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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好 邻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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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振锋 2006-05-22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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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志】

 

法律谚语是法律文化的高度浓缩,一句法律谚语背后有着耐人寻味的故事和深邃的法理。从本期起,本报开辟《法谚志》栏目,对中外法谚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商鞅是大改革家,妇孺皆知。

《商君书·定分》就有这样用意深刻的一段:“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大街上跑了一只野兔,一堆人追逐,谁追到了就是谁的。即使你再贪心,也没有人非议。但市场上兔子堆积如山,如果不买,人们甚至不会去看上一眼。原因就在于一个“名分未定”,一个“名分已定”。若名分未定,就连尧舜禹汤这样的贤人也会追求;而若名分已定,就连贪盗之人也不敢妄取。“名分”之重要,以至于此!的确,名分定兔子则有了“主儿”,名分未定,自然人人得而取之。简单的故事里有着深刻的法理寓意:兔子是物,有“主儿”就是有了所有人,构成了“物权”关系,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申而广之,物权就是财产权,法律保护财产权,是谓合法的私人财产要受到法律保护。换言之,正是由于法律界定了兔子的归属,市场上才不会出现哄抢兔子的情景。人们才能各司其职,各守其分,进而安身立命。藉此,社会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东海西海,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2000 年前的中国古人如此,千年之后,西方智慧也遥遥暗合曰:篱笆好,邻居好。大白话的意思就是,你家的篱笆结实了,邻居才无法窥视与偷盗,双方自然能相安无事,和谐共处,其乐融融,岂不快哉?引申开来,同样是一个确定“名分”的问题,法律以庄严的形式界定了篱笆内外的归属,使得社会秩序宴然,邻居们自然也各得其所,生活悠哉游哉如田园牧歌。当然,在这里法律确定的其实是“所属”规则,严格的说只能算是“定分”。而西欧古典时代的启蒙作家常常预设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为自然状态,洛克说那是人类的黄金时代,物质丰富,人口稀少,大家相亲相爱;霍布斯则说那是黑暗时代,物质匮乏,人人相争,奉行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丛林规则。或者说是不幸,人类走出了黄金时代;或者说是幸运,人类走出了丛林社会。但不管怎么说,人类走入了一个资源稀缺的时代,为了能够利用有限的资源使所有人度过厄运,法律就必须确定一个财产分配的规则,使得人们面对有限资源时不致于刀枪相向,是谓“止争”。

事情绝不能到此为止。现代社会往往是一个大型的陌生人社会,篱笆可以挡得住街坊邻居却未必挡得住不速之客,因此,还必须要有忠实的狗们来保护篱笆里的财产与女人。这个狗可能是享有社会公权力的政府,也可能是被预设为社会最终裁决机构的、中立的法院。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注意:人必须是狗的主人,是狗的效忠对象,否则就是乾坤倒置。在现代社会,篱笆防狗在事实上已更多于防人。由此看来,过去《篱笆、女人和狗》那部电视剧还颇得法理之妙,拍得不仅有滋有味,更是意味幽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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