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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华 2006-05-2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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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三高管合谋盗 G 外高桥
5 月 11 日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G 外高桥”, 600648.SH) 发布公告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下称“普华永道” ) ,在 2003 年度和 2004 年度对 G 外高桥的年度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使该公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G 外高桥已于 5 月 9 日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普华永道退还全部审计服务费共计 170 万元,赔偿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 2 亿元,并且承担全部仲裁费和律师费。 昨日,此案的案中案, G 外高桥原计划财务部经理黎明红、国海证券上海圆明园路营业部 ( 下称“国海营业部” ) 总经理金一敏,以及上海国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下称“国发石油” ) 总经理仇新康涉嫌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在上海浦东法院第二庭开审。 庭审直击 5 月 16 日 13 时,浦东法院第二庭座无虚席,犯罪嫌疑人黎明红、金一敏、仇新康走上被告席。上诉 3 人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书,从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案发时,黎明红通过金一敏介绍与仇新康认识,并以国海营业部为资金划转平台,累计挪用 G 外高桥在国海营业部存放的保证金 3.5 亿多元,用于炒作股票以及自己开办公司的运营周转。最后案发时,尚有 2.2 亿余元无法收回,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3 人因此被诉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可以判处 3~10 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认可了黎明红、金一敏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此次庭审一直持续了三个半小时,由于案件复杂,最后法官宣布休庭而非闭庭,并且称“该案还会有下次开庭”。 案件缘起 黎明红从 1994 年开始进入 G 外高桥工作,不久,被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掌管公司证券投资类项目。 2002 年 2 月,黎明红因正常业务关系结识金一敏。此前,金一敏就与仇新康相识。金一敏知道仇新康本人喜好坐庄炒股,两人经常有业务往来,知道仇新康需要资金周转。 黎明红结识仇新康是经金一敏介绍的,两人很快商谈起合作之事。仇新康提出向黎明红所掌管的 G 外高桥账户借贷 4000 万元。 黎明红表示,一开始他尚坚持拆借金额,为国海营业部能控制的账户内金额,借此防止风险。“我其实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只是为了公司的资产能够增值,获得比银行利率要高的收益。”黎明红当庭说。 “如果股票下跌到一个底线,我们就要平仓,把钱取出来。”金一敏说。 2002 年 4 月,第一笔 4000 万元款项借给仇新康。“我们约定了 1 到 2 个月内就要归还。最初是说好钱还在国海营业部控制的账户内,后来金一敏认为这样没法操作。基于对他的信任,我答应了可以把钱转到仇新康的账户上,由他进行炒股。”黎明红表示。 黎明红为避免责任,没有与仇新康签订合同,而选择手续事后办理。黎明红表示,假如整个操作出了问题,就算金一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 2002 年 6 月, 4000 万元顺利归还 G 外高桥,当时国海营业部为了应对上级检查,黎明红事后还是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认可了这次资金的流动。 此后,直到 2002 年 12 月,金一敏再次找到黎明红要求资金支持,因为仇新康在外炒股亏损巨大,急需资金周转。最初,黎明红并不太情愿,但金一敏强调:“如果最后仇新康彻底亏损,以前的事情也会曝光。”黎明红担心此前挪用保证金的事情败露,影响他的前途,只好答应。 其后几个月中,黎明红累计从公司账户中划出 6950 万元到仇新康账户,这笔后来填入的钱一去无回。 案发经过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金一敏不仅伙同黎明红把 G 外高桥的保证金挪用给仇新康炒股,还动用了其他数十家企业委托理财的累计 4.8 亿余元的款项进行炒股,最后有 5600 万元损失无法归还。” 