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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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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辩不明】
12 年前报考研究生时,陈颖 ( 化名 ) 把肄业证书(大专)伪造成毕业证书,从而获得报考资格。没想到在顺利完成学业、研究生毕业工作 6 年后,忽然被母校以报考时造假为由撤销了学位,“被打回原形”的他对这个处理不服,一纸诉状将中山大学告上了法庭。 5 月 15 日 ,该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正 方: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孙建荣 中山大学撤销陈颖硕士学位,“打回其原形”,意欲何为?难道它小肚鸡肠,看到陈颖今天如此“幸福的生活”而眼红,还是怕己有失面子,为其研究生的教育水平而答辩? 同是中国的高校,就因为时间的不同,仅仅差了 12 年,一个连大专都无法让其毕业,而另一个却能授其硕士学位。非也,中大之所以这么做,其关心的不是陈颖是否真具有研究生的能力而得一纸文凭,而是其造假行为本身。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不当中获得利益,即使你有获取该利益的真正实力。一句“我绝对没有想到报考造假会让中大撤销我的硕士学位。”岂能成为作假的合法理由? 允许作假之危害不是有损中大一校颜面之事,而是对其他考生利益的损害。相同的报考规则体现的是平等,而不是造假者的“天堂”。因此如果允许造假也就意味着破坏规则。如果没有规则,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律秩序。 反 方: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庞叶军 校方“对其他诚信考生不公平”,“鼓励考生作弊和学术造假”的说法危言耸听。 从因果关系上看,陈颖的报考并未也无法阻止他人报名,对他人而言并未产生损害。况且其最终通过考试、答辩等合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也证明了其已经达到硕士学位的客观标准。 从社会效果上说,确认中山大学不撤销陈颖的硕士学位,这一结果将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学历的慎重审查,避免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从而倡导诚实守信的学术风尚。 “程序公正应优先于实体公正。”当然,我并不是反对和排除学校对学位的监督和管理,而是这种监管应及时进行。很难想象,如果中山大学在陈颖毕业 6 年后仍可撤销其硕士学位的行为得到支持,那么社会上成千上万的学位都将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这无异于豁免了高校对学生资格慎重审查的义务,那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学历的审查还有何意义?从价值取向上看,以牺牲陈颖一人硕士学位的代价,却未能换来整体结果的公正与进步,也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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