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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个人信用证诈骗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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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奕彤 2006-05-1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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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30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例特大个人信用证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正和集团 ( 香港 ) 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钢鸣以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被要求退赔被害人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损失 4221 万美元。至此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个人信用证诈骗案尘埃落定。

内外勾结虚构贸易

骗取信用证

从 1994 年 6 月至 1996 年 4 月的两年内,李钢鸣与轻工公司高层勾结,以虚构贸易的手段骗取信用证下款项 4200 多万美元。该事件直接导致广东省在香港特区的窗口企业——原粤海企业 ( 集团 ) 有限公司在 2000 年重组,现为广东控股有限公司。

李钢鸣原为肇庆市中旅企业 ( 集团 ) 公司公司总经理。 1993 年 2 月李钢鸣赴港筹建正和公司,与时任轻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甘广正达成协议:由肇庆中旅作为正和公司的担保,轻工公司以形式上的贸易往来向香港有关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供正和公司套取现金。

1994 年 5 月 18 日 ,甘广正代表轻工公司签订了虚假合作协议:轻工公司代肇庆中旅下属合资企业肇庆市肇杰鞋业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据此,轻工公司向香港 20 多家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然后与正和公司伪造有关单证,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给正和公司使用。正和公司除支付银行利息、开证费外,另外付给轻工公司开证金额 3% 的手续费。据了解,双方按此方式共开证达 132 份,金额达 2.6 亿多美元。期间,甘广正将手续费 45 万元港币占为己有。

李钢鸣不断套取新款归还旧款。广东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士称,从 1995 年开始,李钢鸣的欠账越来越多,还款速度越来越慢,造成了粤海集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李钢鸣与正和公司至今尚有 4221 万美元的借款未归还,致使轻工公司及其母公司粤海集团负担沉重,除偿还银行本金外,还偿还了利息 4 亿多港币。

从“玩忽职守罪”到

“信用证诈骗罪”

2004 年 4 月 12 日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同年 8 月 27 日,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甘、李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法庭并未认同肇庆市检察院指控的信用证诈骗罪。肇庆检察院随即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也认为:李钢鸣的行为应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2005 年 4 月 12 日 ,广东省高院在肇庆中院对本案进行二审。今年 4 月 30 日,作出如上终审判决。法庭同时认为轻工公司要求李赔偿本金之外的银行手续费、利息,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至此,历时 12 年的广东特大信用证诈骗案告一段落。广东控股有限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坚持认为对李钢鸣的判刑过轻,因此还将继续申诉。

与李钢鸣打过十多年交道的上述有关人士透露,李钢鸣具有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香港居民的双重身份。前者使其游走于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而后者能够掩护其将资产转移向海外。同时这位人士也坦言,国有企业监管不严是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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