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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殒命“生存体验夏令营”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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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 妩 江 南 2006-05-1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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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少年系青年宫组织的夏令营成员,在活动中不幸遇难身亡。青年宫先行处理赔偿事宜并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原告青年宫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从而取得了追偿的权利,而且青年宫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协议也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的追偿权及追偿所得款项归原告,故原告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江苏南通一名 10 岁的小学生在参加市青年宫组织的“生存体验夏令营”活动时,途中从旅游公司安排的拖拉机上摔下又被车轮碾挤死亡。青年宫在和死者父母达成协议赔偿 41.5 万元后,把旅游公司和驾驶员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应连带赔偿青年宫为处理此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7 万元。

日前,这起发生在黄海海域滩涂上的“生存体验夏令营”意外事故,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确认一审判决生效,旅游公司和驾驶员连带赔偿青年宫经济损失 27 万余元。

青天霹雳 十龄童殒命

2005 年 8 月 19 日 ,天还没亮, 10 岁的小学生林亮程已经洗漱完毕,穿戴整齐,大声喊还在睡梦中的父母。父母睁眼看看他,都不由得开心地笑了:这个小家伙,平时都要家长喊多少声才起床的,今天因为要去旅游就这么兴奋,起了个大早!

林亮程要去参加的是南通市青年宫(以下简称青年宫)组织的“生存体验夏令营”,市区一共有 95 名学生报名参加了这次活动。

汽车一路奔驰,很快就到达了活动目的地——位于如东县长沙黄海海域的东北侧滩涂。

该滩涂由南通海上迪斯科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开发和经营,青年宫组织的“生存体验夏令营”活动委托其安排。

旅游公司组织的 8 辆手扶拖拉机正在滩涂上等待着他们,准备把小朋友们运送到滩涂养殖场参观和活动。

根据统一安排,林亮程和其他 11 名小学生一起爬上了高晓建驾驶的手扶拖拉机。

上午 8 时 20 分左右,当拖拉机沿下海通道行使约 2 公里 左右时,悲剧在一瞬间发生了——林亮程从拖拉机上摔了下来,随后被行进中的拖拉机左后轮碾挤而过……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林亮程的心脏停止跳动不幸死亡了。刚刚来到滩涂,林亮程还没有“体验”到什么,就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事故发生后,如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即派员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林亮程的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并于 2005 年 8 月 26 日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晓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林亮程不承担事故责任。随后,高晓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 10 月 12 日 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 6 个月。

协议赔偿

青年宫赔偿 41.5 万

青年宫积极主动地和林亮程的父母商谈赔偿事宜,抚慰这对中年丧子的夫妇。

经过多次商谈,双方于当年 8 月 31 日达成协议:青年宫共计补偿林亮程父母人民币 41.5 万元(此款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 2005 年 9 月 2 日 17 时前 支付 27 万元,于 2005 年 9 月 5 日 17 时前 支付 14.5 万元。如逾期,青年宫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协议同时约定,林亮程父母向肇事方高晓建及旅游公司的索赔权及所得款项归青年宫。

2005 年 9 月 2 日 ,林亮程的父亲在青年宫领取了全部协议赔款 41.5 万元。打完收条后,他沉痛地留下眼泪并说了一句话:“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我的小亮程了!”在场的人无不洒下同情之泪。

对簿公堂,

三方唇枪舌剑

2005 年 9 月 7 日 ,青年宫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旅游公司和高晓建连带赔偿原告青年宫 47 万元。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又重新以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在庭审中,原被告 3 方就青年宫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身份、高晓建与旅游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 47 万元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手扶拖拉机驾驶员高晓建辩称,因为该起事故发生在海域的滩涂上,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范围。虽然公安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是以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的;青年宫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游公司则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本案原告主体应该是死者的父母,青年宫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 属于不合格主体。

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是高晓建驾驶制动不合格、加大速比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手扶拖拉机从事人员运载工作。这几点原因中至关重要的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能做到这点改进的显然只有作为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的高晓建。

高晓建运送被害人,是基于旅游公司与高晓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发生的运输行为,并非原告认为的雇佣关系。

高晓建及驾驶人员均不固定为旅游公司提供服务,只有在旅游公司有相关工作与他们联系时,如果他们有时间且愿意的话就开车到公司来提供运输服务,运输费用依据工作量按 30 元 / 车结算,他们与旅游公司除运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往来。

显然,高晓建为旅游公司提供的是运输服务,收取的是运输费用,双方存在的仅是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 288 条、 302 条之规定,应由承运人高晓建承担赔偿责任,与旅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青年宫则认为,被害人父母把索赔权转让给原告是合法的,故青年宫有合法的原告资格。两个被告之间的关系,应是高晓建受雇于旅游公司。两被告存在明显的共同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公司与

司机是雇佣关系

法院查明了旅游公司与高晓建的关系问题。旅游公司经过对报名的拖拉机进行挑选,选出 25 辆拖拉机负责运送游客,其中包含高晓建的拖拉机。旅游公司对 25 辆拖拉机分别编号,配备拖拉机后车厢棚架、坐板,配发给每位拖拉机驾驶员“南通海上迪斯科旅游风景区”上岗证,上面有驾驶员的照片,标有部门“车队”及各人的工号。旅游公司有接待业务,即按照拖拉机的编号通知拖拉机驾驶员凭公司的派车单运送游客,公司按照每车 30 元支付报酬。

2004 年 6 月 3 日 ,高晓建与旅游公司约定:

1 、高晓建服从旅游公司的统一安排、统一调度,不私自拉客载客,不收小费,自觉维护旅游管理秩序,如有违反自觉接受公司处罚。

2 、按照公司的接待要求,出车时装备好棚架、板凳,做到挂牌上岗、亮证服务。车况保持清洁、舒适、车辆制动装置符合要求。

3 、到达海上旅游区域内,服从旅游景区养殖场管理,自觉做到不拾泥螺,不踩文蛤等。一经发现自觉接受养殖场处理。

4 、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向旅客介绍安全及注意事项,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5 、自觉做好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由于被告高晓建是服从旅游公司的统一安排、统一调度在旅游公司的旅游景区内从事运送旅客工作,同时高晓建还必须根据旅游公司的要求自觉做好服务工作,因此两被告之间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青年宫

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亮程系青年宫组织的夏令营的成员,在夏令营活动的过程中不幸遇难身亡,青年宫先行处理赔偿事宜并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原告青年宫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从而取得了追偿的权利,而且青年宫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协议也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的追偿权及追偿所得款项归原告,故原告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被告高晓建驾驶制动不合格、加大速比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手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客,未能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对该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高晓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转化为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旅游公司承担。由于高晓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青年宫与受害人家属协议中赔偿数额的计算远远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范围,超过部分应视为对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的扩大,原告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如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原告青年宫因林亮程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70241 元,被告高晓建与被告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旅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旅游公司却未按法律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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