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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必破”政策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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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炜(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006-05-22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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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言 ]

 

“命案必破”的号召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反映了公安机关自我加压的进取精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 , “命案必破”同样蕴含着背离法治、人权等基本理念的潜在危险。

我们知道,有些疑难案件确实难以侦破,更何况可以依靠的仅仅是搜集客观证据。在此情况下,“命案必破”的压力仍然由上而下传递且与日俱增,具体经办人员自然便有了诉诸刑讯的主观动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他们的嘴里获知案件全貌。

诚然,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可以对刑讯逼供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由于该罪在实践中已异化为结果犯,刑讯逼供行为只有确实引发错案时才可能被真正定罪,因而其威慑力大打折扣。尤其在侦查人员获得初步证据且已经内心确信该犯罪嫌疑人即为“命案”之罪魁祸首时,刑讯逼供就可能成为“命案必破”的伴生物。

事实上,“命案必破”又一次体现了实体正义之于程序正义的优势地位,虽然公安部发言人提到“命案必破”只是一个奋斗的目标,但同时也明确指出 85% 是破案率的底限,再辅以“两降 一升 ”的具体要求,“命案必破”在实践中扮演的角色绝不止于指出一个目标、确定一个方向,而是有层层落实的具体评估指标。

公安部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命案破案率已经远远超过英美。但是我们必须明白,“顺差”的背后隐藏的却是我国与英美国家对被告人权利重视程度的巨大“逆差”。现代法治要求的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权利客观上增加了破案难度,最为典型的便是被告人的沉默权。值得深思的是:英美国家为何要束缚自己打击犯罪的手脚呢?为何要增加破案的难度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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