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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4万元 3年奔波4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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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本报特约记者 江俊涛 2006-05-15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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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 以怨报德 法院判决 既不执行 也不上报

2006 年 5 月 9 日 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清泉法庭的谢副庭长,询问熊小平诉湖北省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环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公司)一案的执行情况。

谢副庭长告诉记者,由于环通公司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已中止执行。有意思的是,谢副庭长竟然委托记者通知熊小平去浠水法院拿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因为我们无法联系他”。记者随即反问:“难道你们没有熊小平的电话吗?”谢副庭长说没有。记者随后又问环通公司申请再审的具体日期,谢副庭长却说不知道。

但熊小平的代理人尹美新却是另外一种说法。他说:“按照法律规定,环通公司必须在 2005 年 7 月 16 日 之前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必须书面通知我们。可时至今日,我们没有接到浠水法院关于本案再审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接到任何电话通知,更没有接到浠水法院中止裁定的通知。”

“也许他们不知道你们的电话,所以无法通知你们?”记者问。

“这完全没有道理!” 尹美新说:“我和熊小平的电话号码都留在浠水法院,怎么无法通知?一个月前我还跟谢副庭长通过电话,询问执行情况。谢副庭长说‘我们正在执行',丝毫没有提再审的事,怎么今天忽然有再审这一说?”

“农夫与蛇”的故事

上演现代版

从江西泰和到湖北浠水有 600 多公里。 3 年多来,熊小平在这条路上来回奔波 20 余趟,行程 2 万多公里,只是为了讨回 4 万元的欠款。然而,欠款没讨回来,反倒倒贴进了数万元的费用。

有人说,这还是一个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故事中的“农夫”,就是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鸽子饭店的老板熊小平,而被人们称之为“蛇”的,则是环通公司。

事情要追溯到 3 年前。

熊小平所经营的鸽子饭店位于 105 国道边,是湖北往返广东车辆的必经之地。 2002 年 7 月中旬,环通公司委托鸽子饭店负责接待环通公司往返湖北与广东之间的司机师傅,由此,熊小平与环通公司的工作人员非常熟识。

2002 年 7 月 21 日 深夜,环通公司所辖南方车队的一辆浠水至深圳线的客运班车(车号鄂 J21218 )途经江西省泰和县境内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车司机打电话向熊小平求助。因情势危急救人要紧,熊小平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施救,并承担了大多数的施救费用。

由于该车司机余克明、肖兵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伤者的住院费,环通公司总经理夏长林就打电话请求熊小平先帮忙垫付 2 万元。 2002 年 11 月 10 日 ,环通公司又因急需用钱,再次向熊小平借款 2 万元,两次借款均由南方车队负责人周松青经办,并在借据上注明 2002 年 12 月底还本付息。

但是,约定还款的日期到了,环通公司却没有丝毫还款的迹象,熊小平先后 7 次前往湖北追讨,环通公司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干脆不予理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熊小平只好求助于法律,将南方车队告上法庭。后经调查,发现南方车队并无诉讼主体资格,熊小平随即撤诉,转而于 2003 年 6 月 1 日 将环通公司告上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浠水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环通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 4.5 万余元。

环通公司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此时的被告环通公司依然百般抵赖,竟然辩称这笔款是南方车队借的,而南方车队是独立核算单位,不属于环通公司下属机构,因此南方车队所借的 4 万元款与其无关。

南方车队所借的 4 万元款,真的与环通公司无关吗?

看看南方车队的演变过程就可以一目了然。

2002 年 1 月 1 日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浠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浠水公司),接受南方车队 63 名下岗职工的邀约,与南方车队订立车辆挂靠协议,接受南方车队的车辆并以浠水公司的名义入户,并规定南方车队在其浠水至深圳的客运路线进行营运。

2002 年 5 月 4 日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浠水公司名称变更为环通公司。 2002 年 7 月 3 日 ,南方车队 63 名下岗职工推选周松青为负责人,共同出资 197 万元,以环通公司名义营运浠水至深圳的客运线路。 2003 年 1 月 1 日 ,南方车队与环通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环通公司将南方车队车辆折合资金吸收合并进入环通公司,并出具介绍信为南方车队刻制公章。此后,环通公司每年收取南方车队各类上交款约 20 万元。

浠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方车队对外经营活动均以环通公司名义进行,且其车队折合资金被环通公司吸收合并,实施全面管理,因此,南方车队因资产被环通公司吸收而成为环通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图章制作、办公场地、经营场所、行车路线、收取上交、对外清收等行为,也足以表明南方车队是环通公司的下属机构。因此,环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南方车队的经营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03 年 7 月 16 日 ,浠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环通公司下属南方车队借原告熊小平款 4 万元,由被告环通公司偿还,环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 3 日内付清借款 4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环通公司放弃上诉,此判决很快就生效了。这下熊小平总算松了口气,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资本雄厚的环通公司却根本没把法院的判决放在眼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律文书成了一张白纸。

浠水法院

消极应付强制执行

2003 年 12 月,熊小平向浠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即一次性交齐了执行费用,本案交由清泉法庭负责执行。

然而,熊小平曾数十次进出浠水法院和清泉法庭的大门,赔尽了笑脸,说尽了好话,但收效甚微。无奈之下, 2004 年 10 月,熊小平向浠水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请求人大依法督促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强制执行该案。

在浠水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浠水法院这才将环通公司两辆报废汽车拍卖后的一万余元给了熊小平。此后,前后经过 6 次执行,直到现在才执行到位 2.91 万元,目前尚有 4 万多元没有着落。

曾经无数次地追问,熊小平得到的回答总是“我们正在努力”,这一等就是两年多,浠水法院至今仍在“继续努力”。在浠水的时候,无聊时熊小平开始研究浠水的情况,发现浠水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县,这从法院的有关表现得到了验证。熊小平说:“有些法官三天两头要我请客吃饭和报销发票,仅这些费用就花了 2 万多。”说完,熊小平拿出一叠发票,无奈地笑了笑。

浠水经济落后是不争的事实。那么,环通公司是否也是因为“经济落后”而无力偿还 4 万多元欠款吗 ? 然则非也!经过深入了解,熊小平发现环通公司是当地一家大型集团公司,资金非常雄厚,仅所辖各车队每年上交的管理费就有几百万元。

既然是一家实力不菲的企业,为什么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浠水法院对这样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怎么就只执行了 2 万余元就了事呢?

地方保护?

在浠水期间,有位知情人士告诉尹美新,环通公司是当地大企业,当地有关领导已给法院打了招呼,法院因此才按兵不动。

对此,有过 15 年执行法官经历的尹美新告诉记者,主观上的“不想执行”相对于客观上的“难以执行”来说,其危害要大得多,因为此举既影响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也放弃了最后的司法权威。

尹美新说,一般案件的执行期限是 3 个月,重大案件的执行期限为 6 个月,逾期不执行的必须上报上级法院。但浠水法院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既不执行,也不上报,其所作所为耐人寻味。

“本案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欠债就应当还钱,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些道理妇孺皆知,环通公司也心知肚明,浠水法院的执行法官们难道就不清楚吗?这种‘主观上故意不执行'的行为,其实就是不作为。”

也有人对环通公司的行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人们说,面对熊小平危难时的借款救助,环通公司不是心怀感激,而是以怨报德,百般推脱,对生效的判决拒不履行,这种失去基本诚信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还能走多远?一位律师坦诚地说,环通公司赖账 4 万,其赖掉的东西就不仅仅是这 4 万元钱了,作为一个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大企业,哪里还有一点诚信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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