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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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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慧星(著名民法学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2006-05-1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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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边的物权法 ]

——正确理解“物权”概念(三)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公法上才有搜查证制度,证据法上才有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规则。

物权的第三个要点是“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是财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而是法律强行规定的。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具有排他性,而合同上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凡是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都是用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来保护,如果这样的权利被侵犯,轻则追究侵权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没有排他性的权利,法律只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只追究侵害人的违约责任。刑法上所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就是用来保护物权的排他性的。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到期不还。张三是养猪专业户,于是李四趁张三不在家,到张三家去抓小猪抵债,并且按照张三欠钱的数额抓走一定数目的小猪。张三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处李四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张三通过公安机关处理,李四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李四奇怪为什么张三不还钱反倒没事。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李四的金钱债权是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张三不还钱,李四应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强制他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因为债权没有排他性,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而相反,小猪的所有权人是张三,物权具有排他性,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去抓小猪,就侵犯了张三物权的排他性,李四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平常把“排除他人干涉”,理解为排除一般人的干涉,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指排除国家的干涉,着重排除的是“国家的干涉”。这种“干涉”首先是警察的干涉。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公路都有警察巡逻,但私人的住宅、住宅小区没有警察巡逻。许多小区的门口都有一 块牌子,上面写着 8 个大字:“私人产业,非请勿入”。“非请勿入”的意思是:不经权利人同意,你就不能进去。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私人产业,就是物权法上的“物权”,“非请勿入”,就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即使是警察,也不能进入私人小区和私人的房屋,除非得到房主的同意或者持有搜查证。

美国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黑人运动员辛普森涉嫌把他的前妻和前妻的男朋友杀了。这个案件经法庭公开审理,最后宣判辛普森无罪。大家都想不通,因为在我们看来,辛普森杀人可以说是铁证如山,什么血手套、杀人凶器等都提交到庭,怎么能够宣告他无罪呢?从新闻报道得知,联邦警察进入辛普森住宅搜出血手套和杀人凶器,但联邦警察没有事先取得搜查证,而是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这就构成违法行为。美国法律规定:通过违法行为得到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法庭对这些证据不予采信,只好宣判辛普森无罪。这是一个说明物权排他性的经典案例。由此我们知道,公法上的搜查证制度正是应对物权的排他性特征而设,特殊情形警察必须强行进入私人的房屋,就要用搜查证来打破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法律强行的规定,并用监狱、法院、检察院等暴力机关来强行维护物权的排他性。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公法上才有搜查证制度,证据法上才有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规则。我国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由此可见,物权的排他性不仅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国家的整个法制秩序,在刑法上、程序法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4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一讲依法行政,就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我们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使其尽量完善。行政法规尽量完善并不意味着实现“依法行政”,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的问题,而是公权力的界线问题。比如,公权力有没有界线?界线何在?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线。物权界线(房门)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房门)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因此,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还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进行法制教育。首先是可以让警察、国家公务员、地方党政领导人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物权观念、私权观念。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公务员、我们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具有物权观念、私权观念,不知道物权具有排他性。

从这个角度看,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物权的定义,要明文规定物权的“排他性”。只有这样才能教育人民,才能教育我们的官员,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民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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