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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的一桩“乌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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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雄 2006-05-08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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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前公告拍卖房产  4 年后突然强行收回

 

2006 年 4 月,春寒料峭。一个老汉低头、弯腰地在路上走着,还不时回头张望,显得十分警惕。

他叫林立银,今年 58 岁,是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的一位农民。为了一间 18 平方米 的店面,他与永泰县法院已经打了 2 年的“拉锯战”。

“法院要拘留我,我不得不在外东躲西藏,由于害怕被他们抓住,因此养成了这样的习惯。”林立银解释说。

2000 年,林立银参加了由永泰县法院组织的一次公开拍卖,依法拍得该县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店面两间,并办理了产权证。没想到, 4 年后永泰县法院却根据永泰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将一纸裁定下达给林立银,告诉他撤销原房屋买卖,要求他立即将房屋物归原主。对此,林立银不服,永泰县法院遂动用大批警力,将该房产强制执行收回,并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名,欲对林立银行政拘留和罚款。

“作为司法机关,怎么能说变就变?我们老百姓维权为何就这么难呢?”坐在记者面前的林立银双手扶着桌子,努力地挺直腰,深深叹了一口气。

合法财产突然被裁定“执行回转”

2000 年 11 月 15 日 ,永泰县法院发布的一份公告吸引了林立银的目光。这则公告写明:“永泰县法院决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 ( 现牛排馆方向 ) 第一至第六间 ( 共六间 ) 店面,愿意参加竞买者,可向登高人民法庭 ( 原城关人民法庭 ) 报名登记,并交押金两万元。”

“被法院拍卖的店面地处永泰县城区中心地段,人流量大,开个小餐馆应该生意不错”。在永泰县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多年的林立银一合计,决定参与此次拍卖活动。

11 月 17 日 ,林立银派儿子林旭永到法院交了两万元押金。之后,林旭永以人民币 32 万元的价格买受了被执行人永泰木材公司所有的第一和第二间店面。 11 月 26 日 ,永泰县法院下发了“( 2000 )樟登执字第 6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林旭永买受的两间店面合法有效。

林旭永拿到永泰县法院的裁定书后,又将该房产产权转移给林立银。不久,林立银就到县房产局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证。相关手续办妥后,林立银对店面进行重新装修,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相当火爆。

然而,好景不长。 2004 年 7 月,林立银突然接到永泰县法院下达的两份裁定书。其中一份编号为“( 2004 )樟登执复字第 1 号”的民事裁定书写道:“林旭永原先竞买所得的第一间店面,现相关权利人福建省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该店面属酒店的消防控制中心用房'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原执行过程中对消防控制中心用房未予保留,应予纠正。”据此,永泰法院裁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林立银注意到,上述这份裁定书的落款日期是“二 OO 四年七月十二日”。奇怪的是,就在同一天,永泰法院又作出了“( 2004 )樟执监字第 1 号”裁定书,裁定第三人林旭永原买受的位于天宇温泉酒店一层大门右边第一间的店面中长 4.9 米 ( 离 C 轴 ) ,宽 3.8 米 (6 、 7 轴 ) ,面积 18.6 平方米 的房屋予以执行回转,交付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县木材公司,作为天宇温泉酒店的消防控制中心用房。

“永泰法院同一天作出两份这样的裁定,谈何认真审理?这其中定有奥妙。”林立银对此深感不解,于是到法院申诉。有人告诉他:“法院对你的店面进行执行回转是为了贯彻县长办公会议的精神”。

原来, 2004 年 3 月 30 日上午 ,永泰县政府召集县法院、县旅游局、县消防大队、县木材公司、天宇温泉酒店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召开天宇温泉酒店消防控制中心有关问题协调会。 4 月 1 日 ,下发了一份《关于天宇温泉酒店消防控制中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林立银通过关系好不容易拿到了这份会议纪要,发现其内容主要有 3 点:第一,根据县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现场认定,天宇温泉酒店一楼大厅右边第一开间后侧房间长 4.73 米 ,宽 3.55 米 ,共 16.79 平方米 ,作为该酒店的消防控制中心用房。第二,永泰县建筑设计院负责提供天宇温泉酒店原消防控制中心图纸的变更设计,并送县消防大队核准把关。第三,建议县人民法院加大对该酒店一楼大厅右边第一、二开间商店的执行回转力度(即林立银通过拍卖购得的店面),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原永泰四建法人以及产权买受人的思想工作,稳妥解决原消防控制中心用房的遗留问题,保证酒店整体消防设施和双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法院仅凭县政府的一纸会议纪要就把我的店面给‘执行回转'了,这是典型的‘权大于法'。” 林立银不服法院裁定,向永泰法院提出异议并向福州市人大等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此事。然而,他的据理力争并没有改变裁定结果。

2004 年 9 月 27 日 ,永泰法院组织了该院执行局干警、法警,以及城关派出所民警、所在地居委会人员等数十人到场,对林立银的店面进行强制执行。

是为了消防安全

还是另有原因?

