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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案必破”是合理而有效的刑事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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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冷暖(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06-05-22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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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高度 ]
2004 年 11 月,公安部在“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发出了“命案必破”的号召。对于这一号召,学界和民间多有诟病,主要理由是这一号召不符合客观规律,不利于保障人权。 5 月 16 日 ,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些质疑作了比较完整地回应,并阐明了“命案必破”的确切含义。笔者认为,公安部的回应和解释是有说服力的。 一般认为,现代刑事政策的目标在于“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因此,衡量刑事政策好坏的关键就在于其对犯罪的反应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所谓合理,就是说刑事政策必须符合事理、情理、法理;所谓有效,就是说刑事政策不能是一个看上去很美却不可能实现的空口号。 诚然,从认识论和侦查规律的层面来讲,“命案必破”是不可能的。一是因为有些命案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入法律程序,连案都没有立,自然谈不上侦破;二是因为侦查工作毕竟是回顾性行为,犯罪分子留下的蛛丝马迹并不能保证任何案件都能够得到“重现”,更何况很多时候犯罪分子都是“雁过无痕”。如果我们只是将“命案必破”视为一项刑事政策,视为公安机关命案侦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最高目标,那么,这项号召就不仅不荒唐,而且是完全符合事理的——“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恰恰体现了公安机关对自身职责的清醒认识和对工作效率的不懈追求。 不仅如此,号召“命案必破”也呼应了老百姓惩恶扬善的朴素正义观,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社会安全感,坚定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因为生命利益往往牵连个人、社会最敏感的神经,公安机关如果在命案侦查上没有必破的决心、信心,不能保持很高的破案率,公民就没有安全感可言,他们对正义的期待就会落空,他们对法治的信仰就会迷失。同时,号召“命案必破”本身也是对潜在犯罪人的一种震慑,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这些都是“命案必破”的情理、法理基础。 “命案必破”符合事理、情理、法理,那么其对犯罪的反应是否有效?事实已经做出了最好的回答: 2005 年,我国命案破案率高达 89.6% ,部分省份甚至达到 90% ,超过了英国、法国与美国;全国共有 1680 个县、市、区级立案单位实现了命案全破,占全部县市区级立案单位的 47 %;杀人案件破案率达到 87.2% ,比 2003 年提高了 9 个百分点。显然,“命案必破”在刑事侦查中的促进作用已经体现出来了。 不难看出,“命案必破”本身并没有“原罪”,关键在于我们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这项号召——它不是认识规律,不是侦查规律,也不是侦查工作的硬性目标,而仅仅是一项阶段性的刑事政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命案必破”是公安机关应对转型社会犯罪高发态势的合理而有效的反应,是一项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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