直到 2003 年底,黎明红才开始逐渐意识到,他此前偷偷划给仇新康炒股的钱可能收不回来了,为了填补这不断扩大的财务漏洞,只好先用造假的办法瞒过公司领导,他采用伪造公章的方式,让有些文件不需要再请示领导。 也就在此时,针对普华永道的审计检查,黎明红与金一敏利用其函证程序的漏洞多次逃过了。庭审后他用“侥幸”心理来形容当时的所作所为。 事后查明, 2003 年和 2004 年 , 普华永道在对该账号实施函证时,均未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相反却交给 G 外高桥的黎明红处理,而这些询证函亦非证券公司直接向普华永道回函,而由黎明红交还给普华永道。这样,就给黎明红与国海营业部的金一敏弄虚作假掩盖挪用资金行为创造了机会。 因此, G 外高桥委托萧耘律所提起仲裁:“对于此等导致 G 外高桥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作为国际知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在实施审计后竟然毫无察觉,依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瞒住了公司领导,也瞒住了会计师事务所后,黎明红知道“瞒,肯定不是办法”。必须另谋他路,而当时股市大盘低落,再投钱进入股市恐怕依然竹篮打水,所以他们 3 人商定,再投入一笔钱进入实业领域,比如 2004 年初创办开麦拉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在新疆开办两家矿厂,由仇新康负责。 “钱已经投出去了,硬拿回来,肯定是很大的亏损,还不如开其他公司慢慢把亏损的钱弥补过来。”黎明红交代。但是,他没有等到新项目获利,就等来了公安机关的调查。 被拘后和盘托出问题 2005 年 6 月 20 日 , G 外高桥副总经理高原发现公司存放在国海营业部的证券保证金账户余额与经审计的公司 2003 年度和 2004 年度的报表明细账上金额严重不符。 原来经普华永道审计过的财务资料显示: 2003 年底该账户存有 9000 万元,但实际上仅有 3384 元; 2004 年底存有 2 亿元,但实际仅有 20770 元,还有 5 万元左右的股票。 于是,当天下午 3 点,黎明红被叫到办公室开会, G 外高桥的领导要求他把所有情况统统交代清楚。随后,他被赶来的浦东公安分局警察带走, 21 日凌晨,他彻底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金一敏也被他的领导约见。“晚上 10 点多钟,我接到公司副总的电话,让我到办公室谈谈。”回忆起当时的情形,金一敏声音特别低沉。 在金一敏被领导约见前几个小时,国海证券副总已经接到 G 外高桥领导的电话,需要商谈巨大的挪用资金问题。这时,金一敏已意识到大事不妙。不过,他打车赶到办公室,不久,也被警察带走。“他们带我走的时候,很客气,说是需要询问一些问题,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到了公安局,金一敏几乎把他知道的黎明红与仇新康所有的交易内幕和盘托出,还迅速交代了仇新康的情况,“我告诉警方,仇新康在新疆的哈密地区,还提供了仇新康的手机和大致情况。”不过,公诉人却认为这不属于自首,因为他没有交代自己参与这些交易的情况。 此后,在新疆当地警方的配合下, 22 日,仇新康便被刑事拘留,带回上海。 记者观察 “监管薄弱给我们提供机会” 在黎明红的辩护人看来:虽然黎明红挪用资金属实,他自己也认罪,但毕竟有立功表现,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上从轻和减轻处理。 根据公诉人当庭的意见,黎明红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 G 外高桥一位负责人——总经理史贤俊挪用资金和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黎明红依法属于有立功表现。 但金一敏的立功表现却没有得到公诉方支持。为此,辩护人认为,金一敏仅仅是被公安机关询问问题时,就把所掌握的情况交代清楚,虽然对自己问题交代不多,但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一种“准自首”;而金一敏提供了仇新康的手机和行踪,为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仇新康有重大贡献,这也应当作为立功表现。 此外,金一敏的辩护人还拿出一份由 G 外高桥发出的公函,公函指出案发后,金一敏曾积极帮助 G 外高桥挽回损失。作为该案的最大受害人—— G 外高桥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而仇新康在庭上表现略显消极,尤其是法官根据法律允许他们最后陈述之时,黎明红与金一敏均掏出写好的悔过书递交法庭,黎明红还当庭忏悔其所为,但是仇新康默默无言。 面对这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在休庭之前,黎明红把他长长的悔过书念了一部分:“我一路走来都是坦途,太过自信了,以为自己曾经作过贡献,便有些狂妄,最后一失足成千古恨,给浦东抹了黑。” 不过,他还表示:“证券市场监管的薄弱给我们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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