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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便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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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婷 2006-05-2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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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岁高龄的吴老太太,丈夫早已故去,有一个儿子在西部工作。平时老太太全靠自己的一个侄子照顾。两年前,为了感谢侄子多年来对自己的悉心照料,老人决定把自己所居住的房产分一半赠给他。为了让自己的侄子安心,老人与其订立了一份赠与合同,并来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今年,老太太的儿子调回了北京。儿子回来后没有地方居住,况且自己也需要儿子照顾,老太太就想把分给侄子的房子要回来。老人的侄子认为老人已经通过赠与合同公证明确把房子赠与自己了,房子可以暂时让老人的儿子居住,但是赠与的合同已经经过公证,不同意把房子再转给老人的儿子。 老太太看和侄子之间协商不出什么结果,为了可以达到自己要回房子的目的,老人到公证处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在问清了以上的事实经过,耐心地告诉老人,办理公证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公证因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并不能只依据赠与人的意思随意撤销。 同时公证员也劝慰老人,老人的侄子悉心照顾老人多年,老人赠给侄子房产的时候也是真心真意的感谢侄子对自己的照顾,现在侄子也同意老人的儿子居住。希望老人可以做好自己儿子和侄子的工作,和和美美地居家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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