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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钻法律空子”的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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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运梁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2006-06-0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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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建言

不满 14 周岁人作案增多 引发最低刑龄之争

 

勒索不成,少年闫某竟然火烧住着两个老人和一个小孩的房子。掐死了亲生奶奶,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被放出来之后, 13 岁的小淘又杀死了 7 旬的太婆。这是新华网 5 月 31 日 报道的真实案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 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即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也是一个经验事实。根据这个规定和这个事实,有些很早就“出道”的未成年人便有了这样的认识:因为不满 14 周岁的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所以趁着这个“黄金时期”干些坏事也就无所谓了。王朔说:“无知者无畏”,在这里成为“有知者无畏”。

法律规定是一种制度性设置,它是给公民的行为设个“规矩”,划条线,确立个标准,让人们说话办事“有法可依”。然而,法律只是一种最低限的正义设置,法律的“负面效应”并不能避免,也就不可避免地可能被人利用。

由于信息传播某种程度的失控,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程度加大,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到了法律的这个“负面效应”,并且准备“钻法律的空子”。于是,很多人产生了担忧,担心这些孩子会有恃无恐,“心安理得”地干坏事。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并不是杞人忧天。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一般正义、形式正义,而不是追求个案正义、实质正义。十全十美的正义,实打实的正义,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理想,但从实然的角度看,我们实现的只能是“打了折扣的正义”。打着追求正义(实际上是一种个案正义、个别正义)的旗子要求修改法律,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惩罚那些“钻法律空子”的孩子,不应当是我们理智的选择。

惩罚不是万能的。用法律把那些“钻法律空子”的孩子送进监狱,让心智仍未成熟的他们自暴自弃,以致于向成年犯人“学习犯罪技术”,受到“交叉感染”,从而制造了新的犯罪人或者更为熟练的犯罪人,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最重要的是,法律对“钻空子”的孩子不用刑罚惩罚并不意味着对他们放手不管。刑法典第 17 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对那些干了坏事的孩子“齐抓共管”,进行多方面教育与矫治才是我们的理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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