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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丑女的法律保护(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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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2006-05-01 | 刊:010-64735588-6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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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夜话 ] 必须借鉴国外的反歧视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出台中国的包括反相貌歧视在内的专门反歧视法律,为切实保护丑女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在婚姻法领域,以缔结婚姻关系为例,爱美的男人总是赋予那些美女以“求偶优先权”,或者叫“优先受求权”。显然,这在无形之中让一些丑女失去了不少被选择的机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每个男人都有根据自己独立而自由的意志选择美女作为配偶的权利,但在事实上,我们却无法否认,在同等条件下,丑女在婚姻恋爱市场上会失去大量选择优秀男人的机会。尤其让人觉得怪异的是,一种潜规则在不少男人中间流行,即:找个丑女做老婆,找个美女做情人。这种规则和交际惯例一旦盛行对丑女的不公平甚为严重。 一方面,丑女在被选择的过程中充当了一种“安全阀”的地位,闹不巧就会成为一种单纯的家庭摆设。另一方面,由于婚外情的存在,导致自己作为配偶的地位受到动摇,配偶权利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又因为有些美女在与男人交往久了之后,并不愿意单单充当一个“情人”的角色,于是,作为原配的丑女将面临着婚姻关系终止(离婚)的危险。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可是,在一个有喜欢美女并且拈花惹草的男人存在的家庭里,丑女的忠实请求权和受尊重权如何得到保障?更何况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这一条款只规定了“忠实、尊重义务”,但违反了该义务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给受害者以权利救济?于是没有责任保障的倡导性的义务规定,因为欠缺可操作性而直接加剧了丑女的不良境遇。 丑女的遭遇远不止这些。在诉讼法领域,以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为例,美女律师总能更有机会讨得个别好色法官的心欢,法官在庭后也愿意与这些女律师多交流、多搭话,于是有些美女律师也就成了诉讼的通行证。 4 年前,洛阳一男法官还与一女律师卷入婚外情,联手制造了一起杀人案呢;在公司法领域,以公司治理结构为例,那些与上面关系走得近的美女总能在董事、经理中谋取一定职位;在合同法领域,美女谈判者可能会有更多的缔约成交机会;在教育法领域,有些美女学生在学校会受到个别教师的特别宠爱,在享受奖学金、学生干部任命、评优、入党团、工作推荐等诸多方面,都有着与丑女学生更多的优势;如此等等,美女和丑女在诸多法律领域总存在一些差别,有些甚至是对法律效果有着实质性的、决定性的影响。 丑女和美女机会不平等的现象,不仅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现实问题,世界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只不过在一个法治发达国家或者重视解决包括相貌歧视在内的歧视问题的国家,都会有相应的立法,来规制这些现象,保护丑女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国会 1964 年通过的《民权法案》就规定“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平权法规,较好的保障了丑女的平等机会。鉴于此,土生阿耿真想建议,中国宪法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相貌、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或者作出类似反歧视的原则性规定。 与此同时,必须借鉴国外的反歧视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出台中国的包括反相貌歧视在内的专门反歧视法律,为切实保护丑女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在法的实施方面,还要设立反歧视机构,充分运用法的制裁功能,对有相貌歧视等歧视行为的责任主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当然,人的美丑也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问题,本文讨论“丑女的法律保护”旨在通过这种写作上的技术处理,来宣示反对相貌歧视。同时,人的美丑也不仅仅女人有之,男人也同样可能会因为相貌丑陋而遭遇不公平待遇。但是在土生阿耿看来,考虑到男女两性在诸方面之天然差别性以及现实保护要求之紧迫性,在保护丑人权益方面,丑女的法律保护问题应该优先受到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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