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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是公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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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敬峰(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 2006-05-0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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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议·评说 ]

 

经过近 3 年的协调后,八达岭长城经营权目前已经收回。经营权收回后,长城门票收入将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据 4 月 7 日 《新京报》)

八达岭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是一种稀缺的旅游资源,它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不是某个人或某一个单位的“私有财产”。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属于全民所有。从法学的角度来定性,它属于行政公产,具有供公用之目的,并由行政主体严格管理。

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人类无法确知自身怎样过来,未来将会怎样。因此,了解历史,从而在文化上达到一种升华,也达到思往知来,以史为鉴的目的。民族传统文化又属于大众,不属于哪个群体。八达岭长城的这种公产属性在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其中第 11 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折股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此次经营权的成功收回,也是返还长城的本来归属。

既然长城的公产性质已经得到肯认,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承认所有的中国公民都享有利用这一公产的权利?由于长城属于国家所有,长城的国内游览者为一般公民,这种公产的利用也就属于一般利用,原则上来讲,应该是自由的和免费的。这样的逻辑应该是没有问题,就如大家会很直白地问“难道使用我自己的财产,也得付费吗?”但是,公共用公产免费利用不是公产利用的本质原则,它需要与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比如当初法国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公产使用收费,但后来随着自由经济的发展,使用费才逐步取消。

从收费目的与公产公用的关联来说,前面已经证明长城属于中国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所有公民以及公民的子孙后代都有权利来利用它。但是,长城不是永久不被损耗的遗产,它需要维护。维护的资金从何而来?从中国目前所处的阶段来考虑,设置一定的门票,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长久维护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也是平衡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结果。问题的症结也就彰显出来了:门票收入只能用来维护文物,任何单位不能出于私利从中赢利。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对于门票价格的设定应该有精确的财务预算,并且在价格确定过程中公民享有参与权。这需要真实的听证程序的运行。同时,对于门票收入的使用状况也应该给予公开,接受监督,并构建起完善的监督制度。

当然,从长城的公产性质来分析,国内游客与国外游客门票价格的区分就理所当然了。

八达岭长城经营权的收回,为思考众多旅游景点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契机。公产,特别是地方景点到底属于国家的,还是地方的?这也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纷繁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得到解决,就如八达岭长城经营权的收回经历了 3 年的协调。但是,我们寄希望于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话题不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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