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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法治 ] 2005 年 3 月 8 日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在这一办法的附件中,明确写明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实际上堵住了一个重大的选举程序漏洞:在这条规定之前,有些人代会选举的选票填写方法是:赞成的不划,反对的划“×”,弃权的划“○”。这样,只要代表在选票上动了笔,就表示该代表不赞成该项提名,变相地剥夺了代表“秘密投票”的权利;在各种压力和顾虑之下,代表很难自由地行使选举权。 关于选举权的行使,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普选、秘密投票、选举权平等、禁止贿选等。然而这些大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真正要实现这些权利,就得依靠环环相扣的无数具体程序;这些程序虽然多是些琐碎的细节,但却是支撑着“良法美意”的坚实基础。 设计选举程序要综合考虑公平、保密、便捷以及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选举的公正性。例如,选民为表示赞同某人当选而要在选票上作出特殊的记号,这个记号的设定就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细节。常用的记号有“√”、“×”和“○”三种,这三者各有利弊。在欧洲通常是用“×”,除了传统习惯外,还是考虑到“√”只有一笔,如果划得潦草就只有一条斜线,无法与不慎划在选票上的其他线条相区别,从而容易造成废票;而“×”有两笔,很容易分辨。但是在东亚各国的文化中,“×”有表示否定的意味,在人名上划“×”在传统上更是判其死刑的象征,因此用“×”表示赞同当选就不合适了。至于“○”,既没有表示否定的含义,也不必担心划得潦草会不易分辨,但“○”的缺陷在于它是完全对称的图案:选票在投入票箱时往往墨迹(或印泥)未干,如果票箱内的其他选票是向上的,那么新投选票上的墨迹(或印泥)很有可能沾在原选票上,由于“○”是完全对称的,所以在一张选票上无法分辨哪个是原有的记号,哪些是后来沾上去的,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废票。 更有甚者,如果这些程序被人操弄,就有可能通过表面合法的手段达成不适当的目的。在 2004 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大选”投票和“公投”投票同时进行:由于这次的“公投”遭到相当程度的抵制,因此执政的民进党当局有意将“大选”和“公投”捆绑进行,这样那些愿意投“大选”票而抵制“公投”票的选民势必因为到场却不领“公投”票而暴露自己的政治倾向,从而遭到各种压力,以这种变相限制投票自由(投票自由包括不投票的自由)方式来拉抬投票率,广遭诟病。不过,这次“公投”最终还是因“未达法定人数”而遭否决,此乃后话。 即使在民主法治相对成熟发达的地区,如果选举细节出了问题,也会造成重大影响。美国 2000 年的总统大选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其中有不少就是选举细节的不当所造成的。在这场争议中出现的新名词“蝴蝶选票( Butterfly Ballot )”就是典型。所谓“蝴蝶选票”是一种在两侧列候选人名单、所有圈选栏集中成一行列在选票中央的设计,这种选票在佛罗里达州的棕榈滩县使用。在选票上,戈尔名字旁边供选民打洞选用的圆圈和另一个候选人布坎南的很接近,以致戈尔的名字看起来像是对应两个圆圈,而布什的名字旁边只有一个圆圈,这种设计造成了许多本想选举戈尔的选民错选他人,从而引发了选举争议。 当然,无论多么精细的设计,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总是难免疏漏,此时就需要一个中立的权威机构来解决相关的争议。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这种机构通常是中立的选举委员会或者最高法院,而解决争议的依据则是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毕竟,民主只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巩固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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