人会感染上所谓的封建毒瘤:据报载,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曾发生一起强奸案,此案在当地村镇尽人皆知,而公安机关却一直未予立案。一位警察接受采访时竟表示,当事人没有举报,其不便追诉,此所谓“民不举,官不究”。

可见,“民不举,官不究”经常被曲解。在我看来,于民事、商事等私法领域,此语非常可取,只要民事行为不侵害他人权益,不违反国家强行法律,即使存在瑕疵,只要民不举,官府就不应审查干预;而在宪政、行政、刑事等公法领域,职权部门则应主动查处违法,万不可以“民不举,官不究”为由,怠于履行职责。

上述相反的事例说明,古语法谚有其适用领域,置之此处,则精辟入理,放于彼处,则谬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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