“林立银一案的执行回转兼顾了消防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与福州市政府和永泰县政府的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也是相一致的。”永泰法院院长陈孝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林立银一案的执行回转过程、程序都是合法的,之所以搞出那么多事,主要是林立银的“头脑不清楚”。

据陈孝铭介绍, 2003 年 9 月,永泰县天宇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该公司与永泰县木材公司共有天宇温泉酒店大厦 ) 以林立银所竞买的店面属于该酒店设计中的消防控制中心用房,被拍卖用于还债,影响了酒店的消防设施的完善和酒店的正常经营为由,向福州市政府提出申诉,要求追还被拍卖的消防控制中心用房。 9 月 24 日 ,福州市政府办公室以 (2003)123 号会议纪要要求永泰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研究纠正。 10 月初,天宇温泉酒店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尔后,永泰县法院派人到现场勘察和核对有关图纸后查明:林立银所竞买的第一间店面 ( 长 15.9 米 ,宽 3.8 米 ,面积 60.42 平方米 ) ,建筑设计图纸确为“消防控制中心”。

“在兼顾考虑必须恢复消防安全和林立银系无过错购买方应尽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我们法院的意见是将林立银所竞买的第一间店面的后半段恢复为消防控制中心用房,面积大约为 18 平方米 。”陈孝铭说。 2004 年 4 月 3 日 ,永泰县建筑设计院对天宇温泉酒店消防控制中心位置进行变更设计。随后,永泰县消防大队对所变更的设计方案予以核准,确定天宇温泉酒店一楼大厅右边第一开间后半段店面 18.6 平方米 作为该大楼消防控制中心用房。

永泰县法院对林立银的店面进行执行回转到底是不是为了消防安全考虑?对此,林立银进行了反驳。他告诉记者,因为法院说收回他的店面做酒店的消防控制中心用房是根据消防部门的核准,所以自己就到县消防大队问了个究竟。结果一打听,才明白是永泰县木材公司曾张冠李戴,有意把位于天宇温泉酒店 01 号店面作为该酒店大楼的消防控制中心的位置向县消防大队申请核准。他当即把自己的房产证拿来给县消防大队的工作人员看,说明了事实真相。

接到林立银反映的问题后,永泰县消防大队经调查核实作了纠正。 2004 年 10 月 13 日 ,消防大队作出《关于撤消〈天宇温泉酒店消防控制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的决定》,认为“天宇温泉酒店 01 号店面的产权确是归林立银所有,其拥有合法的产权证;作为申报单位永泰县木材公司在没有理顺好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向我大队申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大队研究决定,撤销《关于天宇温泉酒店消防控制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至于天宇温泉酒店消防控制中心位置待有关单位重新申报,我大队重新予以审核”。

拿到消防大队作出的决定后,林立银吃了颗定心丸,他想法院是依据消防大队的核准意见才作出裁定的,现在消防大队撤销了原来的核准意见,法院也应该撤销裁定。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永泰县法院不但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反而对消防大队的做法横加指责,认为消防大队撤销核准意见的做法“背离其职能,也与市政府、县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精神相悖”。

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回转后,林立银一直在到处申诉。不久,福州市人大张守祥副主任在林立银来信上做出批示,责成永泰县人大过问此事。

2004 年 11 月 26 日 ,永泰县法院给该县人大信访办出具了一份《关于县人大林睦祥主任批转市人大张守祥副主任在申诉人林立银来信批示的办理情况报告》。这份《报告》称:“林旭永所竞买的第一间店面,建筑设计图纸确为‘消控室',但在我院采取拍卖还债时是作为店面出租,且拍卖时木材公司及天宇温泉酒店均未提出异议。今年 4 月 1 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县消防大队、天宇温泉酒店、永泰县建筑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协调,会议在兼顾考虑必须恢复消防用房和林立银系无过错购买方情况下,形成该店面的后半段确定为消控中心用房的会议纪要……”

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与永泰县法院于 2004 年 5 月 19 日 写给该县人大主任林祥恭的《关于永泰县第四建筑公司与永泰县木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的反馈》(以下简称《反馈》)自相矛盾,二者说法截然不同。

《反馈》中称:“……林旭永所竞买的第一间店面,原设计图纸虽定为消控室,但极不明确,且该酒店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按原设计进行施工,第一开间除中间部分留有一小间作为天宇温泉酒店的值班室外,其他的作为店面出租给个人经营,开间内根本无消防和控制设施,其所陈述的‘消防控制中心'被法院拍卖的事实不存在。”

很显然,《报告》与《反馈》同样是对县人大作出的书面汇报材料,同一个司法机关所写,为什么两份材料文字对事实的记述如此迥然不同呢?

“因为《报告》和《反馈》的时间相差半年之久,两者之间难免有一些不相吻合的地方。”永泰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朝晖向记者解释说,《反馈》是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全面,而《报告》却是在不断收集、完善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应以后者为准。

“执行回转”究竟该不该?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8]17 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但并未规定一定要执行回转。从本案看,买受人林立银是善意取得合法财产的,他买受店面后,对店面进行了修缮,并且还添置了附属物品,执行回转将对其合法财产造成损失。 此外,永泰县消防大队作出的《关于撤销〈天宇温泉酒店消防控制中心位置变更的核准意见〉的决定》内容合法,论点充实,结论正确,故永泰县法院要求执行回转的标的物并非其所述的消防控制中心用房。因此,永泰县法院要求执行回转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位法律人士认为,本案买受人林立银依法取得了被执行人永泰县木材公司的店面,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裁定执行回转有损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相冲突。永泰县法院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未能全面审查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法院将执行中的差错强加到案外人的身上,有损法院形象,也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度。再者,执行回转也给社会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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