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汕头“魏伟诚事件”法医界引起震动 | |||||||||
| 提供新闻线索 | 首届全国律师辩词大赛冠名赞助 | ||||||||
| 、广告联系《法制早报》律政专 | |||||||||
| 寻求法律服务 | |||||||||
| □王丹阳 本报记者 游春亮 2006-05-08 | 刊:010-64735588-6165 | ||||||||
| lzzk@vip.sina.com | |||||||||
移动用户 |
|||||||||
全国首例法医因职务行为被刑拘
4 月 20 日 , 45 岁的辜海玲向记者记述 2005 年 6 月 21 日 这一天发生的变故。 当天中午 11 点,正在家里做饭的她突然被告知有几个检察院的同志要来家里了解情况、照相。同时,她的丈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区分局法医魏伟诚因涉嫌玩忽职守行为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从单位带走进行刑拘。 从公安民警到被刑拘人员,面对家里一双正读中学的子女、患糖尿病的婆婆,当时正接受乳腺癌化疗的辜海玲感觉“整个家的天都塌下来了”。 “实干型法医、老实人,不太会说话”熟悉魏伟诚的单位同事这样评价魏。自 1982 年从汕头市卫生学院毕业后,魏伟诚在地方行医十三年后,于 1995 年 3 月通过选拔考试调入潮阳分局,成为正式在编干警。 2001 年,他获得法医师资格。据了解,魏伟诚所在潮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股包括队长在内,只有两个法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仅每年的法医鉴定工作量为 300 多具尸体和 1000 多例活体。 法医魏伟诚为何被拘 此事得回到 2002 年 12 月 19 日 ,这一天,汕头市潮阳区仙城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村民群殴事件,其中一名叫邓振林的群殴事件参与者被仙城派出所扣留。在案发后的 30 多个小时,时任潮阳区公安分局法医的魏伟诚,受仙城派出所的委托,到仙城卫生院给受伤的邓振林作验伤鉴定。在向卫生院医生了解到邓振林有“双脚不能动弹,不能下病床,说话不清楚,不能自行小便需要导尿”等症状后,由于当时医疗设备环境简陋没有C T 扫描,魏伟诚为邓振林分别进行了颅脑、胸部、四肢等部位 X 光照片检查,结果均未见异常。为此,魏伟诚做出了邓振林“头部左侧有 6 寸血肿,为钝器所成”的轻微伤鉴定书。 2003 年 1 月 6 日 ,魏伟诚再次到仙城卫生院复检。由于受害人邓振林曾被家属转移到汕头市人民医院进行CT扫描等治疗,魏伟诚根据人民医院的CT扫描、诊断书等认为邓振林有脑损伤,脑挫伤等症状,应属重伤,并向仙城派出所提供了邓振林的重伤证据。 6 日后魏伟诚出具了第二份关于邓振林的活体验伤书面鉴定——重伤鉴定。一个月后,因脑损伤病情加重,邓振林去世。 正是魏伟诚出具的第一份轻微伤鉴定结论使他的法医工作产生了改变。 为此,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称:在为伤者邓振林的检验过程中,魏伟诚工作马虎、草率、不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作出不当的鉴定结论,使公安部门无法及时立案缉拿凶犯,致使主犯邓徐汉潜逃达二年八月之久,另一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能归案,死者邓振林家属对此不满,多方上访控告,受害人邓振林的尸体尚未火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应就鉴定结论追究法医的刑事责任 作为广东省乃至全国首例法医因职务行为被刑拘案,“魏伟诚事件”目前已在广东省法医界引起极大震动。 针对“魏伟诚刑拘事件”,广东省法医学会于去年 7 月 8 日专门出具了研讨情况报告。该报告认为:魏伟诚受办案单位委托对邓振林损伤进行鉴定的程序合法,以当时的鉴定条件所做的两份鉴定结论正确,符合《广东省公安法医学检验鉴定规则》和《广东省公、检、法、司、卫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职责范围的规定》的要求和公安法医工作的实际操作惯例。 魏伟诚所在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为此也先后做出了《关于要求对魏伟诚予以从轻处罚的报告》和《关于要求对我局法医魏伟诚做无罪判决的报告》。两份报告均认为:“邓振林被伤害致死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时抓获以及此案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也与魏伟诚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既没有任何权威的专家或专门机构否定推翻该轻微伤鉴定结论,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因此,公诉机关不能就正确的鉴定结论追究法医的刑事责任。否则就会出现这样一个结果:一名法医做出的正确结果也有可能是犯罪。 采访中,正取保候审的魏伟诚无奈地说:“我从来没有后悔过当警察,哪怕是这件事发生后,我觉得最终都会有一个说法,只希望自己的法医工作和政治生命可以继续。”
|
大赛宣传·示范新闻稿件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参赛作品提供的重要新闻线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索,我们将派记者采访,稿件刊 | |||||||||
| fzzbflfw@ | |||||||||
| 发在《供法制早报》、《中国律 | |||||||||
| vip.sina.com | 师》杂志等合作媒体。 | ||||||||
![]() |
|||||||||
| 早报读者调查 | |||||||||
| 往日早报 | |||||||||
| |
|||||||||
| 前的律师预言 | |||||||||
| 清 11 年冤情 | |||||||||
![]() |
|||||||||
| 女孩 | |||||||||
![]() |
|||||||||
| 家媒体 | |||||||||
| |
|||||||||
| 喊 临终遗言全部为案情分析 | |||||||||
| 道 | |||||||||
| 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 |||||||||
| 师激辩二审 | |||||||||
| 过错在先 | |||||||||
| 后 | |||||||||
| ”案 | |||||||||
| 刑 | |||||||||
| 关键5证人“身体不好”未到庭 | |||||||||
| “诱供” | |||||||||
| 年 | |||||||||
| 《法制早报》《中国律师》杂志 | |||||||||
| 联合推出首届中国律师辩词大赛 | |||||||||
| 中国律师辩词大赛·2006 | |||||||||
| 征稿启事 评奖细则 报名表 合同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邮箱:fzzbflfw@vip.sina.com 电话:010-84772959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