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被缚的窦唯与哈哈镜中的秩序
提供新闻线索 首届全国律师辩词大赛冠名赞助
、广告联系《法制早报》律政专
寻求法律服务
  □刘楠(法学博士、高级法官)2006-05-22 刊:010-64735588-6165
lzzk@vip.sina.com
移动用户

[ 法律漫谈 ]

 

不出意外,窦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嫌疑,就意味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也许窦唯的悲剧在于:他怎么逃都逃不掉娱乐与被娱乐的宿命,他的天才、他的个性、他的婚姻……

身陷囹圄,让“窦粉”们有了一千个伤心的理由。摇滚之王的缔造者,就这样被征服。痛心:这真是愚蠢的低级错误;诅咒:都是八卦新闻惹的祸;理解:名人也是人;理智:媒体再不要追杀他们了!不过反正娱记和名星,总是相生相克,这种事多了,也就习惯了。

兴许是孤陋寡闻,印象中因为发泄情绪、酒后滋事这类可以“化解”的事情而承担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明星,好像在大陆还没有。名人嘛,耍耍大牌,甩甩话筒,骂骂人,动动粗,哪怕是对那些拍案而起的愤怒者来说,都觉得他们受到的只是“无情的谴责”,但真正让他们“进去”,好像大多数人的潜意识还是没有准备。要不,按照我们已经较为完备的处罚性的法律体系,可能已经很多人都是已经“进去”过的了。例如,逃税的、打人的、指使打人的、破坏公物的、骚扰妇女的、吸毒的……不一而足。

可这次终于较真了。就像泰森,就像马拉多纳,就像辛普森,甚至像为点风流事差点出庭作证的克林顿。

我这里不是要发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感叹,去探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余毒在法治国家是如何被肃清的,更不是要真去嘲笑窦唯怎么蠢。我只是要问,为什么在今天,名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了这么一个转折,一个按照法律文本可以预见的结论,但按照一般人的习惯性思维,按照情理,按照一部分人的愿望,还不至于此的结论。

《黔之驴》中的老虎再强,第一次见到驴,却差点吓破了胆。笔者以为,窦唯的被拘,不过是一个拉长了的虎、驴较量的过程。这个比喻,对当事者的人格没有任何伤害的意思,其实我自己也是窦粉。“驴不胜怒,踢之”所对抗的“虎”,可以看作是文本上的法律所试图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的力量,在很长的时间里,都还处于一个被试探的过程,但一旦认识到对方的弱点,形成主导的力量,就不是纸老虎了,而是果断的“断其喉、尽其肉”。

文本上的法律所确立的秩序系统,与人们的习惯并不一致,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经历过批量法律移植的国度。按照常识一些的理解,是“法不容情”。其实,在作出一个决定时,法与情、情与理实际上是难以分开的。大多数人总是事后诸葛亮似的说老虎当然比驴厉害,但却忘了老虎观察驴也许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法律文本给我们每个人的印象,都极可能被我们自己固有的“前见”转化成哈哈镜中的秩序,极度变形、扭曲。所以,那么多人,在此之前,在别的地方,都躲过一劫,也并没有给人们造成多少不公平的感觉。要是赶在昨天的北京和成都,指不定还杀出过张唯、王唯来呢。

这个世界会照旧下去,对同类的事有很多人抱不平,也有很多人大快人心,总之是不错的谈资,娱乐的对象。但当某一天,大家对一些“腕儿”被处罚习以为常了,也许新的秩序就真的建立起来了。就在不知不觉中。

 

大赛宣传·示范新闻稿件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参赛作品提供的重要新闻线
发送至92639020
索,我们将派记者采访,稿件刊
fzzbflfw@
发在《供法制早报》、《中国律
vip.sina.com 师》杂志等合作媒体。
 
早报读者调查
往日早报  
 
 
  佘祥林杀妻案:无罪辩护 11年
前的律师预言
佘祥林杀妻案追踪:100分钟洗
清 11 年冤情
“焦玫瑰‘姘头'一说路人皆知”
夏淑琴正是日军刀下幸存的8岁
女孩
杨永明操控“宝马”不算诈骗
检察官庭上“怒谏”判处死刑
国际大导演唐季礼“武打” 8
家媒体
“任文辉案”律师 8 年孤独呐
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国土资源卫士闫道强四子讨公
为尹西才系列涉贪案辩护 安徽
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安徽律师涉嫌伪证案检察官律
师激辩二审
山西警察律师辩护:北京警察
过错在先
张玉舜“受贿”在市长卸任之
热议中的王斌余“民工杀人
”案
律师会见李玉春 解释上诉不加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案开审
关键5证人“身体不好”未到庭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暗埋 40 处
“诱供”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一审被判 10
   
《法制早报》《中国律师》杂志
联合推出首届中国律师辩词大赛
中国律师辩词大赛·2006
征稿启事 评奖细则 报名表 合同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邮箱:fzzbflfw@vip.sina.com

电话:010-84772959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