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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费该不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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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金亮 2006-05-01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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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全国各大城市的情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对入驻其辖区的装饰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可以退还的,如装饰公司交纳的装修押金(或称为装修保证金);二是不能退还的,如装修管理费。对于前者,争议较小,一般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是可以的,这样可以约束装修人员的一些行为,可以保证小区(大部分都是新建小区)公用设备设施不受恶意破坏。而对于后者,现在争议比较大,认为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装修管理费。

那么,物业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到底是否应该呢?

从实践来看,装饰公司承接到一个装修工程之后,一般会连同业主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如果装修内容不涉及拆除承重墙、柱、梁等要害部位,一般只在物业公司办理登记备案就可以了。而后,装饰公司除了要交纳装修押金外,还要交一部分装修管理费。这时装饰公司一般会质疑:装修管理费是干什么用的?有的装饰公司还会说,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不是已经交了吗?

物业管理费的客体是广大业主或使用人,其用途是针对上述公用设备设施和场地,它针对的是物业公司辖区内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属于一对多关系。而装修管理费的客体则是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的装饰公司,属于一对一关系。因此,单从物业管理费和装修管理费的客体上来看,两者就有天壤之别。第二,物业管理费是用于常规性公共服务的,例如正常的维修、保洁、绿化、车辆管理、巡逻等,它带有公益性色彩;而装修管理费的用途,则是针对入驻辖区内的装修公司,对其日常进入小区人员的管理,搬运装饰材料时对其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及日常施工中断电后为其送电,打墙钻孔时为其指明位置等等;有些比较高档的小区内还配有电梯,而装饰公司一般都用其运输装修材料,当作货梯用,这对电梯的损害也不小。

因为装饰公司既非业主又非物业的使用人,物业公司一旦为其提供了上述服务(装饰公司一般都会接受上述服务),那么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而且这种合同的成立,正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标准。

提供特约服务是需要单独计费的。物业公司进行常规性公共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而这种为装饰公司提供的类似于特约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则需要单独收取了。因为这样做物业公司就会减少用于常规性公共服务的人力和时间,会引起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的不满,这将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效益。

物业公司出售的就是服务,服务就是物业公司的产品。物业公司的服务一旦用于装饰公司,就成为了商品,这里面凝结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无差别的劳动,就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来完成由产品到商品的转换。

此外,物业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还有另外一种疑问,就是是否会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依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其构成要件为: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是他方受损;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合法依据。物业公司收取装饰公司装修管理费,从表面上看物业公司确实是从中受益了,但物业公司也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而装饰公司并未因此受到损害,而是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一些服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是有合法依据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 年 3 月 5 日 建设部第 110 号令发布)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该条并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七款明确表示为“管理服务费用”。因此,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构成不当得利的看法显然不成立。

因此,笔者认为,物业公司可以收取装修管理费,由于目前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该是何种标准,只要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然后再进行商榷而确定最终价格,也就不会再产生那么多的纠纷了。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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