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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公众形象极需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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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张雪丽 2006-05-0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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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现代汽车的非法政治献金丑闻越闹越大,韩国大检查厅刚刚传讯了总裁郑梦九的儿子, 4 月 25 日 ,又再次传讯郑梦九本人。为了弥补丑闻带来的不良影响,郑梦九此前曾发布声明,向韩国民众公开道歉,并表示要捐出近 11 亿美元的巨款给慈善机构,以图挽救企业形象。

公众形象树立

需法律保障

对于企业形象的界定,国研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张文魁向记者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企业形象就是企业的公众形象,是社会公众对企业产品的性价比、对企业的可靠性等综合的认知和反应。企业公众形象是企业基于自身良好发展前提之下的公众综合评价及印象。”

据张文魁介绍,我国对于企业公众形象的综合评定从 2005 年开始,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和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等多家机构,首次将公众评价引入到企业评价领域当中,对企业基于自身良好发展前提之下进行的公众综合评价及印象评定。鉴于 2005 年企业生产中的质量问题频发,去年则更侧重于对企业产品质量为重点进行跟踪和评定。

而据北京数字 100 调查公司最新报告显示,六成消费者赞成公开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并希望能够购出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来监管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调查还显示了公众评价认为最应该强制履行社会责任的两类企业,一类是垄断企业,另一类是与公众生活直接相关的行业,如食品行业和医疗保健品行业。

对于具体的评定标准,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信用研究中心 杜丽群 教授。她表示,企业形象的评定包括企业现代制度的确立、财务能力、员工权益、投资者关系、消费者权益、品牌培育、危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供应链关系等方面的要素。随着全球化经济进程的加速,中国企业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企业道德竞争力正在成为未来企业竞争力的战略核心。 2006 年的企业公众形象评比过程中更是把承担社会责任、主办公益事业、评判道德是非作为发展方向。

蒙代尔国际企业家大学校长纪世瀛则认为,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主体和中心的主体,形象的建立不仅仅是企业单方面的责任,同样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家、公众等共同承担责任。在西方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企业树立公众形象方面的法律规章,或者对企业应负的责任的一些规范,如 ISO9000 , ISO14000 这些制度都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些模式。我国目前也有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但是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还没有进入到绝对规范的地步。因此在这方面亟需出台相关的法规条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形象进行规范。

如何平衡企业利益

与社会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协调企业利益和社会形象,找到实现企业利益与社会形象的最佳结合点呢?

记者采访了老百姓大药房总裁助理邝跃喜,他表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是有不同的重点的。在创业初期,我们真正想做的是发挥自己的业态与规模优势,把药价真正降下来,让大多数人吃得起药。通过精简流程,将成本与药价降下来,比国家核定的零售价低 45 %,直接带动了全国药品价格的下降, 4 年多来直接让利 40 多个亿;现阶段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专业化服务与消费者自我药疗教育,打破医术垄断所造成的虚高药价,真正使消费者能够经济合理地用药。为此,我们注重公益营销,注重走进社区,注重消费者用药与健康教育。社会责任是一种良心的体现,不仅需要依靠制度或法律的约束,也需要企业通过自觉的努力与付出打破已有的规则,去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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